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以及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和现行主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延续等公众热点问题从法规的层面进行了明确。通过延续个税优惠政策,体现了对工薪阶层的普惠、继续鼓励创业的精神的同时,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背景在新年交替之际,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1年底联合颁布了以下对中国个人所得税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政。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2021年41号公告),对持有权益性投资1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一律适用查帐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42号公告),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的有效期分别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43号公告),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等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关注要点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变化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1.一律适用查帐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2.自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3.针对2022年1月1日之前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并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