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号公告”),明确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相关要求。2号公告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基本框架和精神,并推出了进一步简便优化办税的新举措。单位代办年度汇算要求更新,纳税人选择由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书面或电子等方式确认。2020年度汇算代办的确认方式增加了电子方式,即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拟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办未办2019年度汇算补税、或经税务机关通知其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提供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可依法申请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建立“首违不罚”制度,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因非主观故意原因导致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