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偿付能力监管的三支柱框架,将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扩充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与风险综合评级,并要求保险公司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以及新增重点核查对象等。新的监管指标体系构建多层次的监管指标体系,致力于全方位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度和偿付能力风险大小。险企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指标要求才算达标,即险企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新的偿付监管指标对险企的治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要求更高,险企需加强资本管理,丰富资本补充渠道,优化保险业务和资产结构。对于未达标险企,新增监管谈话,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追回对风险负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管薪酬等措施。同时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险企列为重点核查对象。《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明确监管部门定期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监管评估,并要求保险公司根据评估结果计量控制风险的资本要求,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资本要求相挂钩,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激励和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