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下称《新规》),标志着保险业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二期工程正式建成。《新规》自2022年第一季度起执行,受影响较大的险企可申请过渡期,最晚于2025年执行。 点评:《新规》进一步完善了实际资本计量规则,更加强调核心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根据多年实践经验,对风险因子进行了全面校准;并利用政策规则引导保险业资金配置。对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偿付能力体系建设过程梳理 首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于2008年发布。为了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原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偿二代”建设工作。2015年,“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发布,开始进入过渡期试运行阶段。2017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偿二代”二期工程正式启动。2021年1月,在总结吸收“偿二代”建设及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2021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标志着保险公司第二代偿付能力体系二期工程建设正式完成。 图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体系建设过程梳理 二、《新规》进一步完善了实际资本的计量方式 《新规》对实际资本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了核心资本构成,夯实了资本质量,进一步完善了实际资本的计量方式,有助于提高保险机构应对风险的能力。 1.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凸显谨慎原则 《新规》要求:投资性房地产(包括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或通过项目公司等方式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 (1)对于前期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成本模式的初始成本。其中,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2)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相较于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计量的优势在于不随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而增加,但在市场下行时仍足额计提减值,对险企投资性房地产的资本计量更加谨慎。 2.强调资本的外生性 《新规》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为非内源性资本提供者提供资金或融资便利。(1)资本工具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投资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2)投资人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套取保险资金,用于购买该工具的情形。 3.不同类别保单划分进入不同等级资本工具 对各级资本的界定更加合理,进一步夯实了核心资本的质量,增强了核心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1)剩余期限不同的寿险保单未来盈余划入不同等级的资本工具。“偿二代”一期规则下,寿险保单未来盈余被划为核心一级资本。《新规》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单剩余期限,将寿险保单未来盈余计入不同等级的资本工具。 表1:剩余期限不同的寿险保单划入不同等级的资本工具 (2)规定计入核心资本的寿险保单未来盈余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5%。超过35%上限的保险公司需要补充核心资本,稀释保单未来盈余的占比。此外,二期《新规》下划入核心资本的保单未来盈余规模降低,综合偿付能力与核心偿付能力的差别将更加明显。 (3)明确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计入资本的规则。对因三年后方可终止的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而增加的实际资本予以承认,按合同类型划入不同等级资本工具。 表2:因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增加的实际资本的确认标准 4.明确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规则 《新规》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充分评估所持有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及时、充分计提减值准备。特别地,明确了对上市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标准:市价持续一年以上低于账面价值或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比例超过50%的,按账面价值和市价的差额计提减值(近三年股息率均在3%以上或现金股利支付率均在10%以上的沪深300成份股除外)。 三、调整最低资本计量方式 “偿二代”二期工程对最低资本的计量更加合理,对风险的量化更加准确。依靠制度完善,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 1.调整各风险间的相关系数 (1)一期规则下,财险公司与人身险公司在计量最低资本时采取同样的相关系数矩阵;二期《新规》针对财险与人身险分别给出了单独适用的相关系数矩阵。 (2)同时,根据在实践过程中的经验总结,“二期”工程对各风险间相关系数的具体数值也做出了相应调整。 2.强化利率风险管控 《新规》完善了利率风险的计量方法。(1)利率风险的计量范围扩大至所有的利率敏感型资产。(2)优化了对冲利率风险的资产范围和评估曲线,银保监会将根据业务属性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利率风险评估折现率曲线。一方面,强化了银保监会对根据经济形势及时进行风险管控的能力;另一方面引导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总体上看,二期《新规》下寿险公司利率风险下降明显,利率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会有较为明显的降低。 3.“全面穿透、穿透到底” 《新规》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多层嵌套等问题,明确界定了基础资产与非基础资产的概念(根本划分依据为是否可以直接计量最低资本)。对于非基础资产,要求保险公司遵循应穿尽穿原则,计量其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识别资金最终投向,准确反映其风险实质。 表3:非基础资产类别 4.调高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因子 《新规》全面调增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基础因子。保险类子公司以及保险主业范围的子公司基础因子提高到35%,上市联营合营企业也提高到35%,非上市联营合营企业股权提高到41%,其他类子公司提高到100%。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比重较大险企的偿付能力会产生一定影响。 表4:“偿二代”一期及二期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基础因子的变化 5.新增集中度风险计量 集中度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对同一交易对手或同类资产的风险敞口过于集中而导致保险公司遭遇非预期损失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计量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大类资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和房地产集中度风险最低资本,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分散化投资。 四、发挥监管的引导作用 1.引导保险公司专注主业,提高保障水平 (1)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针对重疾风险显著上升的情况,引入疾病趋势风险(指由于疾病恶化趋势实际经验高于预期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2)引导保险公司发展养老保险产品。针对专属养老保险产品的长期性特征和风险实际,对长寿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长寿风险不利情景因子为长寿风险不利因子的0.9倍)。 (3)引导保险公司发展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业务设置调控性特征因子,适当降低其资本要求。 (4)鼓励行业探索科技与业务模式融合的新方式。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 2.引导保险公司资金流向 (1)引导保险资金支持“30·60”双碳目标。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10%的折扣。 (2)引导保险机构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保险公司不得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计入实际资本。 (3)引导保险机构控制长投规模。对具有控制权的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实施资本100%全额扣除,同时大幅提升了所有长期股权投资最低资本计量的风险因子,引导保险公司专注主业,防止资本在金融领域野蛮生长。 五、《新规》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1.短期看,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会有所下降,但影响可控。 (1)预计各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将在不同程度上有所降低。实际资本方面,寿险未来盈余计量规则的调整预计将是较为主要的原因,此外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等方面也有影响。最低资本方面,寿险公司利率风险要求的最低资本降低较为明显,而信用风险、保险风险、其他信用风险有所提高,形成一定的冲抵;而财险公司利率风险影响较小,最低资本要求会有所提高。预计部分险企需要补充资本,2022年的分红比例可能会有所下降,但不会造成持续性影响。 (2)影响总体可控。首先,目前头部险企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保持较高水平(远高于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及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的监管下限)。其次,部分偿付能力紧张的险企仍有较充足的调整时间(过渡期最长可到2025年)。 2.从长期看,“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顺利建成大幅优化了以风险为导向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 有助于保险行业进一步压窄风险区间,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新规》有助于引导险企专注主业,提高保障能力以及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程度。长期看有助于保险行业提升发展质效。 投资建议:预计前期重视资本管理、偿付能力充足率高、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头部险企受此次监管调整的影响较小,相对优势明显。截至2021H1,行业龙头中国平安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30.9%和235.1%,在上市险企中处于前列,推荐中国平安(A+H)。 风险提示:行业政策变化;宏观环境变化;政策推行不及预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