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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业2017年日常报告:政策细则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落地可期

文化传媒2017-01-18魏立国金证券从***
教育行业2017年日常报告:政策细则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落地可期

- 1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长期竞争力评级:高于行业均值 市场数据(人民币) 行业优化平均市盈率 267.31 市场优化平均市盈率 16.84 国金教育指数 2133.89 沪深300指数 3339.37 上证指数 3113.01 深证成指 9804.76 中小板综指 10882.22 相关报告 1.《教育部等11部门发文支持研学旅行,关注“教育+旅游”行业发展》,2016.12.19 2.《国金教育2017年投资策略:吹尽狂沙始 到 金 , 从 并 购 期 到 模 式 兑...》,2016.12.13 3.《教育行业资产证券化潮或已到来,关注点由量转质》,2016.12.2 吴劲草 联系人 wujc@gjzq.com.cn 魏立 分析师 SAC执业编号:S1130516010008 (8621)60230244 weili1@gjzq.com.cn 政策细则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落地可期 1月18日,三重要文件发布  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即民促法的具体落地向前推进重要一步。 文件内容 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较多民促法中的具体实施细节问题:包括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探索多元化主体合作办学、健全学校退出机制、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实行分类收费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等。 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主要提到①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需要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需要进行财务清算,重新登记。③具体办法需要由省级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政策影响  1.本文件主要针对的是学校类资产的经营和管理。包括幼儿园、民办高中、职业学院、民办高校等,这几类资产也均可被认定为营利性资产。对非学历培训类资产影响相对较小。  2.经营灵活度进一步提高。本次细则政策出台,对于学校的经营者来说,灵活度进一步提高,可认为是利好,主要体现在①金融工具的使用,包括ABS、融资租赁等,②合作方式的创新,如PPP等模式,③激励方式的创新,包括股权激励等,或将较大程度上提升学校类资产的运营效率。  3.学校类资产品牌优势溢价或将提高。对于品牌有较大优势的学校类企业,我们认为本次政策出台或将使其能够“自由定价+加快扩张”,有效提升其品牌溢价。持续看好具有品牌优势的直营连锁中高端学校。 投资建议:  推荐标的:①长方集团,②秀强股份——中高端幼教连锁园,构建幼教品牌优势,未来从价量上或将得到释放,品牌溢价或将进一步放大。关注对旗下园所的管理整合能力。  同时建议关注:①中泰桥梁(国际学校高端品牌,具有较好的复制扩张、运营输出能力,定价问题或解决)②新南洋(混改+激励创新)③紫光学大(混改+新交易方案修订)④勤上光电(拟并购爱迪国际学校)⑤成实外教育-港股(四川地区最强的教学品牌之一,未来或将借助品牌优势扩张)⑥枫叶教育-港股(全国性国际学校,PPP办学模式先行者)。 199621102223233624492563160118160418160718161018170118国金行业 沪深300 2017年01月18日 教育行业 2017年日常报告 评级:买入 维持评级 行业研究 证券研究报告 用使司公限有理管金基银瑞投国供仅告报此此报告仅供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使用 行业研究 - 2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 2017年,1月18日,国务院发布重要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标志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即民促法的具体落地向前推进重要一步。我们认为,本次细则,仍主要是政策针对学校资产的一些解释,包括幼儿园、高中、民办高校、学历职业教育等,对于K12教培等非学历培训资产来说,影响并不直接。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 其中《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较多民促法中的具体实施细节问题,我们从中整理了对于教育实体经营和资本运营较重要的几条如下: 1.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  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 这一条,对于更多社会资源进入办学领域,有着重要意义,放松办学准入条件,或将使得教育事业,尤其是学历制教育事业的竞争更加市场化,让受教育者可选择面进一步拓宽。 2.拓宽办学筹资渠道  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 这一条,对于办学的资金来源,有了更多鼓励和引导,我们认为,未来ABS、融资租赁等方案,在办学上或将都出现较灵活的运用,对于办学者来说,可认为是融资方面的利好,对于资本方来说,也有了更多、更正规的渠道来进行办学方面的融资。 3.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 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 这一条,我们认为是未来轻资产输出管理的办学模式的基础。通过PPP等模式,能够让较重的资产部分由政府等方面来解决,较轻的资产部分,核心的办学服务,可由企业来解决,这样会有更灵活的管理模式和激励制度,有利于民办学校资产的扩张。同时,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或将有效提升学校的运营效率。 4.健全学校退出机制 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 行业研究 - 3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依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 这一条,是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较核心的一个问题,即营利性学校终止时,并非由举办者获得剩余资产等,而是由国家统一进行补偿,具体办法仍由地方来确定,这就对意图登记成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产生一定的压力,也能够更清楚地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办学初衷。 5.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 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 这一条,是具体操作层面上最为重要的一条,其实际落地程度也关系着民办营利性学校(包括幼儿园、高中、学历职教、民办高校)的命脉。非营利性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较高的税收优惠政策,而营利性学校,我们根据文件精神,预计其税收优惠水平大约在公办学校和社会企业之间,可能不完全会依照工商企业的模式进行缴税,或将有部分税收抵扣等优惠政策,以支持营利性办学,但总体税收优惠力度预计会小于非营利性学校。 6.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 这一条,重点提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若希望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且需要申请改变原来用途的,需要重新协定供应定价,这部分或将对企业自身土地兴办学校的进度和效率有所影响。 7.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 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办学成本以及本地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 这一条,可认为是对学校资产经营能力上的利好,对于存量学校资产来说,提价是其未来主要业绩增量渠道,分类收费政策之后,民办学校,尤其是 行业研究 - 4 -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实现市场价格调节机制,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故学校资产未来或可依照市场需求进行价格调节。 8.保障依法自主办学  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 这一条,我们认为对于民办学校类资产扩张上的利好,未来,品牌具有优势的学校资产(幼儿园、高中、职业学院、民办高校等),或将具有复制扩张的基础,这一条的鼓励,意义较大。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 1月18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中,主要涉及到民办学校的登记和审批问题  1.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 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 3.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 4.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总结 1.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