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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后国内医药产业趋势研究系列:4+7价格为医保支付上限,药企供给侧改革启动

医药生物2019-03-06孙建、袁中平民生证券更***
集采后国内医药产业趋势研究系列:4+7价格为医保支付上限,药企供给侧改革启动

本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请务必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1 [Table_Summary] 一、医保局官宣带量采购医保配套政策,顶层设计初现端倪 3月5日,国家医保局官方发布《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明确细化了带量采购的用量要求和医保支付的相关标准。 一、 二、分析与判断  4+7中选价定为医保支付价,或加速药企供给侧改革 《意见》将4+7中选价定为医保支付上限,略超我们预期(此前我们预计医保支付价的形成或参考日本模式)。从现有的量价挂钩体系来看,在市场化因素外,医保支付标准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顶层设计意图。我们认为这也是药品价格市场化探索的一步,支付价的形成有望在品种扩大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合理的形成机制。 我们通过对比集采中选价和非中选药品的价格,预计约半数的非中选药品价格在2倍以内,意味着这部分品种将不存在过渡期,价格快速承压。对于2倍以上价格的非中选药品,2-3年的梯度降价符合1月国办印发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规划,《意见》则明确将不低于原价30%作为支付标准。整体来看,未中选品种倒逼式降价势在必行,部分企业的产能或加速出清。 此外,4+7作为国内主要的议价主体,其价格具备较强参考意义,我们也期待更多带量主体参与集采,通过交易价统计分析为合理医保支付价的形成提供更多参考。  30%提前预付款,意在保障供应稳定 我们认为30%的提前预付政策符合预期,与国办《方案》中内容相同,有利于加快生产企业的回款效率,缓解供应商资金压力,以保障带量采购药品供应的稳定性。同时也是对生产企业降价入围的补偿激励机制。  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行业竞争或加剧 本条内容与上海4+7补充文件相关条款相似,即保证中选品种用量比例达到50%或以上,真正实现以价换量。量外市场或被进一步压缩,未中选品种的生产企业直接面临量价双重压力。预计在第二轮带量采购中,为换取量内份额,行业竞争或将加剧,中选价格进一步降低,形成更低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而倒逼产能出清。 二、 三、投资建议 集采和配套政策持续推进,医保支付标准落地在即,国内医药产业进入实质性供给侧改革的阶段,建议寻找在具有全球竞争力或已加入全球产业链的领域,如医药服务外包(CRO、CMO)、原料药、创新药等,关注其中具有长期可持续发展潜力、有望在改革中实现产业升级过渡的领军企业。推荐泰格医药、天宇股份,建议关注药明康德、昭衍新药、凯莱英、普洛药业、恒瑞医药、济川药业等。 三、 四、风险提示: 行业政策变动;核心产品降价超预期;研发进展不及预期。 [Table_ProfitDetail] 盈利预测与财务指标 代码 重点公司 现价 EPS PE 评级 3月5日 2017 2018E 2019E 2017 2018E 2019E 300347 泰格医药 62.19 0.60 0.94 1.33 103.34 66.16 46.76 推荐 300702 天宇股份 27.18 1.03 0.92 1.93 26.39 29.54 14.08 推荐 资料来源:公司公告、民生证券研究院 [Table_Invest] 推荐 维持评级 [Table_QuotePic] 行业与沪深300走势比较 -28%-16%-4%9%21%18-0318-0618-0918-12医药沪深300 资料来源:Wind,民生证券研究院 [Table_Author] 分析师:孙建 执业证号: S0100519020002 电话: 021-60876703 邮箱: sunjian@mszq.com 研究助理:袁中平 执业证号: S0100117120030 电话: 021-60876703 邮箱: yuanzhongping@mszq.com [Table_docReport] 相关研究 1.《各地推动集采落地,医保支付探索为长期核心——民生医药行业周报20190304》20190304 2.《行业事件点评:集采启动,政策预期是美国还是日本模式?》20190301 3.《民生医药行业周报20190225:上海完善医保采购协同,医保支付价或加速落地》20190225 4.《民生医药行业周报20190218:福建跟标带量采购,或为医保支付价改革先行者》20190218 [Table_Title] 医药 行业研究/点评报告 4+7价格为医保支付上限,药企供给侧改革启动 —集采后国内医药产业趋势研究系列 点评报告/医药 2019年03月06日 本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请务必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2 [Table_Page] 点评报告/医药 [Table_AuthorIntroduce] 附录: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 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医保发〔2019〕18号 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二、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 各试点地区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一)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向支付标准趋同。各试点城市也可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 (二)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三)低于中选价格的,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过渡期,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三、完善医保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药品 各试点地区要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留用、超支合理分担”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医保部门制定2019年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品种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2019年定额支付标准。各试点地区要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引导公立医院优化费用结构, 本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请务必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3 [Table_Page] 点评报告/医药 促进公立医院改革。 四、建立医院集中采购考核机制 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购销合同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品种,原则上在试点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各试点城市药品采购机构要加大对药品线上采购的监控力度,杜绝线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现象。 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按照“按月监测、年度考核”的方式,监测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试点药品集中采购的情况,并将其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医保费用考核,从严管理。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品种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对中选品种处方量下降明显的医生,应进行专项约谈。 各试点地区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认真落实各项医保配套措施,分解细化完善具体举措。试点城市所在省份医保部门要充分支持试点地区医保工作。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19年2月28日 本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请务必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4 [Table_Page] 点评报告/医药 分析师与研究助理简介 孙建,博士,医药行业首席分析师,北京大学医学部生药学博士,2019年1月加入民生证券。 袁中平,研究助理,香港理工大学化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化学硕士,新加坡管理大学金融硕士,2017年11月加入民生证券。 分析师承诺 作者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或相当的专业胜任能力,保证报告所采用的数据均来自合规渠道,分析逻辑基于作者的职业理解,通过合理判断并得出结论,力求客观、公正,结论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授意、影响,特此声明。 评级说明 公司评级标准 投资评级 说明 以报告发布日后的12个月内公司股价的涨跌幅为基准。 推荐 分析师预测未来股价涨幅15%以上 谨慎推荐 分析师预测未来股价涨幅5%~15%之间 中性 分析师预测未来股价涨幅-5%~5%之间 回避 分析师预测未来股价跌幅5%以上 行业评级标准 以报告发布日后的12个月内行业指数的涨跌幅为基准。 推荐 分析师预测未来行业指数涨幅5%以上 中性 分析师预测未来行业指数涨幅-5%~5%之间 回避 分析师预测未来行业指数跌幅5%以上 民生证券研究院: 北京: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7层; 100005 上海: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239号世纪大都会1201A-C单元; 200122 深圳: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701-01单元; 518001 本公司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请务必阅读最后一页免责声明 证券研究报告 5 [Table_Page] 点评报告/医药 免责声明 本报告仅供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客户。 本报告是基于本公司认为可靠的已公开信息,但本公司不保证该等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本报告所载的资料、意见及预测仅反映本公司于发布本报告当日的判断,且预测方法及结果存在一定程度局限性。在不同时期,本公司可发出与本报告所刊载的意见、预测不一致的报告,但本公司没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更新本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并通知客户。 本报告所载的全部内容只提供给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