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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简报:财金23号文强调了什么?

2018-04-02张旭、刘琛光大证券无***
固定收益简报:财金23号文强调了什么?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1- 证券研究报告 2018年4月2日 固定收益 财金23号文强调了什么? 固定收益简报  事件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下文简称23号文)。  点评 23号文的下发,一方面是对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则是又一记警钟,对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态度依旧严格,杜绝违规行为,以更好的严控风险。 23号文主要是从国有金融企业(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的角度,从国有金融企业本身和项目运作两个方面同时下手,从源头上切断违法违规的行为,最终达到债务风险降低的目的,同时规范了整改与监督要求。 从财金23号文对政府信用类业务的影响来看,虽然2014年的43号文就强调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信用,但是由于财政担保、回购等违规方式的存在,平台的政府信用的完全剥离仍有待时日;因而财金23号文再度着重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一方面,后需更加注重审慎评估融资主体和项目自身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一方面,则同时需避免地方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出现。 分析师 张旭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6010001) 010-5845 2066 zhang_xu@ebscn.com 刘琛 (执业证书编号:S0930517100006) 021-2216 9168 chenliu@ebscn.com 相关研报 永续债,赎回还是存续?...2018-03-28 流动性旋涡中的海航.......2018-03-23 再看发改委专项债..........2018-03-07 2018年信用风险防控要点............... ..................................2018-03-05 非标指标透视行业再融资压力......... ...................................2018-02-27 从业绩预告观察信用债基本面变化... ..................................2018-02-08 对当前地产板块,股、债投资人真的 存在分歧吗?.................2018-01-31 油价上涨,曾带动了哪些行业?......... ...................................2018-01-15 东北特钢违约重组回顾......2018-01-11 2018-04-02 固定收益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2- 证券研究报告 1 事件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下文简称23号文)。 2 点评 2.1 财金23号文的意义 在2014年预算法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各级地方政府都开始加快债务融资的规范化,在财政金融风险的化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到目前为此,仍然存在变相举债的违法违规行为,一部分是因为地方党政领导贪图政绩、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到位,还有一部分是因为金融企业放松风险管控、推动地方债务规模膨胀。随着国家严监管政策的不断推进,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再次得到高度重视,23号文应运而生。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工作。中央政治局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均对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做出专门部署。党的十九大提出,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攻坚战。为进一步督促金融企业加强风险管控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进一步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23号文的下发,一方面是对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则又是一记警钟,对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态度依旧严格,杜绝违规行为,以更好的严控风险。23号文主要是从国有金融企业(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的角度,从国有金融企业本身和项目运作两个方面同时下手,从源头上切断违法违规的行为,最终达到债务风险降低的目的,同时规范了整改与监督要求。 2.2 财金23号文的关注点 2.2.1 规范资本金来源 23号文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不但要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而且融资项目资本金也要满足规定的比例要求。强调存在“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的,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融资。 2.2.2 还款能力以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覆盖本息为评估原则 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慎评估融资主体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以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还 2018-04-02 固定收益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3- 证券研究报告 债务本息为衡量标准。杜绝新增政府二类、三类债务,即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承诺回购投资本金、保本保收益等兜底安排,或以其他方式违规承担偿债责任。 2.2.3 中介业务不得披露政府信用支持内容 国有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地方国有企业在境内外发行债券提供中介服务时,应认真核实发债企业收入来源中涉及财政资金安排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存在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严禁与政府信用挂钩的误导性宣传,并应在相关发债说明书中强调地方政府的有限责任。 2.2.4 配合存量项目整改 23号文规定已经存在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变相举债等问题的存量项目,依法依规开展整改。在配合整改的同时,国有金融企业保持持续的贷款支持,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和停贷,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 2017年50号文直接指向地方政府融资担保,要求各级政府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转化为市场化操作的显性担保。随后92号文提出了对存量PPP项目进行整改的进一步要求。这些文件都旨在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23号文则是在此基础上,提出配合整改过程中的贷款持续支持问题,明确提出防范形成“处置风险的风险”。存量债务整改本就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一方面整改要求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配合,另一方面也要金融企业在配合整改的过程中,避免因缺失担保而贸然抽资的行为。 2.2.5 监督检查采取及时措施 2017年以来,财政部联合多部委已经开展了多轮封堵和清理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联合行动,在这样的力度下,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查处问责情况公开。23号文规定对财政部公开通报涉及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应暂停或审慎提供融资和融资中介服务,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相关主体顶风作案,涉嫌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未来进行再融资时将面临极大的压力。 2.3 财金23号文对政府信用类业务的影响 虽然2014年的43号文就强调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信用,但是由于财政担保、回购等违规方式的存在,平台的政府信用的完全剥离仍有待时日;因而财金23号文再度着重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参与地方建设融资,一方面,后需更加注重审慎评估融资主体和项目自身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一方面,则同时需避免地方政府信用支持的信息出现。 2018-04-02 固定收益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 -4- 证券研究报告 行业及公司评级体系 评级 说明 行业及公司评级 买入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增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领先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中性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与市场基准指数的变动幅度相差-5%至5%; 减持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5%至15%; 卖出 未来6-12个月的投资收益率落后市场基准指数15%以上; 无评级 因无法获取必要的资料,或者公司面临无法预见结果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无法给出明确的投资评级。 基准指数说明:A股主板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中小盘基准为中小板指;创业板基准为创业板指;新三板基准为新三板指数;港股基准指数为恒生指数。 分析、估值方法的局限性说明 本报告所包含的分析基于各种假设,不同假设可能导致分析结果出现重大不同。本报告采用的各种估值方法及模型均有其局限性,估值结果不保证所涉及证券能够在该价格交易。 分析师声明 本报告署名分析师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以勤勉的职业态度、专业审慎的研究方法,使用合法合规的信息,独立、客观地出具本报告,并对本报告的内容和观点负责。负责准备本报告以及撰写本报告的所有研究分析师或工作人员在此保证,本研究报告中关于任何发行商或证券所发表的观点均如实反映分析人员的个人观点。负责准备本报告的分析师获取报酬的评判因素包括研究的质量和准确性、客户的反馈、竞争性因素以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收益。所有研究分析师或工作人员保证他们报酬的任何一部分不曾与,不与,也将不会与本报告中具体的推荐意见或观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特别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创建于1996年,系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公司之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本公司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此外,公司还通过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期货、基金管理以及香港证券业务。 本证券研究报告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研究所”)编写,以合法获得的我们相信为可靠、准确、完整的信息为基础,但不保证我们所获得的原始信息以及报告所载信息之准确性和完整性。光大证券研究所可能将不时补充、修订或更新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该等更新。 本报告中的资料、意见、预测均反映报告初次发布时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且不予通知。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达的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法律、会计或税务方面的最终操作建议,本公司不就任何人依据报告中的内容而最终操作建议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和承诺。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客户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未考虑到个别投资者的具体投资目的、财务状况以及特定需求。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特定状况,并完整理解和使用本报告内容,不应视本报告为做出投资决策的唯一因素。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作者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不同时期,本公司可能会撰写并发布与本报告所载信息、建议及预测不一致的报告。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交易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可能会向客户提供与本报告中观点不同的口头或书面评论或交易策略。本公司的资产管理部、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部门可能会独立做出与本报告的意见或建议不相一致的投资决策。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并理解投资证券及投资产品存在的风险,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建议投资者务必向专业人士咨询并谨慎抉择。 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可能持有报告中提及的公司所发行证券的头寸并进行交易,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或正在争取提供投资银行、财务顾问或金融产品等相关服务。投资者应当充分考虑本公司及本公司附属机构就报告内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勿将本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唯一信赖依据。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分发,仅供本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客户。本报告仅向特定客户传送,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本研究报告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任何形式的拷贝、复印件或复制品,或再次分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