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总则
本章规定了《海洋石油陆岸终端检验指南》的目的、适用范围、定义与缩写、接受的标准、等效与免除等内容。
- 目的: 为海洋石油陆岸终端的检验提供依据,包括设计、建造、安装、调试及生产期间的检验技术要求。
-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上建造的从事油气水处理的海洋石油陆岸终端,其他区域的从事油气水处理的终端或处理厂的检验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 定义: 明确了“海洋石油陆岸终端”、“新建终端”、“现有终端”、“海底管道”等术语的定义。
- 接受的标准: 列出了CCS接受的各类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等。
- 等效与免除: 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可申请免除指南相关要求或使用替代装置的条件。
第2章 总图工程
本章规定了陆岸终端总图工程的设计和检验要求,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综合管网和总图工程检验等内容。
- 一般规定: 总图工程的设计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进行质量检查。
- 总平面布置: 应根据当地气象资料、工艺要求、安全规范等进行布置,并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 竖向布置: 应与总平面布置统一设计,满足生产、运输、排水等要求。
- 综合管网: 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布置统一考虑,力求短捷、协调,并满足生产安全、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等要求。
- 总图工程检验: 应对设备、设施位置和标高,防火间距、防爆要求,材料质量,管道施工与隐蔽工程等进行确认和检查。
第3章 土建与结构
本章规定了陆岸终端土建与结构的检验要求,包括地基与基础、土建工程检验和钢结构等内容。
- 一般规定: 主要涉及建筑物和各类构筑物的检验,包括生产建筑、辅助建筑和主要构筑物等。
- 地基与基础: 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上部结构及基础设计资料确定地基处理方案,并进行沉降观测。
- 土建工程检验: 应按CCS批准的检验计划实施,对原材料、构配件、地基和基础工程、桩基工程、基础与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地面工程、门窗工程、装饰工程、钢结构建(构)筑物等进行检验。
- 钢结构: 应进行制作检验和安装检验,包括钢柱焊接与涂装、钢桁架焊接与涂装、焊接、高强度螺栓连接、主体与围护结构安装、平台钢梯栏杆安装、涂装等。
第4章 油气水处理系统
本章规定了陆岸终端油气水处理系统的检验要求,包括通用设备要求、油气水分离系统、原油稳定系统、天然气处理系统、二氧化碳捕集回收系统、产品储存与外输装置等内容。
- 通用设备要求: 将陆岸终端设备分为动设备、静设备、工艺管道及组件三类,并规定了静设备、动设备和工艺管道的通用检验要求。
- 油气水分离系统: 规定了分离器、换热器、电脱水器等设备的检验要求,以及油气水分离系统管道试验和系统功能试验的要求。
- 原油稳定系统: 规定了原油稳定塔、分离器、冷换设备、泵和压缩机等设备的检验要求,以及原油稳定系统管道试验和系统功能试验的要求。
- 天然气处理系统: 规定了分离器、塔器、换热器、压缩机、凝液泵、膨胀机等设备的检验要求,以及天然气处理系统管道试验和系统功能试验的要求。
- 二氧化碳捕集回收系统: 规定了二氧化碳捕集回收静设备、动设备和工艺管道及组件的检验要求,以及二氧化碳捕集回收系统设备的试验要求。
- 产品储存与外输装置: 规定了储罐、站内外输装置的检验要求,以及储存与外输装置的试验要求。
第5章 辅助生产系统
本章规定了陆岸终端辅助生产系统的检验要求,包括燃料系统、供气系统、工艺及热力管网系统、化学药剂系统、火炬放空系统、开式、闭式排放系统和VOCs处理系统等内容。
- 一般规定: 与安全有关的动力机械与设备、锅炉、受压容器、泵和管系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 燃料系统: 规定了燃料设备布置、安装和管系安装的要求,以及燃料设备安装和检验的要求。
- 供气系统: 规定了空气压缩机、储气瓶、管路、减压、过滤与干燥、供气系统试验等要求。
- 工艺及热力管网系统: 规定了管道敷设、管廊布置、管系及附件、保温、保冷等要求。
- 化学药剂系统: 规定了储存柜、收集回收措施、注入泵、注入点、关断、甲醇注入系统的附加要求等要求。
- 火炬放空系统: 规定了火炬和放空分液罐、火炬系统防回燃措施、冷放空系统等要求。
- 开式、闭式排放系统: 规定了开/闭排罐、水封、管路、开/闭排泵等要求。
- VOCs处理系统: 规定了收集与输送、设备布置和安装、设备和系统的试验等要求。
第6章 公用系统
本章规定了陆岸终端公用系统的检验要求,包括供水系统、循环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热系统、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等内容。
- 一般规定: 公用系统主要包括供水系统、循环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热系统、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等。
- 供水系统: 规定了供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绿化及道路喷洒用水、消防系统用水等要求。
- 循环水系统: 规定了冷却塔、管系及附件的检验要求。
- 排水系统: 规定了生产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排水系统、排放监测装置、排放监测装置指示器和记录器的工作情况、排水系统检查等要求。
- 供热系统: 规定了锅炉房布置、热油系统、热油膨胀油柜和热油储存罐、燃油泵房、燃油罐区、锅炉的安装、锅炉的检查和试验、其他设备及部件检查等要求。
- 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规定了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的设计要求,以及通风系统、蓄电池间、采暖及空调等要求。
第7章 电气系统
本章规定了陆岸终端电气系统的检验要求,包括供电电源、应急电源、变配电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线缆线路、照明设备、防雷和防静电、接地、电伴热设施与电热设备、交流高压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等内容。
- 一般规定: 电气设备应按照铭牌上规定的额定参数运行,并应采取过载、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等措施。
- 供电电源: 规定了供电电源的确定、供电系统要求、应急电源要求等。
- 应急电源: 规定了应急电源的类型、蓄电池的要求、蓄电池间的要求等。
- 变配电系统: 规定了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母线装置、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设备安装与检验、变配电相关设备的试验等要求。
-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 规定了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要求、二次回路检验、屏柜及装置检验、整定值的整定及检验、纵联保护通道检验、操作箱检验、与陆岸终端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的配合检验等要求。
- 线缆线路: 规定了电缆线路的施工及检验要求、电缆安装与检验、电缆试验等要求。
- 照明设备: 规定了照明设备的安装与检验要求。
- 防雷和防静电: 规定了陆岸终端内建(构)筑物的防雷要求。
- 接地: 规定了接地的施工及检验要求、接地装置的敷设与检验、明敷接地线的安装与检验、避雷引下线与暗管敷设的电、光缆最小平行距离、电缆桥架、支架、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储罐、保护屏、接地电阻值及设计要求的其他测试参数等要求。
- 电伴热设施与电热设备: 规定了电热带的安装与检验、电伴热的试验等要求。
- 交流高压电气装置的特殊要求: 规定了高压电器的施工安装质量要求、特殊要求等。
第8章 仪表与控制系统
本章规定了陆岸终端仪表与控制系统的检验要求,包括现场仪表、仪表盘、柜、箱的安装与检验、检测仪表的安装与检验、仪表供气及供液系统的安装与检验、仪表管道的安装与检验、仪表电气防爆和接地设备的安装与检验、现场仪表的防护、生产控制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火气系统、安全系统、仪表与控制系统的试验等内容。
- 一般规定: 仪表与控制系统应能对陆岸终端的正常生产和设施运行进行监控和保护。
- 现场仪表: 规定了现场仪表的选型、就地安装的仪表的布置、仪表的安装要求、检验仪表安装后的牢固性、仪表供气及供液系统的安装与检验、仪表管道的安装与检验、仪表电气防爆和接地设备的安装与检验、现场仪表的防护等要求。
- 生产控制系统: 规定了生产控制系统的组成、功能特点、安装与检验等要求。
- 应急关断系统: 规定了应急关断系统的要求、安装与检验等要求。
- 火气系统: 规定了火气系统的要求、火气探测设备的安装与检验、火气系统其他设备的安装与检验、火气系统的功能试验等要求。
- 安全系统: 规定了安全系统的要求、系统设备的安装与检验等要求。
- 仪表与控制系统的试验: 规定了现场仪表的试验、控制系统的试验等要求。
第9章 通信系统
本章规定了陆岸终端通信系统的检验要求,包括一般规定、通信设备的配备、电源供电、通信设备的布置与安装等内容。
- 一般规定: 陆岸终端的通信系统设置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与海上平台或海上浮式装置连接的通信系统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 通信设备的配备: 规定了陆岸终端的通信设备应根据生产及实际需要配备,推荐按卫星通信系统、电话交换系统、广播扩音对讲系统、无线对讲系统、网络系统、工业电视系统、通信导航设备等方式配备。
- 电源供电: 规定了通信设备的电源供电要求。
- 通信设备的布置与安装: 规定了通信设备的布置和安装要求,包括无线电室、天线、危险区内的通信设备等。
第10章 防腐、保温、保冷
本章规定了陆岸终端防腐、保温、保冷系统的检验要求,包括一般规定、防腐、保温、保冷系统、涂层防腐系统、阴极保护系统、保温、保冷等内容。
- 一般规定: 本节规定适用于陆岸终端结构外表面的防腐以及有关油气生产、输送及贮存设备和管道内外表面及附属钢结构的防腐、保温、保冷。
- 防腐、保温、保冷系统: 规定了防腐系统、保温、保冷系统等要求。
- 涂层防腐系统: 规定了防腐部位、涂料的选择、涂敷、镀层、热缩带和冷缠带等要求。
- 阴极保护系统: 规定了阴极保护系统的选择、阳极、阴极保护系统的检验等要求。
- 保温、保冷: 规定了保温、保冷的一般要求、材料检验、保温、保冷工程检验等要求。
第11章 消防安全
本章规定了陆岸终端消防安全系统的检验要求,包括一般规定、危险区域划分、火灾与爆炸的预防、结构防火、装置配置防火、区域布置、通风和空气调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系统、撤离、营救和逃生等内容。
- 一般规定: 本章包括陆岸终端的危险区域划分、火灾与爆炸的预防、可燃和有毒气体的探测、火灾的探测以及火灾发生后的消防与逃生等方面。
- 危险区域划分: 规定了释放源、爆炸性环境危险区域划分、通风条件与危险区域、其他因素等要求。
- 火灾与爆炸的预防: 规定了定义、材料防火、装置配置防火、区域布置、通风和空气调节、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要求。
- 结构防火: 规定了材料防火、装置配置防火、区域布置、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要求。
- 区域布置: 规定了防火间距、场内道路、油气处理区布置、储罐区布置、辅助生产与生活区布置、通风和空气调节等要求。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规定了一般要求、探测器的选型、探测器的布置、系统的安装与调试检验等要求。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规定了一般要求、探测器的选型、探测器的布置、系统配置、系统的安装与调试检验等要求。
- 消防系统: 规定了一般要求、消防泵房、水消防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溶胶灭火系统、消防用品、直升机坪消防设施等要求。
- 撤离、营救和逃生: 规定了一般要求、应急预案和演练、脱险和相关标识等要求。
附录1:符合证书和附件格式
规定了符合证书和附件的格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