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本报告全面分析了碳捕获与封存(CCS)项目中用于储存二氧化碳的储层的管理、转让和责任分配的法律和监管框架,重点关注国际条约义务和关键司法管辖区内的国内法律制度。
国际法分析
- 虽然国际条约如《伦敦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巴塞尔公约》通常不禁止CCS活动,但它们确实规定了许可和环境保护要求,尤其是在近海储存的情况下。
- 气候变化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的决策越来越支持CCS作为一种缓解技术,特别是《巴黎协定》的COP 28 全球盘点决定要求加速部署减排和移除技术,包括CCS。
- 对于大多数CCS项目,国际法不太可能构成任何重大法律障碍,但有效的国内实施政策和法规,与条约义务保持一致,对于促进此类项目至关重要。
国内法律框架
-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将CCS项目的责任分配分为三个不同阶段:运营、补救和 decommissioning以及封存后。
- 观察到两种主要的责任分配方法。第一种将某些责任,特别是与补救和 decommissioning相关的责任,扩展到前任许可证持有人,例如澳大利亚、英国和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第二种方法在转让后解除前任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目前)一些澳大利亚州。
- 大多数制度要求封存后监测和证明二氧化碳的稳定性,然后才能将责任转移到政府,封存后责任期通常为15至20年,尽管一些司法管辖区(即路易斯安那州)要求更长的期限,长达50年。
- 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没有明确考虑生产许可证和CCS许可证在相同资产或油田上之间的相互作用。这引发了这样的问题,即现任生产许可证持有人是否应优先获得在同一资产或油田上获得CCS许可证的权力。
- 许可证的转让通常需要监管批准,并要求受让方的技术和财务能力。
- 将许可证转让的主要障碍包括缺乏政府承担长期责任的机制以及产权(特别是孔隙空间所有权)的复杂性。
比较分析
- 没有直接联系 междуCCS制度的全面性和CCS项目促成的直接性。虽然更全面的制度提供了更多的确定性,但这可能会以CCS规定对投资者不太友好的方式来实现。
- 允许封存后责任转移到政府的制度对项目促进者更具吸引力,因为这可以实现“干净退出”并降低长期风险。相反,对前任许可证持有人施加 trailing 责任的制度会增加风险,并可能阻碍资产转让,除非封存后政府提供赔偿。
关键数据和研究结论
- 美国联邦制度与各州制度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联邦制度没有明确的封存后责任转移机制,而各州制度则有所不同。
- 澳大利亚联邦制度与各州制度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联邦制度允许石油许可证持有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将许可证转换为温室气体许可证,而各州制度则没有明确的规定。
- 英国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为CCS项目设立了专门的许可证制度,并要求许可证持有人在封存后至少20年内承担监测和补救责任。
- 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由政府拥有储层的所有权,并要求项目促进者在封存后至少30年内承担监测和补救责任。
- 意大利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为CCS项目设立了专门的法律框架,并要求项目促进者在封存后至少20年内承担监测和补救责任。
- 韩国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处于早期阶段,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前任许可证持有人的责任或封存后的责任。
- 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由政府控制石油和天然气行业,并要求项目促进者在封存后至少10年进行监测。
总体而言,本报告表明,虽然国际法不太可能构成CCS项目的重大法律障碍,但有效的国内实施政策和法规对于促进此类项目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