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全链条重塑营销规则,金融机构“持牌自营”与中介机构“合规受托”双向规范
政策出台背景
数字技术推动金融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互联网成为金融产品触达消费者的核心渠道,但也暴露出虚假宣传、无序竞争、新型营销监管滞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健全等问题。党的二十大报告和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加强金融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标志着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监管进入全面法治化新阶段。
核心监管框架与制度创新
严格资质准入与业务边界划定
- 持牌经营:金融机构在许可业务范围内开展营销,提示区域限制。
- 委托管理:第三方平台必须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严禁转委托,防止多层分销。
- 转接渠道:购买转接服务必须直接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设置风险提醒。
- 非法活动禁止:禁止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营销服务。
- 特殊产品限制: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仅允许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面向特定对象营销。
营销内容全流程管控与负面清单制度
- 金融机构负责营销内容合法合规性,建立总部统筹的审核机制。
- 营销内容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不得有重大遗漏或误导。
- 禁止使用“低风险”“高收益”等诱导性用语,禁止承诺保本保收益等七大类禁止行为。
新型营销方式的专项规制
- 直播与短视频营销:必须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合法开设的第三方账号进行,营销人员须具备相应资格并授权。
- 算法推荐营销:禁止设置诱导过度消费、过度借贷的算法模型,提供拒收和关闭选项。
合作行为隔离与信息披露制度
- 第三方平台仅提供信息展示和跳转服务,不得介入销售核心环节。
- 禁止违法搭售金融产品,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列入支付工具选项。
- 金融机构通过官方渠道披露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委托平台信息、通信码号资源等。
政策实施的金融市场效应
- 市场参与主体: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能力要求提升,合规成本短期上升,长期有助于降低风险和推动可持续发展。
-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定位为“受托技术服务方”,不得超出委托范围,重塑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生态。
- 行业发展:银行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逻辑转变,助贷机构流量渠道收紧,助贷行业面临合规风控严格筛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