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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能源与矿产全球布局能源矿产资源之国别指南与新兴市场合规要点研究报告

化石能源 2026-04-13 金杜律师事务所 喵小鱼
报告封面

序言:勇立能源变革潮头,共筑可持续发展未来 能源,是人类文明演进的底层支撑,也是大国博弈与全球治理的核心变量。当下,世界正处于一场深刻的能源体系重构之中。 这场重构,由两条主线驱动:其一,“碳中和”共识下的全球能源秩序重塑。各国的绿色低碳转型,不仅关乎气候治理责任,更深刻重塑着能源安全格局、产业竞争态势与国际金融规则。从传统油气资源的战略再定位,到风光氢储等新能源的规模化发展,再到碳市场机制与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整个能源产业的价值链正在经历系统性重写。其二,数智时代对能源供给提出的全新要求。人工智能与大数据中心的算力扩张,高端制造业的持续演进,都以充足、稳定的能源供给为基本前提。未来的能源系统,不仅要是清洁的,更须是强韧、智能且可调度的。由此催生了对新型电力系统、分布式能源、智慧电网及关键矿产供应链的巨大需求。 在此背景下,中国“十五五”规划对构建现代能源体系的战略部署,既是对全球能源转型大势的积极回应,也是引领变革的主动作为。中国的能源产业,正以更深的层次融入全球分工,参与技术协作与规则塑造。 机遇从来与挑战相伴。技术路线的抉择、跨境投资的复杂博弈、地缘政治的持续波动、国际规则的衔接适配、长周期合同的风险管理,以及日益频繁的跨境争议解决,共同勾勒出新时代能源与矿产领域纷繁复杂的法律版图。 金杜律师事务所在能源与矿产领域的国际化法律团队,长期深耕于该领域实务前沿。我们熟悉中国本土的政策环境与监管实践,同时具备扎实的全球视野和跨境交易执行能力。从传统油气资产的开发、并购与运营,到风光氢储等新能源项目的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从关键矿产资源的跨境布局,到为数据中心与 AI 算力基础设施提供能源协议与合规支持,我们的工作始终与产业发展同频共振。 凭借对行业趋势的深刻理解、对商业逻辑的准确把握,以及在全球主要能源市场积累的丰富实务经验,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既合法合规、又具有战略纵深的解决方案。我们不仅是法律风险的管理者,更是与客户共同面对复杂局势的专业伙伴。我们期待与客户携手,在能源变革的大潮中把握方向,共筑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樊荣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板块 合规以及其他 能源与资源项目 境内外投资与并购 •企业合规体系框架建设•全面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规章制度合规审查•反商业贿赂合规•欧美经济制裁与出口管制合规•中国进出口监管与反外国制裁合规•多边开发银行项目合规•反垄断问题•ESG 合规•合规培训 •能源项目尽职调查•设计能源项目交易结构•对投资东道国的能源市场法律监管环境提供咨询意见•能源项目投资与收购交易文件的起草及谈判,协助项目交割•能源企业境外资产重组•能源企业内部改革改制•审阅石油、天然气及产品供应 / 销售合同•审阅管道建设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能源项目基础设施开发建设•能源项目 EPC 合同以及相关安排•能源企业的日常经营事项法律服务 融资 •项目融资与再融资•并购融资 /杠杆融资•承包商 / 供应商融资•绿色信贷融资•境外投资融资•重组事项,如救助融资、不良并购、破产计划、债转股等 矿产项目全程服务 •矿权申请•特许权谈判•勘探权协议•共享服务与基础设施共享协议•电力采购协议(PPA)•项目及政府批准•经营许可证问题等 荣誉奖项 联系我们 樊荣投资并购、合规合伙人北京T:+861058785373E:kathy.fan@cn.kingandwood.com 杜慧力投资并购合伙人北京T:+861058785021E:harry.du@cn.kingandwood.com 俞珍珍投资并购合伙人北京T:+861058785755E:yuzhenzhen@cn.kingandwood.com 赵曰耀投资并购国际合伙人北京T:+861058785186E:george.zhao@cn.kingandwood.com 吴巍合规合伙人北京T:+861058785061E:wuwei@cn.kingandwood.com 陈桦基础设施合伙人北京T:+861058785294E:chenhua@cn.kingandwood.com 吕膺昊跨境融资合伙人北京T:+861058785175E:lvyinghao@cn.kingandwood.com 景云峰贸易合规合伙人北京T:+861058785429E:jingyunfeng@cn.kingandwood.com 目录 序言:勇立能源变革潮头,共筑可持续发展未来 第一部分 : 基石与门槛——全球矿业投资与国家准入法律门槛 黄金热潮下的暗礁:中企海外投资金矿的核心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009 南美矿业投资:聚焦智利/019拉美矿业投资:聚焦厄瓜多尔/026拉美矿业投资:聚焦哥伦比亚/033从阿根廷的“休克疗法”新政看阿根廷电力、能源与矿产投资法律变化与前景/041南亚矿业投资:聚焦巴基斯坦/049中亚矿业投资:聚焦塔吉克斯坦/054非洲加纳矿业投资:“马哈马新政”与矿业投资监管/065赴澳投资关键点:外国投资审查制度(FIRB)之核心解析/071 第二部分 : 开拓与布局——新兴市场投资环境全景 聚焦中国企业新兴市场“出海”:走进非洲之南非篇/080聚焦中国企业新兴市场“出海”:走进非洲之摩洛哥篇/086投资非洲:加纳的机遇与前景/091 第三部分 : 转型与未来——新能源前沿与储能革命 从镍矿到电池:中资企业走进印尼共建全球电动汽车产业链/098聚焦新能源:新能源电站跨境投资重点法律问题解读——欧洲篇之罗马尼亚/103聚焦新能源:新能源电站跨境投资重点法律问题解读——拉美篇之墨西哥/109聚焦新能源:独立储能项目“倒卖路条”合规风险解析——投资者不可忽视的监管红线/114聚焦新能源:抽水蓄能项目的全面性管理规定——《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20 第一部分 : 基石与门槛——全球矿业投资与国家准入法律门槛 本部分聚焦构成能源转型基石的矿产资源,并解析投资必须跨越的核心法律门槛。 黄金热潮下的暗礁:中企海外投资金矿的核心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 俞珍珍樊荣赵嘉宁杨伊晴 受地缘政治格局变动、地区冲突增多、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和不确定性加剧、美元进入降息周期、全球央行持续加强购金等多因素叠加影响,近年黄金价格持续攀升。2025年12月31日,纽约商品交易所黄金期货价格就已经达到4,341.10美元/盎司1,超过2020 全年均价2的 2 倍,且仍然呈现出攀升趋势。 在这一市场背景下,中国企业赴境外投资金矿的热情持续升温。截至2025年3月底,处于活跃运营状态的中国矿业企业独资或控股的海外矿业项目总计455个,其中金矿项目就多达166个3。 然而,黄金投资的热潮也强化了相关的法律与合规风险。能否精准识别和防范这些潜在风险,将直接决定中企在这片机遇与风险并存的海域中,最终是成功掘金,还是不幸触礁。 一、资源民族主义与“国有化”趋势 在全球产业格局初步成型并持续演进调整的背景下,各国正不断探索自身在国际产业链中的定位。全球矿业已逐渐告别高速增长阶段,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资源民族主义情绪近年来也有所升温。特别是矿产资源丰富的国家,日益意识到其资源所具有的战略价值,因而更加期望在矿业开发进程中获取更大收益。因此,海外矿业投资需重点关注东道国的资源民族主义倾向可能带来的“国有化”风险。 关于“国有化”风险的表现形式也在不断演变。当前,在资本与信息高速全球化、国际仲裁机制日益完善的今天,东道国更加注重维护自身吸引外资的国际形象,在多数情况下会将保持外国投资者对其长期投资的信心作为其投资政策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直接的征收行为已不再是主流。然而,由于矿业投资的高收益和资源国有化的特性,东道国对从中获取更多利益的根本诉求并未改变。为此,各国越来越倾向于采取更为迂回的方式,这些手段通常更具隐蔽性,不仅可能增加通过国际仲裁机制维权的复杂性,也可能加大投 资者借助征收保险获得补偿的难度。 根据我们近些年的观察,当前矿业行业的“国有化”形式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加征或变相增加资源取得成本(典型方式包括加征资源税和增加国有持股);•施加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强制性义务(典型方式为要求本地人持股、施加本地化义务);•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国有化(除了直接征收外,常见手段包括通过不续期许可证或要求与企业进行一对一的谈判成立合资公司以实现部分国有化)。 (一)加征或变相增加资源取得成本 资源国分享矿业投资收益最为重要的来源之一是对矿产资源征收的资源税/特许权使用费,这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近年来部分国家通过调高资源税/特许权使用费或新增税费名目等方式以取得更高的国家收益。 近些年典型的例子包括(相关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 此外,近期还有部分国家拟发布或草拟新法,预计将提高资源税/特许权使用费标准。例如,据报道称,加纳政府拟设立阶梯式特许权使用费制度,将原有的5%金矿特许权固定费率变为滑动税率:当黄金价格每上涨到一个区间,税率就从5%(金价在1,900美元以下时适用)开始逐级递增,最高可达12%(金价增至4,500美元以上时适用)。 除了征收资源税和特许权使用费,政府强制参股是资源型国家常见的政策手段。特别是在法治环境尚不稳定、政策变动风险较高的新兴市场,情况则更为复杂。 典型的政府持股要求包括(相关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 (二)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强制性义务 发展中的资源型国家在通过收取资源税/特许权使用费、政府持股等方式帮助政府取得本土矿业项目收益的同时,也期望矿业项目能够带动本地就业、促进下游产业发展,从而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为此,这些国家通常会设置一些强制性本地化义务。此外,由于矿业往往是其最主要的外汇来源,如果其国内其他创汇渠道有限,政府也倾向于强制将矿业企业创造的部分外汇留存本国境内。这些政策在客观上增加了外资矿业企业在东道国的运营成本与合规难度,需要在投资评估与运营规划中予以针对性考量。 常见的针对矿业企业的强制性本地化义务包括(相关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 (三)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国有化 除了上述可能增加矿业企业运营成本、减少投资回报的法律政策外,更为极端的情形表现为相关国家采取直接征收,或以形式上合法的手段间接实现资源国有化。常见表现形式包括:拒绝续期业务运营所必需的关键许可证,或强制要求企业与政府或其代理人进行谈判以调整权益结构等。典型的案例包括(相关信息均来源于公开渠道): 1.直接征收 在2006年到2008年之间,一家加拿大矿业公司通过收购若干委内瑞拉公司的控股权,间接获得了若干采矿特许权和合同,用于在委内瑞拉勘探和生产黄金。2011年,时任委内瑞拉总理颁布国有化法令,规定所有黄金生产公司的财产和采矿权均由国家控制,并命令将所有现有的特许权或合同移交给国家控制的混合型公司。双方关于补偿金额谈判失败后,该加拿大公司根据加拿大和委内瑞拉的双边投资协定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Centre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ICSID)提起投资仲裁,最终仲裁庭认定委内瑞拉构成违法征收,需向该加拿大公司支付9.665亿美元和利息的补偿。 2.不续期业务所需的必要许可证 一家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曾依据其取得的探矿许可证,在坦桑尼亚某区域开展稀土矿勘探活动。之后,该公司根据矿业部门的建议,申请并获发了一份保留许可证。然而,坦桑尼亚政府在颁布《采矿(本地成分)条例》后,撤销了此前签发的所有保留许可证。随后,坦桑尼亚矿业委员会对该区域进行公开招标,导致该上市公司丧失了相关稀土项目的权益。此后,该公司以坦桑尼亚政府违反加拿大与坦桑尼亚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为由,向ICSID提起仲裁,要求予以赔偿7000万美元。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坦桑尼亚政府同意向该公司支付2700万美元作为补偿。 以上案例中,虽然投资人赢得了ICSID仲裁,但其所获赔偿相比于其损失和预期收益显然有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