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重塑网络信息内容生态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特别是大语言模型(LLM)的兴起,正深刻变革网络信息内容的生产模式,引发个人信息、有害信息和错误信息等风险。其发展历程可分为早期模型、神经网络模型和大语言模型三个阶段,当前以ChatGPT为代表的大语言模型展现出强大的内容生成能力。
生成式人工智能对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挑战
信息失序:生成内容的识别挑战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与人类创作内容存在区别,更易引发网络信息内容风险。现有识别技术存在局限性,准确率有限,难以满足法律确定性标准。
平台革命:新型平台的规则缺位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具有复合性和多元性特点,其运行机制具有黑箱性和规模化特征,现有平台规制规则难以直接适用,存在规则缺位问题。
责任困境:内容损害的分配难题
内容损害责任问题涉及多重主体(开发者、数据提供者、服务运营者等)和多元场景,责任分配存在挑战,需要结合具体情形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人工智能监管的国际发展趋势
美国:发展导向的弱监管模式
美国采取发展导向的弱监管模式,强调在既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原则性指引与行业自律实现风险管控,联邦立法进展缓慢,政府实践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欧盟:安全导向的强监管模式
欧盟采取安全导向的强监管模式,通过《人工智能法》等立法对人工智能进行分级监管,强调透明性、可追溯性和事前合规,形成数字治理的“欧盟模式”。
中国:发展与安全并重的中间道路
中国探索形成发展与安全并重的监管模式,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细化相关主体义务,新增生成内容标识义务。
完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治理的建议
内容识别:技术与制度协同发展
强化生成内容识别技术体系建设,完善识别技术的配套服务机制,推动识别技术研究发展,建立公共平台,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平台治理:新型平台的规则构建
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定位,根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管理能力进行分类规制,完善生成内容信息披露义务制度,完善平台举证责任与信息披露规则。
责任分配:内容损害的责任规则
在多重主体之间分配责任时,结合具体情形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考虑不同主体行为对生成侵权内容的原因力,遵循场景化原则,选择社会效率最优的责任分配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