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升级实施办法(试行)》(银总部发〔2025〕96 号),旨在深化上海自贸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型开放,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
核心观点与目标
为探索实现自由贸易账户跨境资金自由收付,满足实体企业新发展需求,办法试点升级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创新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方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试点企业条件
试点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 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非金融类企业(国家宏观调控重点行业除外);
- 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上年度所有者权益不低于2亿元、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本外币国际收支折人民币金额不低于1亿元;
- 近三年无重大跨境业务违法违规行为;
- 未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B、C类企业名单。
试点银行条件
试点银行需满足:
- 提供分账核算单元服务;
- 具备完备的分账核算业务内部管理制度、风险监测防控机制及相关系统;
- 具有开立升级自由贸易账户的客户储备;
-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近5年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至少一次为A类;
- 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跨境人民币业务及外汇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
升级账户功能与操作
- 账户开立与标识:银行可为试点企业在分账核算单元内开立升级账户(账号前缀FTE),或将原有自由贸易账户升级,但不得再保留原账户(跨境资金池主办账户除外)。试点初期,一家企业仅限开立一个升级账户。
- 资金收支与业务范围:升级账户收支需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不得办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不得与境内主体自由贸易账户及其他境内主体非自由贸易账户划转资金(海关视同进出口管理的货物贸易人民币资金结算除外)。除金融机构分账核算单元提供的担保外,其他境内主体不得提供担保。
- 跨境资金划转:经办银行可凭企业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升级账户与境外账户、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同名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及非居民开立的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跨一线)。试点企业开展证券投资以外的资本项下业务,不受投注差外债、全口径跨境融资、境外放款相关额度和审批限制,无需前置业务登记。涉及境外投资时,经办银行须定期核查企业核准备案手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 跨二线资金管理:升级账户与同名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不得划转外币,人民币资金划转纳入宏观审慎额度管理,额度上限为企业上年度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流入(出)杠杆率。除特定情形外,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支出、证券投资(风险评级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
宏观审慎额度管理
- 企业主体同名划转净流入(出)额度上限=上年度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流入(出)杠杆率(暂定为1);
- 经办银行每年根据企业经审计所有者权益调整额度;
-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动态调整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报总行同意后实施。
其他关键条款
- 资金余额处理:原自由贸易账户资金余额不超过同名资金划转宏观审慎额度的可留存在账户内,超出部分一次性划入同名非自由贸易账户。
- 融资支持:银行分账核算单元可为升级账户业务提供本外币融资,但融资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放款。
- 信息报送:升级账户项下业务信息按现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跨境人民币及自由贸易账户业务数据报送规则报送。
- 风险防控:银行需落实展业三原则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要求,建立异常资金流动监测分析预警报告机制,定期开展展业评估。
- 违规处理:试点企业通过升级账户办理业务涉嫌违法违规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将依法处理。
- 销户条件:企业迁出自贸区、连续三年不满足试点企业条件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需办理销户手续。账户关闭后,资金余额可一次性划入同名非自由贸易账户。
- 境外机构账户划转: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机构非自由贸易账户之间可划转外币,按跨境交易管理。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