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政策体系涵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多个税种,旨在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降低企业重组成本。以下为各税种政策要点:
企业所得税政策
- 重组类型: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 一般性税务处理:
-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视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 债务重组: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权转股权需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
-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被收购方确认所得或损失,收购方以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 合并: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按清算处理。
- 分立:被分立企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以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条件: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支付比例符合规定、原主要股东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股权。
- 处理方式: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可按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具体包括所得分期确认、计税基础确定等。
- 跨境重组:特定跨境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满足相关条件并备案。
增值税政策
- 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 营改增试点: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契税政策
- 免征契税情形:
- 企业改制: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且股权比例超过75%。
- 事业单位改制: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且出资比例超过50%。
- 公司合并、分立:原投资主体存续。
- 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
- 资产划转: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免征契税。
- 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土地增值税政策
- 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情形:
- 企业整体改制: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 公司合并、分立:原投资主体存续。
- 以房地产作价入股:对承受方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政策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印花税政策
- 免征印花税情形:
- 产权转移书据: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 营业账簿印花税: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原已缴纳印花税的部分不再缴纳,未缴纳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按规定缴纳。
- 政策执行期限:2024年10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