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与关键数据
碳移除(CDR)在排放交易体系(ETS)中的整合现状
- 背景与趋势:近期,碳移除与排放交易体系(ETS)的潜在互动备受关注,例如欧盟ETS和英国ETS已就此议题展开政策讨论。将CDR纳入ETS可支持合规成本控制、为难以减排的排放提供空间,并激励CDR的开发与部署。然而,其整合也面临环境完整性风险、监管控制减弱及经济效率问题。
- 现有经验:目前,合规市场中的移除单位经验仅限于基于自然的活动,如澳大利亚、加利福尼亚、加拿大、中国、韩国、新西兰和魁北克等ETS允许使用基于自然的移除单位(如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近期发展则聚焦于工程化CDR,例如英国政府确认将从2029年起将生物能源与碳捕获和储存(BECCS)及直接空气碳捕获和储存(DACCS)等工程化CDR方法纳入英国ETS;欧盟委员会正准备提案,探讨将永久性CDR纳入欧盟ETS的可能性。
ETS中CDR的条款概述
- 一般性方法:大多数ETS允许直接购买CDR单位,但数量有限制或存在透明度要求。例如,澳大利亚和加利福尼亚允许直接购买,新西兰将CDR完全整合在ETS市场中,而英国计划从2029年起整合,初期将侧重BECCS和DACCS。
- 资格、ETS范围关系、法定货币和定量限制:
- 资格:除英国外,所有调查的ETS都接受森林相关活动的单位。其他常见协议包括土壤碳、蓝碳和红树林,BECCS和DACCS的协议正在开发中。所有系统都接受国内产生的单位,韩国是唯一接受国际单位的司法管辖区。
- ETS范围关系:除新西兰外,所有调查的系统都有CDR活动在ETS范围之外,通过国内信用计划产生碳信用。
- 法定货币:所有系统都使用碳信用作为初始移除活动的法定货币。
- 定量限制:限制差异很大,大多数系统(加利福尼亚、中国、韩国、魁北克)限制为合规义务的10%以内,加拿大限制为75%,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则允许无限使用CDR。
- 逆转和永久性规定:
- 逆转:最常见的做法是供应方责任和缓冲池,各有五个司法管辖区采用。三个司法管辖区区分有意和无意逆转。两个司法管辖区采用发行时折扣。两个司法管辖区包含与吨年核算相关的方法。一个司法管辖区采用需求方责任。
- 永久性:永久性规定差异很大,两个司法管辖区在某些情况下监测永久性20-25年,三个要求100-200年的永久性,一个则没有最终日期。
研究结论
- 多样性:调查表明,ETS中CDR的经验目前主要涉及国内林业CDR,范围之外,来自国内信用计划,并受限制。
- 未来方向:需要进一步研究不同CDR使用限制的证据基础,以及各种应对逆转工具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