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造技术指南2025年5月
总则
- 目的: 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和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建造,提高建造技术水平和建设质量,提高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 适用范围: 适用于浙江省新建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的设计、材料选用、生产、运输、施工、验收、交付、使用和维护。
- 推荐使用: 推荐使用本指南,使用时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 定义: 钢结构住宅、装配式钢结构住宅、集成设计、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全装修、装配化装修、工厂化生产、信息化管理、钢管混凝土束结构、隐式钢管混凝土结构、波形钢板组合结构、桁架加劲多腔体组合结构、部分包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钢框架-内填墙板结构、对穿螺栓多腔钢管组合墙结构、ME-HOUSE钢结构模块化建筑、GS-Building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体系等。
- 装配率: 单体建筑±0.000以上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和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
基本规定
- 建造原则: 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
- 建造要求: 安全、适用、健康舒适、耐久和绿色低碳。
- 设计要求: 综合考虑居住建筑的使用功能、性能要求和现有钢结构、楼板、墙体及相关部品部件供应条件,结合加工制造、装配施工工艺水平,采用适宜的结构形式、建筑材料、技术措施和生产建造方式,建造高品质住宅建筑产品。
- 设计方法: 系统集成的方法统筹设计、材料选用、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实现建造全过程的协同。
- 设计要求: 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规定,应以少规格、多组合为原则,实现建筑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住宅建筑居住的多样化。
- 技术策划: 在方案设计阶段进行整体技术策划,对技术选型、和可建造性进行评估,并应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和技术实施方案,实现绿色建造、低碳建造。
- 集成设计: 以完整的居住建筑产品为对象,综合考虑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的协调、模数协调,并采用集成的方法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进行一体化设计。
- BIM技术: 宜采用BIM技术,实现建筑、结构、设备与管线、装修等专业的协同设计。
- 深化设计: 主体结构构件、外围护部品(件)、内装部品和设备与管线部品等在生产、加工制作前应进行深化设计,集成的部品(件)深化设计时各专业间应相互协同,各专业部品部件深化设计文件经原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
- 生产质量: 部品部件的工厂化生产应建立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产品标识,提高生产精度、保障产品质量。
- 施工组织: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综合协调建筑、结构、设备和内装等专业,制定相互协同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应采用装配式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劳动效率。
- 全装修: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实现全装修,宜采用装配化装修,内装系统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一体化建造。
- 绿色建材: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采用绿色建材和性能优良的部品部件,提升整体建筑性能与品质。
- 使用与维护: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造应遵循建筑全生命周期使用与维护的便利性原则,设计时应考虑使用期间更换或维修构件的便利性,应制定方便检测和维护的技术措施。
建筑材料
- 钢材: 性能及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和《建筑抗震设计标准》GB/T50011的有关规定,高层建筑结构钢材的选用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有关规定。
- 混凝土和钢筋: 选用及强度设计指标、质量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GB55008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T50010的有关规定。
- 钢管混凝土构件: 及钢与混凝土组合剪力墙内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不宜高于C80。
- 其他材料: 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防火涂料、焊接材料和紧固件、锚栓、焊钉(栓钉)连接件、钢筋桁架楼承板、界面处理砂浆、蒸压加气混凝土条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外围护系统配套材料、建筑密封胶、防水材料、保温材料、防火隔离带材料、防火封堵材料、门窗、轻钢龙骨等。
集成设计
- 建筑设计: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的规定,应结合钢结构体系的特点,并应符合相关规定。
- 建筑平面设计: 应综合考虑所选用钢结构体系布置特点,尽量采用大空间结构布置方式,宜满足内部空间可变性要求;平面宜规则平整,宜以连续柱跨为基础对齐布置,柱距尺寸宜按模数统一;建筑楼梯、电梯的位置应结合功能要求和钢结构布置特点合理确定,宜独立集中设置;建筑设备的竖向管线布置应紧凑,宜集中设置,并宜设置专用管道井。
- 结构系统: 多、高层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应根据其建筑高度和抗震设防烈度选择合适的结构体系,并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外围护系统: 应合理确定设计工作年限,应遵循标准化、模块化、通用化的原则,宜采用结构、保温、隔声、防火、防水、装饰一体化集成设计,并应与结构系统、内装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协调,预留安装条件。
- 设备与管线系统: 应根据项目建筑方案,结合项目场地及市政条件,提出机电部品的集成方案,并应优先选用功能型模块机电部品或集成度高的部品。
- 内装系统: 设计、部品与材料选型应符合结构受力、抗震、安全防护、防火、防水、防静电、防潮、防滑、隔声、节能绿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适老化和无障碍等规定,并应满足生产、运输和安装等要求。
生产、运输
- 一般规定: 构件、部品、部件生产应具有国家现行产品技术标准或企业标准以及生产工艺设施;生产和安装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
- 结构构件生产: 钢构件加工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55006、《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规定。
- 外围护部品生产: 应采用节能环保的材料,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的规定,外围护部品室内侧材料尚应满足室内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 内装部品生产: 生产加工应包括深化设计、制造或组装、检测及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包装、运输: 构件、部品、部件出厂前应进行包装,保障其在运输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包装应根据的产品性能要求、结构形状、尺寸及重量、刚度和路程、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及地区气候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
施工安装
- 一般规定: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
- 结构系统施工安装: 钢结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规定。
- 外围护系统安装: 宜与主体结构同步进行,可在安装部位的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进行。
- 设备与管线系统安装: 安装前应对通风空调、给水排水、强弱电、末端设施布置及装修等进行综合考虑。
- 内装系统安装: 应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工程验收
- 一般规定: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 结构系统验收: 地基与基础的施工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的规定执行。
- 外围护系统验收: 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并进行性能试验和测试。
- 设备和管线系统验收: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等的规定。
- 内装系统验收: 宜与结构系统工程同步施工,分层分阶段验收,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等的规定。
- 竣工验收: 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执行。
交付、使用和维护
- 交付: 交付时,应提供钢结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钢结构住宅使用说明书。
- 使用: 业主或使用者应按钢结构住宅使用说明书中的规定使用钢结构住宅,不应改变原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使用条件、使用性质及使用环境。
- 维护: 物业管理部门应根据钢结构住宅检查与维护计划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并应建立检查档案,有条件时可输入建筑信息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