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与关键数据
- 美国商品加征关税情况:美国政府2025年4月2日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对等关税”,中国随后决定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税率由最初的34%调整至84%,并最终提升至125%。
- 执行公告:海关总署于2025年4月9日发布58号公告,明确加征关税的执行细节。
- 关税豁免:中国尚未提供商品豁免,而美国“对等关税”规定了部分豁免情形及“豁免清单”商品。
焦点问题解读
- 香港、澳门货物:进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后转运进入中国内地的美国商品仍将适用加征关税措施。
- 适用商品范围:加征关税适用于所有美国原产货物,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可能不纳入范围。
- 关税税率计算:加征关税在现行税率基础上叠加征收,例如美国原产的液化天然气关税税率可达165%。
- “在途货物”申请:
- 非保税加工货物: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启运,申报进口时间不得晚于2025年5月13日24时。
- 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等出区货物:2025年5月13日24时前申报内销进口。
- “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需关注后续申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加征关税,建议咨询主管海关。
- “提前申报”进口货物:运输工具已于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之前启运,且于2025年5月13日24时之前申报进境。
- 减免及保税政策:现行减免税及保税政策不变,加征关税不予减免税,但符合条件的保税进口仍可享受暂缓缴纳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
- 保税加工项下管理变化:
- 美国原产料件加工后的成品不得保税流转,包括深加工结转、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
- 成品内销时按对应的保税料件申报,适用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 可启用备注“[M]”的专用加工贸易手(账)册,或在其商品名称首位注明“[M]”。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美国货物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
建议
- 加强原产地管理:综合评估优惠原产地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建立供应商原产地确认流程。
- 利用“在途货物”窗口期:灵活运用“提前申报”机制,抓紧申报进口,并做好资金安排。
- 评估调整保税业务:考虑继续运用加工贸易方式降低关税成本,但需关注调整可能触发的反规避措施。
- 完善保税管理:做好涉美原材料的备案及日常管理,强化溯源管理和内销控制。
- 协商合同条款:在合同中明确政策变化、关税变化等潜在事件影响的责任分担和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