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投资基金自设立以来高速发展,在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存在功能定位重复、市场化不足等问题。202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从国家层面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发展方向,提出二十五项举措。
一、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的定义,并首次将其分为产业投资类和创业投资类。产业投资类基金聚焦传统、新兴和未来产业,创业投资类基金坚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截至2024年上半年,国内创投类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数量和认缴规模仅为产业类的2/5和1/7。
二、严控政府投资基金新设数量,并首次明确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要求严格审批基金设立,县区级基金需上级政府审批,并严格控制新增。预算管理方面,加强财政预算外部门资金管理,平衡财政出资与投资节奏。分类管理上,创业投资类基金给予更多利好政策,产业投资类基金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管理。
三、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国家与地方基金形成合力。明确国家级基金和地方基金的不同定位,国家级基金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地方基金结合本地资源设立。强调国家级与地方基金的联动机制,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提出三大举措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发改委牵头全局规划、同一政府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基金、加强存量基金整合优化。
四、强调政府投资基金专业化和市场化,鼓励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容错机制。要求通过市场化方式遴选基金管理人,建立基金全生命周期的考核评价体系,容忍正常投资风险,鼓励建立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机制。投资管理上,鼓励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方式,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放宽基金及管理人限制。
五、指导建立体系化制度化退出机制,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明确要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政策指引,完善不同类型基金的退出政策。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评估,采取市场化方式确定转让价格。探索简化项目退出流程,优化份额转让定价机制和评估体系。首次对政府投资基金存续期、接续投资等提出政策性指导意见,明确其发挥长期资本和逆经济周期调节作用。
六、首次明确了政府投资基金三大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与分工。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出资人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信用建设和投向指导评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开展登记备案和相关监管工作。要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出台配套细则,构建“1+N”制度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同时,要求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去行政化”,做好存量基金优化调整和实缴出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