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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

金融2024-11-19-上海金融法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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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

上海金融法院 SHANGHAIFINANCIALCOURT 上海金融法院 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 2024年10月 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白皮书 (20182023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近年来,上海深入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加快打造仲裁制度接轨国际、仲裁资源高度集聚、仲裁服务功能健全的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 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三特定”临时仲裁及“境 外仲裁业务机构”仲裁司法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上海金融法院立足金融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职能,依法受理上海市辖区内金融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持续完善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机制,加大对仲裁的司法支持与蓝督力度,加强金融仲裁与诉讼有序衔接,服务和支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推动上海成为国际金融纠纷解决的优选地,为我国增强涉外法治话语权、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提供有力金融司法保障。 为贯彻洛实中央、市委关于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和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建设战略自标部署,保障《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有效实施,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本白皮书,持续增强金融仲裁司法审查的程序规范和适法统一,以仲裁 “友好型”司法环境助推上海仲裁高质量发展。 白皮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2018-2023年上海 金融法院仲裁司法审香概况,从案件数量、裁判结果、电请事用、纠纷类型等方面归纳五年中该类案件反映出的总体特点。第二部分以典型案例为切入口,梳理不同案件类型下的常见争点和裁判规则,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规则预期。第三部分介绍上海金融法院金融仲裁司法工作机制,以期通过机制创新,优化仲裁司法审查职能,进一步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第四部分深入剖析金融仲裁司法审查实践中发现的风险问题和原因,充分发挥司法大数据“风向标”和“晴雨表” 作用。第五部分就推动上海仲裁进一步发挥争议解决功能、 提升国际影响力提出若十建议。 一、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概况 (一)案件数量及否定率“双低”,金融仲裁总体质量 较高 2018年8月以来,1上海金融法院累计审理涉仲裁司法 审查案件405件,约占上海仲裁机构受理金融类案件总量的 4.5%,表明中外当事人对上海金融仲裁的认可度较高,仲裁 的规范性和公信力持续提升。其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共 计217件(其中裁定撤销仲裁裁决1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 裁1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0.9%);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1本白皮书统计范围为2018年8月20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申 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件。在上海金融法院405件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381件涉上海市内仲裁机构,24件涉上海 市外仲裁机构。 共计142件(其中裁定不确认协议效力、仅在部分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的8件,占该类案件总数5.6%:电请认可和执 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案件5件,除1件当事人撤销审请外,其余4件均被裁定认可(承认)执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41件,其中涉上海市内仲裁机构17件,涉上海市外仲裁机构24件。41 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除6件当事人撤回异议或申请外,其余案件均裁定驳回异议或请求。司法审查结果体现出上海金融法院发挥司法支持和监督仲裁职能作用,依法严格把控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审查标准。 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量变化 140 9 116 120 10092 87 80 57 60 St33 13 40 200T 201820192020202120222023 申请撒销仲裁裁决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载裁决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载决一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总数 图1: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数量变化(单位:件) 此外,上海金融法院还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 2,481件,整体呈现出涉仲裁机构分布广、标的金额小、案 件数量多、涉众性强等特点。涉及国内外41家仲裁机构, 其中涉上海市内仲裁机构裁决案件为730件,占比29.42% 上海市外仲裁机构裁决案件1,751件,占比70.58%。申请执 行仲裁裁决案件总标的额超人民币380亿元(以下币种同), 其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为2,053件,占比82.74%,多数为涉自然人的小额网络贷款类案件和私募基金类案件。受理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42件,总标的额为66.95 亿元,其中一起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协助保全申请涉及标的 额达26亿元,为目前内地法院协助仲裁保全所涉标的额最 大的案件。 受理电请执行各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数量 其他仲裁机构 326,14% 衡州仲裁委员会 哈尔滨仲裁委员630,27% 会70,3% 北京仲裁委员会 97,4% 深圳国际仲裁院 100,4% 北海仲裁委员会 101,4% 上海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 263,11% 广州仲裁委员会 316,14% 455,19% 图2:受理申请执行各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数量(单位:件) (二)当事人申请事由多样化。一案涵盖多项争议问题 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217件案件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各项撤裁事由,其中“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145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93件,“隐螨证据”81件,“伪 造证据”51件,“仲裁员私舞弊,枉法裁判”44件,“超 裁或无权仲裁”29件,“没有仲裁协议”24件,以《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以外事由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36件。且申请人往往倾向于在同一案件中提出不同申请事由,申请人提出3项及以上事由的占比42.4%,提出2项事由的占比25%,以1 项事由提出撤销申请的仅为23.3%。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事由分布 其他理由没有仲裁协议超裁或无权仲裁 仲裁员伺私舞弊,枉法裁判 伪造证据 隐瞒证据3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45元 406080100120140160 图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事由分布(单位:件) 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142件案件中,涉及“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118件,“仲裁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36件,“申请人并非仲裁协议签订主体”33件,“争议事项 为不能仲裁事项”14件,“没有仲裁协议”12件,“约定或 裁或诉”7件,“仲裁事项过于宽泛”“未经前期协商便提起 仲裁”“仲裁规则约定不明”等其他事由共19件。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事由分布 140 120118 100 80 60 403633 19 201412 0 仲裁机构仲约裁定协不议明不是真申实请意人思并表非示仲裁协议签争订议主事体项为不能仲裁事项 没有仲裁协议 其他事由 约定或裁或诉 图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事由分布(单位:件) 在41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7件为案外人在 执行过程中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多因标的物是否登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引发纠纷。34件为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其中涉及“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10件,“违反社会公共利益”15件, “隐瞒证据”7件,“伪造证据”2件,“仲裁员私舞, 枉法裁判”3件,“超裁或无权仲裁”2件,“没有仲裁协议”2件,其他事由的为6件。 申请不子执行仲裁裁决事由分布 10 15 7,17%34,83%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仲裁庭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隐满证据 ■伪造证据■仲裁员询私舞擎,枉法载判 ■超载或无权裁没有仲载协议 其他理由 图5: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事由分布(单位:件) (三)资管类纠纷数量居首,案件变化折射经济发展态 势 从案由分布来看,在405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涉资 管类纠纷225件(含基金、信托、资管产品等),占据首位;其余排名在前五位的案由为涉证券纠纷39件,涉股权投资纠纷36件,涉融资租赁纠纷26件,涉保险纠纷21件。在 涉资管类纠纷中,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争议较少,更多关 注仲裁裁决结果对各方权利义务的影响,其他类型纠纷则更 多表现为仲裁协议效力争议。 冲裁法香案件所涉纠纷类型分布 38件,9% 20件,5 21件,5% 26件,6% 225件,56% 36件,9% 39件,10% ■资管纠纷证券纠纷股权投资纠纷融资租赁纠纷保险纠纷■金融借款纠纷■其他类型纠纷 图6: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所涉纠纷类型分布(单位:件) 从上述纠纷反映的情况来看,金融仲裁审查案件受金融 监管政策、经济态势变化影响明显。比如,2018年《关于规 规》)出台后,刚性兑付行为被认定无效。130件涉资管类案 管政策,从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占 该类案件的78.8%。此外,随着鼓励发展清洁能源、推动经 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国家政策实施,我国新能源产业逢发展,相应纠纷有所增长。在涉融资租赁仲裁司法审查中,涉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公司案件占比已达38.46%。又比如, 随着房地产领域风险释放,相关资管、票据、金融借款类金 融仲裁司法审香案件有所增长,部分案件因涉及刑民交义、 仲裁裁决与监管口径协调等问题引发纠纷。 (四)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多涉跨境融资领域,争点相 对集中 2018一2023年期间,上海金融法院审结申请认可和执行 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案件3件,审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伸 裁裁决案件2件,分别涉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SIAC)、国际商会国 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CourtofArbitrationofthe 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IcC),申请人来自 美国、澳大利亚、日本、荷兰、新加坡等国家,被申请人多 为我国的能源、电子、金融等行业企业,纠纷多发生于跨境融资及保领域。该类案件争点集中在仲裁程序是否违法、仲裁结果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涉及《承认及执行 及《开曼群岛公司法》等域外法律的适用等。在一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法院在涉外司法活动中开立外汇账户及办理外汇收支有关问题的函》相关规定,以外汇方式将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境外账户,有效解决涉外执行案件中境外主 体收款难问题。 二、金融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常见争点及裁判规则 (一)涉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案件常见争点分析 1.金融基础设施升放式主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效力及于分别签署协议的投资者 在金融交易中,境内外金融基础设施、金融行业协会为 本报告来源于三个皮匠报告站(www.sgpjbg.com),由用户Id:139428下载,文档Id:179759,下载日期:2024-11-11 了节约交易成本、降低法律风险,往往会发布标准合同文本 供交易主体使用。此类标准合同文本因具有开放式或多边签署的特点,易引发主协议仲裁条款的约束力争议。如在某私募基金公司与某证券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某私募基金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确认《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主协议》对其与某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无约束力。法院审查后认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主协议》约定该协议为开放式签署,参与者均已签署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表明回购双方均已同意主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遂裁定驳回其申 请。 我们认为,开放式签署主协议的仲裁条款对分别签订该协议的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争议具有约束力。首先,交易所对于相关开放式协议的签订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等交易规则中已进行明确。投资者签署主协议,是进入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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