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杜 海 南 自 贸 港 研 究 系 列 II 海 南 自 由 贸 易 港法 律 政 策 研 究 序 言 2018 年,中共中央做出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港的重大决策;2020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2021 年,全国人大制定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5 年底,海南自由贸易港将封关运作。 金杜律师事务所紧跟国家的战略部署,在已运作多年的金杜(三亚)分所基础上,又在 2019 年设立了金杜(海口)分所,并分别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及境外办公室派遣与自贸港建设相关的业务领域,尤其是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来海南工作。两个分所也纳入金杜一带一路国际法律业务部管理。 金杜全球主席王俊峰律师近几年多次来海南指导工作。他提出,金杜海南不仅要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更要发动金杜境内外同事参与自贸港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为有关部门献计献策;同时要利用事务所国内、国际客户资源招商引资,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助力。根据他的指示,金杜与金杜法律研究院组建了包括境外同事在内的海南自贸港法研究团队。 近些年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金杜先后参与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的调研、咨询与论证工作;受海南省有关部门委托,先后参与 40 余项(件)与自贸港建设有关的法规、政策、课题的调研、咨询等工作。海口、三亚两个分所,分别被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授予立法基层联络点,有的律师被聘为省人大立法专家咨询委员。此外,金杜受有关部门、公司委托,参与与海南自贸港建设有关的项目、案件的代理工作。去年上半年,我们总结、提炼和研究上述工作,编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合规法律问题研究》一书。 本次编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政策研究》,收集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的部分文章。 文章主要围绕海南自贸港在贸易与海关、跨境投融资、基金、知识产权、国际教育与医疗、企业合规、争议解决、一带一路等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解读、研究。文章紧密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新情况,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具有实务性。我们将其编辑成册,期望对有关部门、企业在参与自贸港建设的实践中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同时也期望能起到介绍、宣传海南自贸港法律、政策的作用。 由于多数作者都是边工作边研究,时间仓促,部分文章的调查及论证工作不足,部分内容随着自贸港建设的发展,相关规定也会发生变化,仅供阅者参考。如用于实务,请与我们联系。同时乞请批评、指正。 2024 年 11 月 7 日 钱尧志 金杜律所海南管理小组牵头合伙人 目录 /002 序言 贸易与海关 海南海关主要政策红利与合规风险提示/007 海关进出口监管争议问题合规处理/012 “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与要点解析/017 从“数字保税”到数字贸易的海关保税监管/024 投资 境外投资与海南自贸港便利政策/031 海南地产与特殊机会投资/036典型行业海南自贸港布局指南/047优化跨境投资与资金流动——海南自贸港政策视角/051 金融与基金 海南自由贸易港融资租赁业务政策解读/060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金流动政策解读/069多功能自由贸易账户实施在即,海南自贸港内企业能做点啥?/076 海南自由贸易港 QFLP 政策解读/084资金出海新选择——海南自贸港QDLP政策与实务经验/091 税收 海南税收政策面面观/097离岛免税业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及问题/107海南特殊的税收制度解析/113 数据 /120 数据跨境新规下看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数据跨境流动 知识产权 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入门解读/127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海南地理标志政策及保护掠影/134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律法规及政策解读——农业“芯片”植物新品种的政策与保护/149 国际教育与医疗 从“中外合作办学”到“境外高校独立办学”/158“新政”叠加“旧策”为海南自贸港内医药行业带来新机会/166 争议解决 临时仲裁在海南自贸港的适用研究——以SWOT分析法为视角/173 合规 海南自贸港企业如何开展合规管理?——以商业航天企业为例/190 贸 易 与 海 关 海南海关主要政策红利与合规风险提示 刘新宇 罗艾 张波 近年来,基于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及“一本、三基、四梁、八柱”1的发展理念,海南自贸港的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从海关进出口监管的角度来看,对企业自用生产设备、原辅料、运营用交通工具、游艇等在自贸港的进口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激发了相关产业的落地热情。在离岛免税方面,每人每年的免税额度也提高至10万元人民币,促进了离岛免税行业的蓬勃发展,便利了往来人员的消费。但需注意的是,适用相关优惠的前提是要对政策有一个清晰、正确的理解,并可遵循海关的整体监管逻辑予以准确适用。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优惠政策适用不当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相关法律风险及不利后果。 本文基于近期收到的相关咨询提炼了一些共性问题,以相对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了简要解读,并给出必要的法律风险提示,供广大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问题1:针对生产设备及原辅料进口的优惠措施及范围有哪些?需注意哪些风险? 回答: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适用“零关税”政策需符合以下条件:(1)适用主体——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适用对象——进口自用的,属于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以及“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所含商品,但不包括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2、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 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商品;(3)免征范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零关税”原辅料海关监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于“零关税”原辅料适用“零关税”政策需符合以下条件:(1)适用主体——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适用对象——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3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3)清单管理——该等原辅料在两份正面清单范围内4;(4)免征范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要点提示: •对于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企业并非可以直接适用,需申请加入相关企业名单5;•企业应遵循自用规则,并接受海关监管;•确需转让的,应事先征得海关同意或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且根据情况不同可能需要补缴相应税款;•无论是正面清单还是负面清单管理,企业在适用相关优惠政策时都要注意商品归类及税号准确性的问题,这也是为后续的申报工作进行充分的准备。如果归类错误导致申报不实,不但可能无法适用优惠政策,还可能因此导致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面临海关的处罚与追责。 问题2:企业想购买豪华进口车,有些用于销售,有些投入运营,是否可以享受海关针对交通工具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什么? 回答: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适用“零关税”政策需符合以下条件:(1)适用主体——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2)适用对象——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 (3)清单管理——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增列清单》中列明的122个税号为准6;(4)免征范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企业是自用或者后续用于销售,则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如果是用于交通运输及旅游业,则可以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要点提示: •适用上述优惠政策需按照相关规定提前进行申请7;•“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如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归类要准确,并符合清单要求,尽量避免因申报不实带来的隐患及相关违规风险;•如果存在隐瞒真实使用目的或私自将进口货物移作他用,不排除涉及海关行政处罚乃至走私犯罪的可能性,需要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予以高度重视。 问题3:如此说来,适用关于生产设备、原辅料、运营用交通工具、游艇等的相关优惠政策,都要先对商品进行准确的归类,那应该怎么做才能尽量确保归类准确及避免相关风险呢? 回答: 在归类问题上,实务中企业通常需基于商品的详细说明资料并参考《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对商品进行初步归类,同时还要看是否有相关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等作为归类依据。如果情况比较复杂,可能还要参考海外发货商出口该等货物时申报的税号的前6位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归类难度依然较大,超过了企业自身的能力范畴,那么可考虑委托专业的关务咨询公司协助出具归类建议,或与主管海关进行必要的沟通和确认,尽最大可能避免相关归类风险。 如果因归类错误导致申报不实,不但可能无法适用优惠政策,根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企业还可能面临海关的高额处罚并需补缴相应税款。如果企业的落地方案或商业模式是围绕相关优惠政策及正面清单等设计的,那么提前确认好相关归类问题更为必要。 问题4:企业落地自贸港从事加工贸易,充分利用了相关优惠政策,主要进口原辅料也在相关清单内,但最近突然发现,有两类产品的归类及生产单耗在申报上可能不准确,如何通过合规方式处理?是否会对企业信用产生影响? 回答: 根据《海关法》《海关稽查条例》及《<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海关监管领域有一个主动披露制度,且基于2023年发布的海关总署第127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了主动披露制度的相关适用范围并给出了更多红利。例如,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包括:(1)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2)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但在两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3)加工贸易企业因工艺改进、使用非保税料件比例申报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实际单耗低于已申报单耗,且因此产生的剩余料件、半制成品、制成品尚未处置的,或者已通过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的,等等。 以及,从企业信用上来看,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8。 不过,需提示企业注意的是,主动披露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因此企业应在推进主动披露之前,对当前存在的相关进出口问题进行全面自查,以确保掌握真实、全面的情况。并且,在主动披露的过程中,需要基于海关监管领域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诉求等予以逻辑清晰的论述,并配以恰当的佐证资料,这是一个严谨的梳理过程,如果企业涉及的问题较多、较为复杂或涉及的产品金额较大、风险较高,建议应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谨慎处理。 问题5:从个人角度也有一个问题,购买离岛免税商品,每人每年有 10 万元人民币额度,可以多买些烟酒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