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ren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Emeren”)提交第3次修订的20-F表(20-F/A表),是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度报告的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第16I项关于防止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披露检查。公司根据《责任持有外国公司法案》和《2023年适当法案》(HFCAA)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认定为在其提交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年的20-F年度报告时,未能由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完全检查或调查其审计报告。公司2021年财年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Grant Thornton Zhitong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总部位于中国大陆,而PCAOB此前已确定无法对中国大陆总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检查或调查,直至2022年12月,PCAOB撤销了这一决定。2023年1月31日,公司解聘了Grant Thornton,并于2023年1月31日起任命Marcum Asia CPAs LLP(以下简称“MarcumAsia”)为其2022年财年的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MarcumAsia总部位于纽约,并受PCAOB的监管。
截至年度报告日期:
(i) 公司间接通过全资子公司浙江隆基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持有浙江瑞能投资有限公司(“瑞能投资”)约59.9%的股权。根据瑞能投资的股东名册,瑞能投资剩余约40.1%的股权由一家中国国有企业持有。除了上述情况外,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所有境外运营实体均被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除了瑞能投资外,公司的股份或其合并报表内运营实体的美国存托凭证均未由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其他公司在公司有合并报表运营实体的外国司法辖区的政府实体持有。
(ii) ReneSola Investment完全由本公司控制,因为所有管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位均由本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在适用的外国司法辖区中,与我们注册的公共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任何政府实体均不对本公司或其合并的外国运营实体拥有控制性的财务利益。
(iii) 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及合并外营业实体董事会成员均非中国共产党党员;
(iv) 公司的公司章程(或同等组织文件)以及公司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境外经营实体的公司章程中均未包含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文字内容。
为了支持公司关于中国政府实体不对本公司拥有实际控制财务利益的断言,请参见根据Item 16I(a)提供的补充提交材料。
附件:
- 12.1 CEO认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遵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年修订案第302条的规定。
- 12.2 CFO认证,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并依照《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2年修正案第302条的规定。
- 13.1 CEO 认证,根据 18 U.S.C.第 1350 条,根据 2002 年《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条通过。
- 13.2 CFO 认证,根据 18U.S.C. 第 1350 条,根据 2002 年《萨班斯 - 奥克斯利法案》第 906 条通过。
- 104 封面交互式数据文件(嵌入在内联 XBRL 文档中)。
Emeren特此声明,其符合向Form 20-F/A提交的所有要求,并已授权并促使指定代表签署本年度报告。
日期: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