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020 CCSN56 1301 石家庄市地方标准 DB1301/T524—2024 陶瓷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 2024-09-26发布2024-10-25实施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碳计量器具配备2 5碳计量管理要求6 表1电力计量器具配备表3 表2气态能源的计量器具的配备表4 表3固体燃料、固态原料的计量器具的配备表4 表4燃料油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表4 表5一次用水计量器具的配备表5 表6载能工质(蒸汽、压缩空气、烟气余热等)计量器具的配备表5 表7化验室计量器具的配备表5 表8排放口计量器具的配备表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泰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河北省计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河北蓝海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毕丽新、徐刚、宋旺、韩飞、刘若瑜、金艳军。 陶瓷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陶瓷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碳计量器具配备、碳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日用陶瓷等陶瓷生产企业,电子陶瓷、工业陶瓷等其它陶瓷生产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3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4734日用陶瓷材料及制品化学分析方法GB/T6422用能设备能量测试导则 GB/T15316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18603—2023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T19022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 GB/T32151.9碳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QB/T2578陶瓷原料化学成分光度分析法 3术语和定义 GB1716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碳排放单位carbonemissionunits 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陶瓷生产企业和具有独立结算能力的陶瓷生产企业。 碳排放核算单元carbonemissionaccountingunit 碳排放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碳核算系统,即从碳排放源投入至排放全过程生产系统。 注:碳排放核算单元通常包含一个独立的生产系统或几个生产系统的组合。主要包括原燃料预处理系统、坯料制备系统、烘干系统、制釉施釉系统、烧成系统、陶瓷加工系统、辅助系统等或进入集中排放的各生产系统集成下的几个生产系统的组合。 主要碳排放设备maincarbonemissionequipment 碳排放核算单元内部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不小于能源限定值或碳排放相关的量(含碳物质用量或设备碳排放量)不小于其限定值,需单独进行碳排放考核的碳排放设备。 注:主要碳排放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球磨机、喷雾干燥塔、压制成型机、干燥机、烧成窑以及窑炉风机、助燃风机等。 碳排放源carbonsource 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产生二氧化碳排放的化石燃料(包括陶瓷生产中燃烧的化石燃料,如煤、天然气、燃油等,以及用于生产的机动车辆消耗汽油、柴油等车用化石燃料),含碳原辅料(方解石、长石和白云石等含碳酸盐原料),外购能源(电力等)及载能工质(蒸汽、水等)。 碳计量器具carbonmeasuringinstruments 测量下述对象的计量器具为碳计量器具。如与碳排放相关能源(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和载能工质等),非能源类碳排放源中含原料的消耗量、含碳烟气排放量、化石燃料的低位发热量、原料中碳酸盐的质量含量等的测量器具。 碳计量器具配备率equippingrateofcarbonmeasuringinstrument 碳计量器具实际的装配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碳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碳排放量及其相关量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载能工质energycarryingworkingfluid 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不作为原料使用,也不进入产品,在生产或制取时需要直接消耗能源的工作物质。如蒸汽,热水等。 [来源:JJF1356—2012,3.7] 4碳计量器具配备 碳计量范围 4.1.1碳计量种类划分 根据温室气体产生源与排放点,明确碳排放源与需监测的碳排放气体种类。 a)能源类,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天然气、煤气、煤炭、成品油、石油液化气、电力、蒸汽、余热等)。 b)物料类,含碳原辅料(方解石、长石和白云石等)。 c)含碳烟气类,二氧化碳(CO₂)等温室气体。 4.1.2碳计量范围划分 4.1.2.1输入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单元、主要碳排放设备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原辅料。 4.1.2.2输出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单元、主要碳排放设备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烟气。 4.1.2.3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单元、主要碳排放设备使用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原辅料。 4.1.2.4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单元、主要碳排放设备自产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烟气。 4.1.2.5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单元、主要碳排放设备回收利用的与碳排放相关的能源和含碳烟气。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碳计量器具配备应充分考虑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导作用,满足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企 业自主开展的碳盘查、投融资核查等相关标准的具体要求。 4.2.2应满足碳排放控制的分类、分级、分项统计与核算要求。 4.2.3碳计量器具的性能应适应被测量介质及使用环境的要求。 4.2.4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和温室气体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4.2.5在碳计量器具选型时,宜采用可实现信号远传的计量设备。 碳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及配备等级 4.3.1配备要求 4.3.1.1碳排放单位、碳排放核算单元和主要碳排放设备应按本文件规定的配备率加装碳计量器具。 4.3.1.2碳排放单位核算范围内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口均要安装温室气体测量装置。 4.3.2配备等级 4.3.2.1碳计量器具配备率按公式(1)计算: 𝑅� =𝑁�·························································(1) 𝑁� 式中: RP——碳计量器具配备率,%; NS——碳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NI——碳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4.3.2.2电力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电力计量器具配备表 序号 计量范围 用电容量 配备计量器具名称 配备率 要求 准确度等 级要求 1 碳排放单位 有功交流电能计量(6kV以下) 用能单位变压器容量≥2000kVA 三相交流电能表 100% 0.5 315kVA≤用能单位变压器容量<2000kVA 100% 1.0 用能单位变压器容量<315kVA或单向供电 100% 2.0 2 碳排放核算单元 ≥10kW 用能单位变压器容量≥2000kVA 三相交流电能表 100% 1.0 315kVA≤用能单位变压器容量<2000kVA 100% 1.0 用能单位变压器容量<315kVA或单向供电 100% 2.0 3 主要碳排放设备 ≥100kW 三相交流 电能表 95% 2.0 注1:陶瓷生产企业的主要用电设备包括原、燃料处理车间球磨机、磨煤机;烧成车间各类风机;压机车间的压机,辅助车间的空压机等。注2:准确度等级要求是指有功电能计量。 4.3.2.3气态能源的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表2的要求。 表2气态能源的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序号 计量范围 能源消耗量 计量器具名称 配备率要求 准确度等级要求 1 碳排放单位 不限量 气体流量表 100% 2.0 — 温度仪表 0.5 — 压力仪表 0.5 2 碳排放核算单元 ≥10000m³/a 气体流量表 100% 2.0 — 温度仪表 1.0 — 压力仪表 1.0 3 主要碳排放设备 ≥100m³/h 气体流量表 95% 2.5 — 温度仪表 1.0 — 压力仪表 1.0 4.3.2.4固体燃料、固态原料的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表3的要求。 表3固体燃料、固态原料的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序号 计量范围 固体燃料消耗量 含碳原辅料碳排放占比 计量器具名称 配备率 要求 准确度等级要求 1 碳排放单位 不限量 不限量 汽车衡 100% Ⅲ 2 碳排放核算单元 ≥100t/h ≥0.1%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等 100% 0.5 3 主要碳排放设备 ≥1t/h ≥1% 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等 100% 0.5 注1:碳排放核算单元含碳原辅料产生相应的碳排放量占排放总量比重0.1%以下,不需要计量。 注2:主要碳排放设备含碳原辅料产生相应的碳排放量占排放总量比重1%以下,不需要计量。 4.3.2.5燃料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应符合表4的要求。 表4燃料油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序号 计量范围 供油管径或用油量 计量器具名称 配备率% 准确度等级要求 1 碳排放单位 不限量 油流量表(装置) 100% 0.3 — 温度仪表 0.5 — 压力仪表 0.5 2 碳排放核算单元 ≥40t/a 油流量表(装置) 100% 0.5 — 温度仪表 1.0 — 压力仪表 1.0 3 主要用能设备 ≥0.5t/h 油流量表(装置) 95% 1.0 — 温度仪表 1.0 — 压力仪表 1.0 4.3.2.6一次用水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表5的要求。 表5一次用水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序号 计量范围 供水管径或用水量 计量器具名称 配备率% 准确度等级 1 碳排放单位 Dg>250mm 水流量表(装置) 100% 1.5 Dg≤250mm 水流量表(装置) 2.0 2 碳排放核算单元 ≥5000t/a 水流量表(装置) 100% 2.0 3 主要用能设备 ≥1t/h 水表 95% 2.0 4.3.2.7载能工质(蒸汽、压缩空气、烟气余热等)计量器具的配备应符合表6的要求。 表6载能工质(蒸汽、压缩空气、烟气余热等)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序号 计量范围 流量 计量器具名称 配备率% 准确度等级 1 碳排放单位 不限量 气(汽)体流量表或装置 100% 2.0 — 温度仪表 0.5 — 压力仪表 0.5 2 碳排放核算单元 蒸汽消耗≥5000GJ/a 气(汽)体流量表或装置 100% 2.0 — 温度仪表 1.0 — 压力仪表 1.0 3 主要用能设备 蒸汽消耗≥7MW 气(汽)体流量表或装置 90% 2.5 — 温度仪表 1.0 — 压力仪表 1.0 注: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碳排放设备的碳排放单元(空气压缩机站、泵房等),如果碳排放单元已配置了碳计量器具, 碳排放单元的主要碳排放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置碳计量器具。 4.3.2.8为便于碳排放单位的碳核算,还应配备满足表7要求的计量装置。 表7化验室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序号 计量类别 计量目的 配备率要求 准确度等级要求 1 煤炭热值测定 发热量测定仪 100% 0.2(执行GB/T213标准) 2 含碳原辅料 化学分析仪器 100% 1.0(执行GB/T4734、QB/T2578标准) 4.3.2.9为便于碳排放单位的碳测量,还应配备满足表8要求的计量装置。 表8排放口计量器具的配备表 序号 计量类别 计量范围 烟气碳排放占比 计量器具名称 配备率要求 准确度等级要求 一、分散排放类计量配备 1 烟气排放 喷雾干燥塔排放口 ≥1% 气体流量表或装置(含二氧化碳排放连续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