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投顾业务国际监管经验与借鉴
核心观点
智能投顾(自动化投顾)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热点,在全球范围内仍处于发展初期,尚无明确法律定义,但各国监管机构普遍认可其“自动化”特征,并将其视为投资顾问业务范畴。智能投顾具有降低投顾成本、提升服务便捷性、扩大投资者选择范围等潜在价值,但也存在投资者信息理解能力有限、工具缺陷、算法风险、市场同质化等潜在风险。
关键数据
截至2017年底,全球智能投顾工具管理的资产规模达2240亿美元,预计2020年将达2万亿美元。美国是全球发展最成熟的市场,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及部分亚洲国家也呈现快速发展趋势。
国际监管实践
多数国际监管部门依据技术中立原则,将智能投顾纳入现有投资顾问法律框架进行管理,主要监管措施包括:
- 展业主体监管:要求展业机构注册,对从业人员资质提出要求,并对外包服务机构进行规范。
- 业务合规监管:重点强调信息披露、适当性建议和合规机制建设。
- 信息披露:需披露商业模式、服务范围、算法假设与风险等关键信息,并确保信息简明易懂。
- 适当性建议:需基于客户情况提供匹配的投资组合,并增强调查问卷的全面性。
- 合规机制:需建立算法测试、适当性审查、风险应对等制度,并委任合规官负责。
我国智能投顾发展现状
- 法律法规框架:缺乏专门法规,仅《基金法》等规定允许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 展业主体类型: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和互联网平台公司。
- 业务发展特点:
- 业务规范不明晰,存在“挂羊头卖狗肉”现象。
- 底层资产配置复杂,部分机构配置非标资产。
- 投资者接受程度不高。
互联网平台相关风险
- 业务宣传与运营规范不足:存在夸大宣传、违规资金池等行为。
- 职责承担与业务资质问题:KYC、适当性管理等职责难以由平台承担。
- 技术与内控风险:数据对接能力不足、客户信息泄露风险。
国际监管经验借鉴
- 强化功能监管,制定统一法规:建议从功能角度制定投资顾问业务行政法规,明确业务定义、主体资质、合规要求等。
- 明确业务界定,规范牌照发放:借鉴注册制和监管沙盒经验,明确牌照要求,禁止非持牌机构开展业务。
- 高度重视对算法的监管:要求机构汇报算法信息、定期检测算法有效性,并防范系统性风险。
- 落实信息披露及适当性义务:明确信息披露内容与方式,并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健全归责与保障机制:规范服务环节的权责划分,建立风险事件处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