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Clim候ateP政olic策yan与dGr绿eenF色inan金ce(融Qu(arter季lyUp报date)) G-LAB封面文章 自愿碳市场:理想与现实 百家灼见 |CCER市场与国际标准和市场接轨的必要性和路径初探 |高质量碳信用发展趋势与建议 |安吉竹林碳汇共富项目的探索与实践 研究分享 |ESG在债券投资中的应用研究(上) 007 2024年04月 季报编委会成员: (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险峰 徐晋涛 殷红 黄小薏黄世忠 梅德文 北京绿色金融协会副会长 中诚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碳科技(湖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经济学教授环境与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工商银行授信审批部资深专家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富达基金管理(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厦门市政协副主席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北京绿色交易所副董事长北京绿色金融协会秘书长 北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服务中心主任 主编:马骏黄卓 执行主编:何晓贝本期副主编:吴明华 执行编辑:张静依邵丹青 助理编辑:周子杰文字编辑:张欣 本期导读 亲爱的读者: 您好!2023年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重启,全国温室气体自 愿减排交易市场也于今年1月22日正式开市,预期这些举措将推动中国建成全球最大的自愿碳市场。 自愿碳市场是碳交易机制的一种类型。理论上,自愿碳市场通过基于自愿原则的碳信用交易,为企业或个人的减排活动提供经济激励,有助于降低全球减排成本。然而在实践中,全球自愿碳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遭遇了一系列挑战,例如碳信用机制标准不统一、信息严重不对称,以及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等,极大削弱了碳信用的可信度,引发各方对碳信用减排效果的严重质疑,限制了自愿碳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本期“封面文章”解读了自愿碳市场的理论与实践,分析全球自愿碳市场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与挑战,并探讨了市场可能的发展方向。 本期“MGF观点”栏目分享两篇文章:第一篇介绍自愿碳市场治理机构——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及其提出的核心碳原则 (CCPs),该机构旨在建立全球统一的碳信用质量标准,对提升市场规模、效率和诚信度,推动全球自愿碳市场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篇为英文文章,着重识别了造成全球自愿碳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并提出关键相关方在解决这些问题中的不同角色与作用。 本期“百家灼见”栏目包含三篇文章:第一篇探讨在全球自愿碳市场不断走向统一的趋势下,CCER市场与国际标准和市场接轨的必要性和可行路径;第二篇分析了碳信用的发展趋势,并对我国CCER高质量碳信用建设提出了建议;第三篇则带来安吉竹林碳汇(碳信用的一种)共富项目的探索与实践案例,同时就巩固项目成效和提升其长期可持续性给出对策建议。 本期“研究分享”栏目分享两篇研究报告。第一篇介绍ESG在债券投资中的应用研究;第二篇介绍国际油气公司低碳转型经验及其借鉴。 最后,在“央行与监管机构政策追踪”栏目,我们总结了自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央行和监管机构最新颁布的气候与可持续金融政策。 希望本期内容能够一如既往地为读者带来理论思考和实践启发! 《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报)编辑部 2024年4月 征稿启事 尊敬的读者: 您好! 诚挚地邀请您向本刊投稿,分享您的观点、经验和案例,与我们一起探索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和创新。 请将您的稿件发送至邮箱:mgf@nsd.pku.edu.cn,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投稿”。我们将安排专人负责稿件的收集和反馈。请勿一稿多投。 稿件要求: 1.主题聚焦于气候政策、可持续金融、绿色金融、碳市场等相关领域; 2.形式以观点文章、研究文章、案例分析等为主; 3.字数在2000-7000之间; 4.请注明您的姓名、单位、职务及邮箱。 期待您的投稿,并期待与您的交流和合作! 《气候政策与绿色金融》(季报)编辑部 目录 G-LAB封面文章/2 |自愿碳市场:理想与现实/2 MGF观点/10 |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与其核心碳原则吴明华/10 |Whatholdsbackvoluntarycarbonmarketsandhowtofixthem? FlorianWengelDanqingShao/15 百家灼见/21 |CCER市场与国际标准和市场接轨的必要性和路径初探马骏吴明华/21 |高质量碳信用发展趋势与建议陈波/24 |安吉竹林碳汇共富项目的探索与实践关宝珠张谱徐晋涛/28 研究分享/32 |ESG在债券投资中的应用研究(上)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课题组/32 |国际油气公司低碳转型经验及其借鉴马骏汪申/41 央行与监管机构政策追踪(2024年1月-4月)/44 版权/49 封面文章 自愿碳市场:理想与现实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机制时隔六年重启。各方预期CCER交易市场将成为全球最大的自愿碳市场。CCER以及全球其他的自愿碳市场将发挥什么作用?自愿碳市场面临什么问题和挑战?未来的发展趋势如何? 自愿碳市场作为碳交易机制的一种类型,是相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碳市场)(基于政策或法律要求,含义参见表1)而言的。自愿碳市场上交易的是“碳信用”。“碳信用”也称为“核证减排量”,是指通过实施自愿减排项目,从大气中消除或避免向大气排放的温室气体量。一单位碳信用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相对于强制碳市场,自愿碳市场给碳排放主体提供一个选项——通过购买旨在消除或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排放的碳信用,来补偿其难以避免的排放。目前全球自愿碳市场的年交易规模约为20亿美元,根据不 同机构预测,2050年该市场的规模将达到1000 亿-10000亿美元①②。 然而,自愿碳市场从诞生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支持者认为,这一市场有助于将资金引导至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推动清洁能源技术创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批评者则认为自愿碳市场项目良莠不齐、 欺诈盛行,并未能真正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一、自愿碳市场的作用是什么? (一)为什么需要自愿碳市场和碳信用? 从全球范围来看,无论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税还是其他减排政策,都无法覆盖全部行业和个人的温室气体排放。一方面,由于受到各类政治社会因素的制约,各国的气候政策实施力度和范围都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部分行业(如农业等)具备特殊性,难以被纳入传统的减排机制 (Bushnell2010),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机制来激励企业或个人减排,即获得“碳信用”(的收入)作为激励。1997年《京都议定书》就将自愿碳市场(交易碳信用的市场)明确为碳交易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https://www.morganstanley.com/ideas/carbon-offset-market-growth. ②https://www.sustainabletimes.co.uk/post/report-global-voluntary-carbon-credit-industry-estimated-to-hit-250bn-by-2030. 什么是碳信用? 碳信用(核准减排量)表示以下两者之间的差值:(a)基线排放量(即不实施该项目的情况下预期会产生的排放量); (b)实际排放量(即实施项目后的排放量)。一单位碳信用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减排量。 例如,如果不实施一个森林保护的项目,区域内森林会因为砍伐、焚烧或土地移作他用等活动而释放储存的碳,造成温室气体排放增加(定义为基线排放量);如果实施森林保护项目,不仅避免了碳的释放,森林还可能继续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从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定义为实际排放量)。两者的差值则为该项目的碳信用。 碳信用机制(也称自愿减排机制,例如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产生机制)是登记、审核并签发碳信用的制度安排③。尽管碳信用有时也被称作“碳抵销”,但严格意义上讲,碳抵销指的是减少二氧化碳或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以补偿(“抵销”)其他已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④,更侧重于强调排放相关的抵销行为。本文将经由碳信用机制审核并认证签发的减排量称作碳信用。自愿碳市场以碳信用为交易标的,与强制碳市场(以碳排放权为交易标的)不同,市场参与者加入和进行交易是出于自主意愿,而不是因为法律或政府的强制性要求,因此交易碳信用的市场一般被称为自愿碳市场。其他相关专业术语的含义参见表1。 理论上,碳排放交易机制是一种低成本且高效率的减排方式。因为在这一机制下,碳排放主体既可以选择自主减少排放,也可以从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主体购买碳信用,从而最小化减排成本、有助于提高整体减排量。自愿碳市场正是为碳排放主体提供了购买“碳信用”这一选项。举例来说,一家发达国家的航空公司若想要践行其降低碳排放的承 诺,可以通过支付保护亚马逊雨林的费用来实现。因为理论上,保护这片雨林能够“抵销”一部分航空公司的碳排放。 不仅企业如此,主要经济体也可以借助碳信用来实现国际排放目标。理论上,在自愿碳市场机制下那些难以实现减排目标(减排成本高)的国家可 表1自愿碳市场相关专业术语 术语含义 碳信用机制(自愿减排机制) 通过设立并执行一系列政策、规定及标准,来登记、审核减排活动并认证、签发、注销碳信用额的机制。 自愿碳市场 交易碳信用的市场的总称。 强制碳市场(合规碳市场) 受监管主体为达到监管目标使用排放配额或碳信用额来清缴履约的市场。受监管主体具有满足政策或法律要求的减排义务,如中国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碳消除(removal) 从大气中吸收温室气体,并将其长期储存在陆地、海洋或产品中。如造林、碳捕集活动可消除大气中的温室气体。 碳避免(avoidance) 与不实施减排项目会产生温室气体的情形相比,减排项目活动避免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如风力发电项目与煤电项目生产相同电力时,风力发电项目排放了更少的温室气体。 额外性(additionality) 与不实施减排项目会产生温室气体的情形相比,减排项目中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或清除应是额外的,如果没有碳信用收入所产生的激励,这些排放的减少或清除就不会发生。 ③https://icvcm.org/. ④https://www.ipcc.ch/2018/06/15/ipcc-meetings-go-carbon-neutral/. 以购买减排成本较低国家的碳信用来达成本国的国家自主贡献(NDC),相当于通过支付费用让其他国家帮助减排。这不仅鼓励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设立更高的减排目标,而且也使发展中国家能够通过林业等项目获得碳信用收入,为其低碳转型提供资金支持。 (二)哪些项目可以产生碳信用? 传统上,碳信用的项目类型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如风力发电项目)、林业及土地利用(如植树造林项目),以及家用炉灶设备更新升级(如清洁炉灶推广使用项目)等。 一个项目能否作为碳信用在市场上交易,关键在于能否满足“额外性”的要求。如果没有碳信用的收入,该项目也能实施,则不具有“额外性”(没有带来额外的减排效益)。例如,如果一片森林无论如何都不会被砍伐,森林保护项目则不满足“额外性”的要求。反之,如果没有碳信用资金支持,这片森林将被砍伐、温室气体排放将上升,则该森林保护项目具有“额外性”。 对“额外性”的认定是碳信用机制的主要难点,也是目前自愿碳市场受到质疑的根源。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很难证明一个减排项目是否具有“额外性”。例如,一片可能会被砍伐的森林,是否必须要依靠碳信用的收入才能得到保护;或者一个新能源项目是否只有得到碳信用收入的支持才能够具备经济可行性。 目前在全球自愿碳市场中⑤,存量的碳信用以可再生能源利用类型的占比最高,2022年该比例达到55%;林业和土地利用类型的项目排名第二,占比约为25%。但重新注册登记的项目中,林业和土地利用类型的项目占比正在上升,2022年达到54%,而可再生能源利用类型的项目占比在下降。 碳信用类型从可再生能源利用为主逐步转向“自然”基础的减排(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