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21号),明确商业保险年金概念,提出推动业务发展和加强监管的举措。
核心观点:
我国养老体系主要由三支柱构成:第一支柱为政府主导的公共养老金(现收现付制),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分别适用于企业和公职人员,具有补充养老功能;第三支柱主要由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构成,其中个人养老金具备税优功能,商业养老保险由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经营,提供全生命周期养老资金管理服务。
《通知》明确商业保险年金定义:
- 商业保险年金(商保年金)为商业保险公司开发的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功能的产品,包括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产品。
- 鼓励保险公司发挥商保年金跨期支付、保值增值、年金化领取等作用,为客户提供长期稳健的财富积累和持续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加大各类养老金保险产品供给:
- 《通知》提出大力发展各类养老年金保险,重点发展具有长期领取功能的产品和服务,探索满足个人财富的养老金转化和领取需求。
- 积极发展其他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为不同年龄客户提供生存年金、养老保障和差异化资金管理服务。
- 截至2023年末,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规模约为100亿元,预计后续商保养老产品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 按照“成熟一家,开展一家”的原则,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延长试点期限,扩大试点区域。
- 养老保险公司需立足客户养老需求,丰富产品供给,改进业务流程,提升客户消费体验,加强风险管理,健全监管规则。
- 预计后续具备商保年金资格的公司数量将扩大,有利于产品供给提升和多元化发展。
研究结论:
- 《通知》的发布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发挥精算技术、长期产品开发和长期资金管理的优势,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及养老成本上升背景下,为居民提供多样化养老保障供给,推动保险公司加快补齐第三支柱养老短板,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
- 预计后续相应养老产品供给将显著提升,加大险资对于长债、高分红类等资产的配置诉求。
风险提示:
- 资本市场震荡导致投资收益下行;
- 产品供给不及预期;
- 市场竞争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