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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企业碳管理要求

火力发电企业碳管理要求

ICS13.020 CCSZ01 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1496—2024 火力发电企业碳管理要求 Carbonmanagementrequirements forfossilfiredpowergenerationenterpriese 2024-07-05发布2024-11-01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I 引言I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基本要求2 环境和风险分析2 职责2 碳绩效参数3 碳基准3 碳管理目标4 文件要求4 资源保障4 5碳排放管理要求4 碳排放管理范围4 碳排放源的识别5 碳排放管理运行控制5 碳排放数据信息管理5 碳排放评审6 6碳交易管理要求6 碳交易管理运行控制6 碳交易评审6 7碳资产管理要求6 碳资产管理对象7 碳资产管理运行控制7 碳资产评审7 8碳中和管理要求7 碳中和管理范围7 碳中和管理运行控制7 碳中和评审7 9评价与改进8 评价8 改进8 附录A(资料性)火力发电企业碳管理职责示例9 A.1最高管理者职责9 I A.2管理者代表职责9 A.3碳管理部门职责9 A.4技改部职责10 A.5设备部职责10 A.6发电部职责10 A.7安环部职责11 A.8财务部职责11 附录B(资料性)火力发电企业碳排放源清单示例12 参考文献16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由上海市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质量管理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能效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电力行业协会、上海上电漕泾发电有限公司、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第二电厂、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中心、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潘峰、钱力、吴会琴、魏玉剑、孟凯、秦宏波、宾晖、顾璟、顾晋、陆融、叶勇健、费章胜、茅飙、李淑红、周立仁、周郅诚、张春雷、孔宇、赵敏、范泽云、施敏、华洪、凌璟、郭斌、董真、高迪、蔡敏。 III 引言 2021年全国碳交易市场正式启动,火力发电企业是第一批纳入全国碳交易的组织。火力发电是上海市能源供应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碳达峰时,火力发电仍是上海市的重要电力来源。 当前,中国距离碳达峰目标的实现已不足10年,从碳达峰到实现碳中和目标仅有30年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面临极大的挑战。但纵观国内外,尚未有覆盖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碳中和管理的火力发电企业碳管理标准。碳管理是对企业现有节能降碳管理手段的一个整合与提升,其直接服务于双碳战略目标,碳管理标准的建立将进一步促进火力发电企业研发应用先进节能技术、提升碳绩效。 本文件以全生命周期碳管理为理念,采用风险和机遇思维,并针对火力发电企业的特点,明确了碳排放管理要求、碳交易管理要求、碳资产管理要求、碳中和管理要求,为火力发电企业节能降碳、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评估企业碳管理成熟度提供技术支持。 火力发电企业碳管理要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碳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碳排放、碳交易、碳资产、碳中和管理要求,以及评价与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燃煤、燃油、燃气发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包括含有热电联产的发电企业的碳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7721连续累计自动衡器(皮带秤) GB17167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21369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28017耐压式计量给煤机 GB/T32150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GB/T32151.1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1部分:发电企业GB/T38218火力发电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实施指南 DL/T2126发电企业碳排放权交易技术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19000、GB/T32150、GB/T32151.1、GB/T38218、DL/T212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温室气体greenhousegas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注:本文件中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 (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 [来源:GB/T32150—2015,3.1,有修改] 碳资产carbonasset 由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及上海市碳普惠机制产生的新型资产。 注:碳资产主要包括碳配额和碳信用。 [来源:JR/T0244—2022,3.5,有修改] 碳交易carbontrading 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上海碳普惠项目减排量的买卖过程。[来源:DL/T2126—2020,3.9,有修改] 碳减排carbonreduction 减少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过程。 4基本要求 环境和风险分析 4.1.1内外部环境 企业在开展碳管理活动时,应对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内外部影响因素进行识别、收集、分析并定期进行监视和评审。 企业的相关方应从政府主管部门、投资方或上级公司、供应商、客户、员工等方面进行识别。企业的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政策的变化; ——能源市场结构与价格的变化; ——碳交易规则及市场价格的变化; ——影响碳排放交易配额清缴履约的意外情况发生; ——碳方面法律和法规的变化; ——金融市场绿色信贷政策的变化; ——绿色低碳技术的变化; ——客户和市场对火力发电企业现有产品的需求变化。企业的内部环境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火力发电企业的愿景、使命、价值观、企业文化、方针或行政策略方面的变化; ——火力发电企业组织结构及企业转型的变化; ——所实施的温室气体项目中特定技术构成的变化; ——温室气体减排与温室气体清除乃至碳中和成本的变化; ——火力发电企业设施设备的更新。 4.1.2风险和机遇 企业应基于4.1.1中分析的结果,对碳管理面临的风险和机遇予以识别,策划应对风险与机遇的措施。企业对风险和机遇的识别可考虑使用态势分析法(SWOT)或宏观环境分析法(PEST)。 职责 4.2.1职责划分 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对碳管理者予以职责划分,由管理者牵头企业碳管理工作,并设立或指定碳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碳管理的牵头部门。在此基础上,企业应进一步确定各部门在碳管理中的职责。 4.2.2管理者的职责 管理者由企业最高管理层任命,在碳管理工作中起领导作用。管理者应保障持续改进碳绩效管理,应通过如下活动确保企业碳管理的提升: a)根据企业实际,结合生产经营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要求,确定碳管理目标、指标、基准、绩效; b)组建碳管理团队,为其碳管理工作提供资源保障; c)代表企业处理和碳相关的外部事宜。管理者职责的制定可参考A.1和A.2。 4.2.3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的职责 碳管理部门及其人员应负责碳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确定并落实碳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中与本企业相关的要求; b)组织制定并落实碳管理制度、完成碳管理任务并实现碳管理目标; c)组织协调各部门共同推进碳管理工作; d)对各部门的碳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考核。碳管理部门职责的制定可参考A.3。 4.2.4各部门的职责 企业应明确各部门的碳管理相应的职责,包括: a)组织实施企业碳管理机构下达的碳管理工作任务; b)组织实施与本部门有关的碳管理内容; c)按管理要求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绩效考核。 企业各部门职责的制定可参考A.4、A.5、A.6、A.7、A.8。 碳绩效参数 4.3.1企业应结合上级部门要求、电网调度状况、装机规模、工艺设备类型、运行控制水平等因素,在不同的边界内建立适宜的碳绩效参数,用于衡量企业在碳排放源管理、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等方面的减碳目标完成情况。 4.3.2企业可对碳绩效参数进行分级。一级碳绩效参数用于衡量企业整体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目标的完成情况。二级碳绩效参数为用于衡量企业的发电量、供电量、供热比、厂用电量等和碳排放强度目标完成情况直接相关的参数。三级碳绩效参数为锅炉效率、燃机效率等和企业主要碳排放设施设备相关的参数。四级碳绩效参数为温室气体项目减碳量、碳抵消量的参数。 4.3.3企业宜在生产运营边界、部门边界、以及设施、设备、系统和过程等边界内,建立如下碳绩效参数: a)一级碳绩效参数:碳排放总量、供电碳排放强度、发电碳排放强度、供热碳排放强度; b)二级碳绩效参数:发电量、供热量、供热比、厂用电量等; c)三级碳绩效参数:锅炉效率、燃机效率、机组热耗、汽轮机效率、变损率等; d)四级碳绩效参数:温室气体项目的减碳目标,如光伏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项目、碳捕集等。 4.3.4企业应对碳绩效参数实施评审,并予以动态更新。 示例:企业参考火力发电行业先进值建立的碳绩效参数为:煤耗小于276g/kwh、综合厂用电率小于3%、发电碳排放强度及供热碳排放强度比前一年度下降2%。 碳基准 企业应依据碳评审中过去和现在的碳绩效信息与数据,确定适宜的碳基准,作为反应企业特定时间段内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温室气体项目减碳量状况的参考依据。 碳管理目标 4.5.1企业在制定碳管理目标时,应考虑: a)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b)与政府部门下达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及“碳达峰、碳中和”规划中的目标相协调; c)生产运营情况; d)目标是可测量的(可定性判断或定量分析); e)企业历史最好水平、行业平均水平、先进水平和方法所确定的碳绩效参数和碳基准; f)相关方的观点; g)碳排放、碳资产、碳交易以及碳中和评审的结果。 4.5.2企业应建立年度碳管理目标,并在相关职能部门、生产单元、重点用能设备等层面进行分解,并定期对碳排放管理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当技术改造、能源结构、工艺、产品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和调整。 文件要求 企业应形成全面、系统的碳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a)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化信息; b)为确保碳管理措施有效落实,企业制定的文件; c)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外来文件。 资源保障 4.7.1计量器具 企业应按照GB/T7721、GB17167、GB/T21369、GB/T27025、GB/T28017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并对计量器具进行溯源管理,以确保计量结果有效和可靠。溯源记录应保留文件化信息。 4.7.2人力资源 企业应配备所需的人员,以有效实施碳管理。企业对人员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确定企业的组织架构,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b)确定各部门所需的岗位人员,规定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c)确保人员具有能力履行碳管理的职能。 4.7.3信息系统 企业应通过信息系统对碳管理过程进行监控,并对信息系统的规划、开发、维护进行管理。 5碳排放管理要求 碳排放管理范围 5.1.1企业应基于以下方面确定碳排放管理的范围: a)生产经营等边界内的具体活动,包括燃料输送、燃烧、水处理、热能转换、发电、脱硫脱硝等; b)重要碳排放源; c)企业的重要职能部门,如热电、运行、设备等职能部门。 5.1.2碳排放管理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