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威科先行热点实务领域问答 新《公司法》实务问答手册 联合发布方介绍 威科集团是一家卓越的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来自世界各地法律、商业、税务、会计、金融、审计、风险管理、合规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专业人士依靠威科集团提供的信息工具及软件解决方案,来高效率地管理其业务,为其客户提供卓有成效的服务,并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取得成功。 自1985年起,威科集团进入中国内地市场,不仅依托卓越的信息服务经验及技术,更植根于本土环境与客户需求,为中国的财税、法律、金融、医疗领域的专业人士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解决方案。 威科集团2023年营业收入达55.84亿欧元,全球拥有约21,400名员工,在欧洲、北美、亚太和拉美地区运营,服务于全球客户。威科集团总部位于荷兰阿尔芬,是泛欧交易所上市公司,同时也是荷兰AEX指数和欧洲100指数的成分股。威科集团于1985年进入中国市场,是改革开放后早期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专业信息出版及服务商之一。随着中国业务的快速发展,威科的主要业务:卫生医疗、财税与会计、法律与法规以及金融与合规等四大业务板块全面进入中国,目前在华的员工已经超过600人,机构客户超万余家。 自1836年成立,威科集团的历史贯穿了两个世纪,承载了革新与重组:从20世纪之交的现代工业型经济,到互联网创始之初,再到今天;时光虽然汩汩流过,但是有些事情始终未变。虽然在185年的时间里我们历经了许多变化,但是有些事情没有改变:强健的价值和商业原则,对深度专业知识的追求,技术上的创新,以及最重要的一点:坚持致力于帮助客户做出正确决策。 在未来,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价值。 威科先行服务号 威科先行订阅号 环球律师事务所 环球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改革开放后成立的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1979年设立。经过不懈地努力和发展,环球律师事务所已成为中国律师业中优秀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 环球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简单、正直、阳光的价值观,以客户为中心,不懈地优化工作质量和协调沟通能力,高效和创造性地解决客户的法律问题。 自成立伊始,环球律师事务所即确立了“以国际化的视野、国际化的团队、国际化的质量服务于国内外客户”的宗旨,这使环球律师事务所虽置身于多变的全球经济形势之中,却始终能够保持不变的业界领先地位。 环球律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毕业于国内外一流的法学院,多数均拥有法学硕士及以上的学历,同时也拥有出色的执业经历,许多曾供职于国内外一流律所、业界领先企业或政府和司法部门,其中很多还拥有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新西兰、香港等地的执业资格。 环球律师事务所凭借精湛的法律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高度的敬业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向国内外客户展示和证明了环球律师事务所的价值,同时也赢得了国内外客户的信赖。环球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包括《钱伯斯》《法律500强》《亚洲法律杂志》等众多的国内外权威法律评级机构评选为高度推荐的优秀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 环球律师事务所为境内外客户在广泛的业务领域提供了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法律服务。在未来的日子里,环球律师事务所将凭借独特的优势,继续助力国内外客户取得更为持久和长远的成功。 序言 凝练多元专家智慧,成就系列指引内容。2024年,本着为法律人提供体系化专家智慧的愿景,威科先行推出了聚焦劳动法、公司法、数据合规、广告、商业秘密五大实务领域热点问题的系列活动,各领域专家在展开主题分享的同时,也会就主题所涉问题展开体系性写作,最终落地成册,形成极具参考性的指引内容。 2023年12月29日,新《公司法》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在2018年《公司法》13章218个条文的基础上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涉及实质性修改达110余个条文,涉及公司设立与退出、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登记制度、公司债券以及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等多个重要方面。 基于此,威科先行携手在公司法领域极具实务经验的环球律师事务所,精心撰写了聚焦领域热点问题的《新<公司法>实务问答手册》。本手册涵盖公司设立出资、股东权益及股权处分、公司治理、公司经营、特殊主体、破产及争议解决七大章节,以“一问一答”的形式提炼近百个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和法律从业者关注的热点议题,以期为读者理解把握新法,应对法律变化提供有益参考。 声明 本问答手册及其内容并不代表威科集团、环球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同时我们并不保证将会在本手册载明日期之后继续对有关内容进行更新,我们不建议读者仅仅依赖于本文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进行任何决策,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我们建议您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帮助。 编委会(按拼音字母排序) 曹晴戴书晖顾巍巍侯云健江昕金文哲雷霆李玲廖素芳刘淑珺刘展陆翔罗毅马晓�孟洁牛磊钱媛媛盛枫隋天娇孙景宏万发文王东东王坤林王明朗王筱东王悦徐明浩姚平张锋张凌杰张鸣仕张思婧张桐张阳张真真赵珂郑林涛朱莉朱志平庄浩佳 陈南岭陈嘉申胡翔史筱唯萧剀赵姝 曹阮荟陈昊文杜星宇段雨佳冯佳成李菲李娜李宜峰刘星艳茅月婷聂真璇子彭兆钰申韵倪石毅王鸿雁王蕴卓武子�夏宁曼邢博文朱迟 实习生:郝博晨、罗敏利、刘菁瑞 目录 第一章公司设立出资1 Q1:新《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五年内缴足,已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 受影响?2 Q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能及时足额出资可能承担什么责任?3 Q3:2024年7月1日后新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有何限制?4 Q4:2024年7月1日前存量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期限有何限制?4 Q5: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部分的出资期限有何限制?5 Q6:公司存在出资期限过长、注册资本金额过高等异常情况会被如何处理?5 Q7:新《公司法》修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责任有何影响?6 Q8:新《公司法》中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有何变化?6 第二章股东权益及股权处分8 第一节股东权益9 Q1:新《公司法》就股东知情权做了哪些修订?9 Q2:就新《公司法》新增受压迫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如何认定?9 Q3:股东可以查阅哪些财务资料?10 Q4: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资料的程序是什么?10 Q5: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股东查阅财务资料?11 Q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查阅权是否包括复制权?11 第二节股东处分公司股权12 (一)股权转让12 Q1:在股权通过协议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如何选择股权转让日?12 Q2:如何正确理解转让人和受让人在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日至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 期间的权利和义务?13 Q3:如何正确理解公司内部有关股东转让股权的设权性登记?14 Q4: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尚未履行的出资责任如何划分?14 (二)股权继承15 Q5:如何确保给继承人保留下的是“股权”而不是“债务”?15 Q6:从台前到幕后,如何保证企业家及其家人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16 Q7:在股权传承过程中,应当如何分配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16 Q8:家庭成员不愿意接班,企业引入职业经理人和外部董事,股东应当如何约束董事 和高管?17 第三章公司治理19 第一节公司治理结构20 (一)监事会20 Q1: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在一定条件下选择是否设置监事(会),那么在哪些情况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置监事(会)?20 (二)职工董事21 Q2:新《公司法》将应当设置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扩大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哪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职工董事?职工董事又该如何产生、是否有人数比例等要求?21 (三)审计委员会22 Q3:新《公司法》下的审计委员会是新立法要求吗?22 Q4:什么类型的公司必须设立审计委员会?22 Q5:审计委员会和其他公司内部机构的关系是什么?23 Q6:审计委员会可以完全替代监事制度提供更好的合规治理效果吗?24 Q7: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有什么要求?25 Q8:审计委员会是否会成为后续刑事合规的重点?25 Q9:新《公司法》背景下,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如何设置公司治理结构?26 第二节公司董监高、实控人责任与义务26 Q1:新《公司法》在应对董监高与任职公司进行交易的场景时有什么不同?26 Q2:如果公司发现董监高在外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可以采取 什么措施?27 Q3:新《公司法》关于董监高勤勉义务有哪些规定?是否意味着没有违反这些规定就 视为董监高履行了勤勉义务?28 Q4: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如何理解并应对新《公司法》新增的事实董事、 影子董事和高管条款?28 Q5:公司在选择是否为董事投保董事责任保险时需要做哪些考量?29 Q6:关联交易是否具有较高的刑事风险?30 Q7:侵占公司的交易机会是否构成刑事犯罪?30 Q8:新《公司法》修订后,董监高的刑事风险存在哪些变化?31 Q9:新《公司法》背景下,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董监高关联交易如何决策?31 第四章公司经营32 第一节对外担保33 Q1: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界定标准?33 Q2: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路径?33 第二节投融资34 Q1:资本公积金能否用于目标公司支付回购价款?34 Q2:“以股权为限”和“以股权价值为限”所对应的承担回购责任财产范围如何认定?.34Q3:若全体股东已签署协议约定:“当回购事件发生时,全体股东同意公司定向减 资”,但之后有新的股东加入公司却未签署定向减资协议,此后若发生回购情形, 还能是否实现定向减资?35 Q4:新《公司法》施行后,投资人在实务中如何有效行使知情权取得目标公司财务 数据?35 第三节公司减资36 Q1:公司什么时候可以选择简易减资程序,与普通减资程序有何区别?36 第四节交易税务37 Q1:股东减资需要交税吗?37 Q2:股东的减资价格可能被税务机关调整吗?37 Q3:公司的股东不等比分配有无税务风险?38 Q4:根据新《公司法》,如何弥补亏损?相应的税务处理如何?38 第五节债权人保护39 Q1:新《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债权人如何基于出资责任向公司、股东等主张债权?39 Q2:在新《公司法》适用的背景下,公司债权人应如何行权以获得最大程度的清偿?40 第六节数据合规40 Q1:股权交易和资产交易两种方式下数据合规尽职调查有什么区别?40 Q2:在数据领域,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是否可能因新《公司法》中的勤勉、审慎要求 而承担个人责任?41 第五章特殊主体42 第一节国家出资43 Q1:新《公司法》中“国家出资公司”是否包括“国家参股公司”?43 Q2:新《公司法》中的“国家出资公司”是否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二、三级企业)?43 Q3:新《公司法》中“国家出资公司”一词包含哪些主体?44 Q4:如何在国家出资公司章程中体现党组织的领导?45 Q5:党组织如何在国家出资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45 Q6:新《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决策机制有何改变?46 Q7:新《公司法》在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制方面进行了哪些创新?47 Q8:新《公司法》修订对“出资人职责”的履行主体产生了哪些影响?47 Q9:新《公司法》修订后,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发生何种变化?48 Q10: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产生了哪些新影响?48 第二节外商投资49 Q1: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的,还需要保留投资总额吗?49 Q2: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根据新《公司法》调整监事会/监事的组织结构,是通过在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设立监事会、设立一人监事,还是不设监事?49 Q3: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和合资协议或者合作协议,合营或合作一方转让公司股权的,需要取得合营或者合作各方同意,境外投资方希望继续保留这个条款, 是否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50 Q4: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