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起草人——洪灿律师团队 持续六年发布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 企业家客户(含企业董监高及重要员工)法律风险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者 团队专注于资本市场刑事行政法律风险的危机处理,具有明确的市场专业定位及高度的内部流程分工。团队成员均为本科以上学历,部分成员具有硕士、博士学历。团队成员有多年的人民法院、检察院、仲裁委、高校法学院等工作经历或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跨界工作经验,大多数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 团队在【公司股权与投融资服务】、【刑事危机解决与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刑事控告与反舞弊调查】、【企业法律风控与合规】等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办理了多件有影响力的上市公司刑事控告案件、拟上市公司无罪不起诉案件、官员职务犯罪案件、企业家商事犯罪案件,帮助多家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及拟上市公司董监高成功化解重大刑事危机。 团队专著 《中国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1996—2018)》,中国检察出版社,2018年出版。 《私募基金刑事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20年出版。 《上市公司证券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兼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24年出版。 团队负责人 洪灿律师信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联系方式: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电子邮箱:zhaoqinjin@sundiallawfirm.com 联系电话:13902961734 2024年二季度中国A股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 (2024年第二期/总第二十三期) 引言 从2018年开始,信达律师开始研究中国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重点是行政、刑事、行刑交叉法律风险),公开出版了国内第一本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蓝皮书,此后连续六年发布了二十二期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并在业界率先首创“季报+年报”、“行政+刑事”的法律风险观察模式,将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裁判文书等最权威的法律文件进行律师视角的数据化分析解读,为业界带来证券法律服务机构对资本市场监管趋势的理解以及对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演化的思考。——时至今日,这种公益性质的专业研究与分享还在继续。 2024年,信达律师公开出版了《上市公司证券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作为国内首部专注于“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的证券合规管理及其行政刑事法律风险”领域的专著,填补了该领域的研究空白,适时响应了当前时代背景下上市公司全生命周期合规的迫切需求。 信达律师将会持续在资本市场法律风险与合规风控领域持续进行专业研究与公益分享。本季报是信达律师发布的第二十三期《上市公司刑事行政法律风险观察报告》。 本期看点 总体而言,本季度和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双双创近五年新高,可以预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将全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彰显了证监会“长牙带刺”、“严监严管”的监管决心。 在行政处罚当事人方面,本季度有6名兼具上市公司实控人和董监高身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政相对人,在追究其作为董监高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主管责任的同时,进一步追究其作为实控人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显示出监管机构“追首恶”、打击“关键少数”的执法方向;本季度75%的短线交易行为人为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监高亲属,相关人员的交易合规意识亟待提高。 在行政违法行为方面,二季度共有5宗内幕交易案件的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算点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报告对处罚决定中“动议发生作为起点”和“重大事项相对确定作为起点”两种观点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明确的合规建议;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从某实控人通过衍生品交易机制变相减持案的证监会认定意见可以看出,对“层层包装”绕道减持行为监管机构将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 在上市公司刑事法律风险方面,上市公司刮起“留置风”,二季度涉及上市公司的职务违法犯罪风险案件达到17件,上市公司应当做好风险防范,在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及积极应对监察机关调查的同时,也要加强“留置”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管理工作,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在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方面,新“国九条”及退市新规已初见成效,截至本季度末,存量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数量大幅增长至60家,创近一年的新高,市场对绩差企业的出清力度进一步加强;财务造假、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合规与内控问题已成为上市公司退市风险高发领域。 目录 引言1 本期看点2 一、报告期间5 二、信息来源5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5 (一)行政处罚概况5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7 1.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类型7 2.行政处罚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情况分析10 (三)行政违法行为11 1.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违法行为特别观察12 2.违规减持行为特别观察13 (四)行政处罚种类14 1.罚款处罚的特别观察15 2.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特别观察16 (五)行政处罚机关16 (六)涉案上市公司特征17 1.涉案上市公司板块分布17 2.涉案上市公司行业分布18 3.涉案上市公司注册地分布18 四、已经公布的刑事法律风险20 (一)刑事法律风险季度概览21 (二)刑事法律风险季度分析21 1.上市公司刮起“留置风”,职务犯罪违法犯罪风险频发,上市公司应当做好风险防范24 2.证券类刑事法律风险的特别观察26 五、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特别观察28 (一)终止上市及退市风险警示公司数量28 1.终止上市公司29 2.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30 (二)退市风险因素分析——以上市公司证券合规为视角31 1.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2 2.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34 3.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35 一、报告期间 2024年4月1日-6月30日 二、信息来源 (一)上市公司基础数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巨潮网。 (二)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数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已经公布的刑事风险信息:中国裁判文书网、巨潮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权威媒体报道。 (四)终止上市及风险警示数据:巨潮网、同花顺iFinD数据库、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 三、证券监管类行政法律风险 (一)行政处罚概况 本期看点:本季度和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双双创近五年新高,可以预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将全年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彰显了证监会“长牙带刺”、“严监严管”的监管决心。 2024年二季度,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披露证券监管类行政处罚案件92 宗,涉及上市公司52家,涉及行政处罚当事人以人数计共168人,以身份计 合计237人[1]。 同比来看,本季度案件数量稳中有升,较2023年二季度89宗案件数量增长3宗,增长了3.37%,同时也达到了近五年来二季度案件数量的峰值。 [1]笔者注:鉴于部分行政处罚案件中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拥有多个身份,因此本部分在对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进行分析时,对同一当事人拥有多个身份的情况进行分别计算。 环比而言,二季度案件数量一反常态地低于一季度案件数量。2020年至2023年,一季度的行政处罚案件数量通常大幅低于二季度的案件数量,但本季 度92宗的案件数量略低于一季度98宗,这表明监管机构的“严监管”态势将会常态化,很好地回应了现阶段的市场需求。 综合2024年前两季度数据,2024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创五年来的新高,分别较2020年-2023年4年的同期数据增长88.12%、77.57%、47.29%、23.38%,可以预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将继续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彰显了证监会“长牙带刺”、“严监严管”的监管决心。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 本期看点:本季度有6名兼具上市公司实控人和董监高身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政相对人,在追究其作为董监高信息披露违法的直接主管责任的同时,进一步追究其作为实控人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任,显示出监管机构“追首恶”、打击“关键少数”的执法方向;本季度75%的短线交易行为人为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监高亲属,相关人员的交易合规意识亟待提高。 1.行政处罚当事人身份类型 报告期内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内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合计168人, 以身份计合计237人。 全部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身份计237人)中,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实控人等“关键少数”仍是证券违法法律风险的高发群体,合计158人,占比66.67%。 与本报告“行政违法行为分析”部分的数据进行交叉分析,从整体趋势上看,在本季度92宗行政处罚案件中,针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实际控制人(简称“董监高及实控人”)的行政处罚案例多达65宗,其中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继续占据主导地位,成为最显著的风险领域,共计53宗案件,占全部董监高及实控人处罚案件数量的81.54%。 除信息披露违法外,【短线交易】作为本季度“关键少数”的高发风险领域,占全部董监高及实控人处罚案件数量的12.31%,位居第二。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这8宗短线交易案例中,有75%的违规行为系由董监高或实控人的亲属 (父母、配偶、子女)在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引发[2],上市公司不但要做好实控人及董监高等直接相关方的证券合规工作,对于实控人和董监高近亲属高发的风险领域亦应当予以关注,全面提高风险合规意识。 本季度【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案件中,有9宗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兼具 上市公司实控人和董监高身份,其中又有6宗案件存在同一行政相对人既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被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违法责任,又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被追究组织、指使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2]《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以【恒大地产及其责任人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案】[3]为例,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许家印作为恒大地产董事长,是恒大地产日常运营、重大决策、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的最终决策人,未保证恒大地产及时披露相关报告及涉案信息,其应当承担责任。同时,除了作为董事长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外……恒大地产的财务造假行为涉及范围广、造假金额大,这些事项显然已超出董事长能够组织实施的职责范围和履职程序,离不开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力指使相关人员具体落实,因此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指使行为进行处罚。最终,证监会就恒大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对许家印处以500万元的罚款;并以许家印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 为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4规定了董监高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违法责任,第十八条5规定了实控人或控股股东组织、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就同一信息披露违法事实,由于行为人依据其身份所赋予的不同职权,实施了两个独立违法行为(即董监高的失职行为与实际控制人的组织、指使、隐瞒行为),应当分别评价。具体而言,实际控制人指使、组织、隐瞒行为是基于其所具有的控制权力,而董监高审议年度报告并签字是基于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需要借助董事会决策方能外 [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9号,笔者注:恒大地产为港交所上市公司,不属于本报告“A股上市公司”的观察范围,但因该案件具有显著代表性,在本报告中仅作为代表案例进行分析,并未计入数据分析样本。 [4]《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五条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