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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柱 2 : 对市场重要吗纪律? No 2988 Abstract 这篇文章的结果提供了实证证据,表明监管资本比率驱动银行信用违约互换(CDS),并且市场对通过直接调整一级风险权重(Pillar 1)风险权重而非作为风险加权资产(RWAs)下的资本充足率(Pillar 2)的百分比要求实施的变化反应更为敏感。换句话说,银行资本充足性的市场约束对其资本要求构成的变化高度敏感。因此,本文为现有关于监管资本比率市场相关性、巴塞尔框架运作以及市场约束与其与Pillar 1和Pillar 2资本要求关系的研究贡献了新的见解。鉴于持续围绕银行书中的利率风险资本监管(IRRBB)和其他Pillar 2风险的讨论,这些发现表明,如果风险通过RWAs反映在监管资本比率中,则市场会更加严格地约束这些风险。此外,研究结果还表明,欧盟内部进一步的监管协调可能会影响监管资本比率的可比性,并影响定价决策。在第一个实证步骤中,研究调查了CDS的驱动因素,并发现CDS利差与监管资本比率之间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在第二步中,论文基于欧盟银行业的一项事件进行了准自然实验。2018年,瑞典监管机构改变了对瑞典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下限实施方式,将其从Pillar 2转移到Pillar 1,同时保持总资本要求不变。为了评估这种仅仅技术性的监管调整是否引发了市场的意外反应,本文对2014年至2020年间21家欧洲银行的CDS利差样本应用了两步系统广义矩估计(GMM)回归,以评估这一调整是否引发了市场的意外反应。 关键字:欧洲一体化、银行监管、资本要求、银行违约风险、融资成本、利率敏感性资产与负债管理、市场纪律 果冻 : F36 , G12 , G21 , G28 非技术摘要 自《巴塞尔II协议》以来,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基于三大支柱。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管理总银行资本要求的不同组成部分,而第三支柱旨在通过披露要求促进市场纪律。第一支柱规定了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管理风险加权资产(RWA)的计算,并允许施加额外的缓冲资本要求。第二支柱使监管机构能够要求额外的资本以覆盖第一支柱要求之外的特定银行风险,例如利息率风险管理(IRRBB)。来自两者的总资本要求具有约束力,意味着银行必须永久满足这些要求,无论其构成如何。然而,基于风险的监管资本比率,如核心一级资本(CET1)比率,仅反映在RWA中体现的风险资本化情况,因此不包含关于第二支柱风险资本充足性的信息。 监管部门有两大工具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要求:他们可以通过提高所需的资本充足率比例或直接调整用于计算该比率的组成部分来实现。直接调整包括为风险加权资产(RWA)添加保守的补充项或排除被认为吸收损失可靠性较低的资本要素。这些对分母或分子的调整直接影响银行的监管资本充足率,从而使这些调整更加显眼,更容易被市场察觉。相比之下,通过提高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等方式直接提高所需资本充足率则不太显眼,因为它们不会改变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率。 尽管银行必须遵守总资本要求,无论其构成如何,从业者和学术界通常依赖监管资本比率作为银行资本充足性的指标。例如,先前的研究发现,资本比率高的银行由于投资者对更高清偿能力给予较低违约风险溢价而受益于更低的CDS。然而,关于单纯的资本要求在支柱1和支柱2之间的分配变化是否能引发市场反应,目前缺乏相关见解。在此背景下,我实证研究了2018年瑞典银行因将一个支柱2要求转换为RWA附加项而导致的影响。虽然受影响银行的风险状况、资本持有量和总资本要求保持稳定,但将资本要求从支柱2转移到支柱1所导致的RWA增加引发了资本比率的下降。 在我的研究中,我运用动态线性面板模型对2014年至2019年间21家欧洲银行进行了分析,并引入了工具变量以识别受转型影响的银行。 控制银行特定因素和金融市场因素后,研究结果表明,将第二支柱资本要求转化为第一支柱风险加权资产(RWAs)显著提高了受波及的瑞典银行的信用违约 swap (CDS)。因此,本文为学术界关于市场纪律、监管资本比率的相关性以及巴塞尔框架的功能提供了新的见解。具体而言,它提供了实证证据,表明市场纪律对通过第一支柱调整风险加权资产(RWAs)实施的资本要求变化更为敏感,而相比之下,第二支柱中基于风险加权资产(RWAs)比例的变化则不然。这一发现强调了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之间资本要求分配对于市场纪律的重要性,这是先前学术研究中尚未涉及的一个话题。 除了激励市场参与者在分析银行资本充足性时超越监管资本比率之外,这些发现对监管机构和学术界也具有重要意义。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可以考虑,在设计银行资本要求时,市场对RWA(风险加权资产)的调整比提高所需资本比率更为严格。在此背景下,研究结果表明,如果Pillar 1(支柱一)的RWA中反映了类似的Pillar 2风险(如IRRBB),那么市场将更严厉地约束这些风险的资本化程度。这暗示了在监管资本比率中对相似风险进行不同层次的反映可能会扭曲这些比率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可比性和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水平。 未来的研究可以探讨本文结果的原因。一个潜在的原因是,在评估资本充足性时,市场更关注反映Pillar 1要求的资本比率,因为考虑Pillar 2要求的成本相对较高。将监管资本比率作为资本充足性指标在金融分析和定价中的标准做法已经普及,且金融数据提供商提供的资本比率数据比Pillar 2要求更为全面和频繁。此外,Pillar 2要求的方法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差异,其校准过程仅部分透明,投资者可能认为它们更加复杂。相反,市场可能会认为Pillar 1要求更具约束力,尽管银行始终必须满足总资本要求。因此,他们可能会对监管资本比率相对于Pillar 1资本要求的头寸给予更高的回报,而不考虑相对于总要求的头寸。最后,本文可能激励学术界进一步分析不同类型资本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并基于类似于本文所展示的例子来研究私营部门在监管趋同中的作用。 1 Introduction 巴塞尔框架旨在加强银行的监管、监督和风险管理。其主要目标是提升金融稳定性,降低银行业危机发生的概率,并促进更加稳健的全球银行业市场。该框架围绕三个支柱构建,综合涵盖了银行监管的定性和定量方面。 支柱1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RWAs(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这是确定最低资本要求和监管资本比率的基础。此外,支柱1还包括补充缓冲要求以及非风险加权杠杆比率要求。如果主管当局在监督审查和评估过程(SREP)中发现银行的风险被低估或未被支柱1涵盖,他们可以为特定银行设定额外的、机构特定的资本要求,这属于支柱2。支柱2管理如IRRBB(净重新定价风险)等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不会立即影响银行资本,且难以在不同业务模式和金融系统之间统一处理。实际上,巴塞尔框架赋予司法管辖区灵活性,允许设计国家层面的支柱2制度,以适应特定的风险和国家特定的商业环境,尽管这会牺牲支柱2要求的可比性。例如,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RWAs不包括IRRBB,因此监管资本比率中不包含该风险的资本充足率信息。虽然支柱1和支柱2的要求设计不同且针对不同的风险,但它们同样具有约束力,银行必须始终满足这些要求。 最后,支柱三要求在监管披露中增加透明度以促进市场纪律。市场纪律是一种机制,通过金融市场对披露信息的响应来影响机构,特别是银行,使其能够高效运作并有效管理风险。这一过程依赖于这样一个假设:知情且理性的市场参与者会对谨慎行为进行奖励,并对过度冒险进行惩罚。 监管部门和监督机构对监管资本比率的市场相关性及其与巴塞尔三大支柱的相互作用进行了讨论(见例如VanHoose (2007))。Decamps等(2004)指出,监管者、监督者和市场从不同角度约束银行风险和资本充足性,由于信息不对称,他们的结论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Vallascas和Hagendorff(2013)发现了相关证据。 资产重组与银行风险市场衡量不一致。同样,关于在一级风险加权资产(RWAs)中披露和包含某些二级资本(Pillar 2)风险(特别是与硅谷银行2023年倒闭相关的市场风险管理缓冲〔IRRBB〕)的政策辩论仍在继续。反映IRRBB在一级RWAs中的主要论点之一是,这可能增强对IRRBB水平的透明度,增加市场的纪律约束程度,并改善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本充足率。 尽管基于风险的资本比率本身不能反映支柱二资本充足性,但它们在市场和研究人员中被广泛用作偿付能力指标。以往的研究已经充分证明,基于风险的资本比率的变化显著影响市场行为,导致各种反应,如资金成本调整或风险溢价变动。然而,关于市场对支柱二资本要求变化的反应的研究仍然有限。巴塞尔委员会(BCBS, 2013)建议,围绕支柱二资本要求的协调和透明度有助于市场考虑这些要求,提高监管与市场风险度量的一致性,并促进市场纪律。只要各国在最低资本要求方面的组成和校准比支柱二要求更为透明和可比较,那么对支柱二要求变化的市场纪律可能相对较低。 当诺德银行于2018年将其总部从瑞典迁至芬兰时,瑞典监管机构将一项Pillar 2要求直接调整为风险加权资产(RWAs)的变动,以方便单一会计监督机制(Single Supervisory Mechanism, SSM)的相应调整。由于政策变化导致RWAs增加,从而降低了资本比率,监管机构降低了Pillar 2要求以避免重复计算,并保持总资本要求不变。因此,受影响银行的资本持有量、风险配置和总资本要求保持稳定。这一准自然实验使研究人员能够对资本要求结构的组成与市场纪律之间的关系以及银行违约风险进行新的实证研究。 这项研究的结果为学术文献提供了关于市场纪律与不同类型资本要求之间关系的新颖见解。如果将一个支柱二资本要求转换为RWA调整后,受影响的瑞典银行的CDS利差反应显著,那么这表明市场更加关注支柱一RWA的变化而非支柱二要求的变化。因此,这可能意味着市场评估和监管评估的资本充足性之间存在不一致。政策制定者在设计政策时可以考虑不同水平的市场纪律。 资本要求,并探索加强第二支柱资本充足性市场纪律的方式。相应地,市场参与者可以将第二支柱要求纳入资本充足性指标中,以更准确地评估银行违约风险。 2 背景 2.1 欧盟对巴塞尔协议 III 的转移 与在国家层面实施的巴塞尔II准则相反,巴塞尔III框架于2014年1月通过单一规则书在欧盟层面采纳,包含资本要求条例(CRR)和资本要求指令(CRD IV)。单一规则书旨在确保单一市场的有效运作,增加欧盟的监管一致性,并关闭监管漏洞。 除了采用单一规则簿外,银行业联盟还旨在欧盟层面管理银行监督和解决措施。主权债务危机揭示了欧盟各国在资本要求和监管框架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凸显了建立银行业联盟的必要性。由于欧盟银行之间高度互联,与公共财政相关的银行业部门中断可能在国家层面蔓延并威胁货币联盟的完整性和韧性。因此,决定将未来的银行监督交由欧盟层面管理。 SSM于2014年成立,由欧洲中央银行(ECB)和欧元区国家的国家级主管当局组成。SSM职责之一是确保其监管下的金融机构能够一致且有效地执行单一规则手册。尽管自成立以来,欧盟银行的竞争环境变得更加公平,但各国的监管和监督框架仍存在差异,尤其是在尚未采用欧元或未与欧洲央行签订紧密合作协议的欧盟成员国中。1 2.2 IRB 模型、 RWA 和监管措施 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和比率以风险加权资产(RWAs)的百分比来表达,银行的内部评级基于模型(IRB)必须产生能够谨慎捕捉组合风险的风险权重。因此,使用内部模型计算RWAs的监管前提条件是复杂的(Gai等,2019),例如要求历史违约数据覆盖一个完整的商业周期,估计值具有足够的预测性和保守性,并且有稳健的模型治理。如果IRB模型存在缺陷或不符合规定,风险估计的保守性可能会被削弱。然而,即使完全符合规定的IRB模型也可能仍然低估经济信用风险,因为支柱1框架并未涵盖所有类型的信用风险,如集中度风险,这些风险在支柱2中有所涉及(Prorokowski等,2019)。 处理审慎监管委员会(BC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