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场及绿色金融法律评论 2024.05.28 碳市场及绿色金融法律评论 声明: 本资料不代表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任何仅仅依照本资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本资料中,凡提及“香港”、“澳门”、“台湾”,将分别被诠释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 版权声明: ©金杜律师事务所2024年版权所有 画作:JenniferWright《WaterLiliesApril2021》 金杜律师事务所保留对本资料的所有权利。未经金杜律师事务所书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方式(手写、电子或机械的方式,包括通过复印、录音、录音笔或信息收集系统)复制本资料任何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有关本资料的咨询及意见和建议,请联系:publication@cn.kwm.com 目录 第一章:碳市场发展 碳市场监管动态观察与评述006 补贴渐行渐远,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碳市场机遇010 从“额外性”角度考量碳信用项目014 中国出口企业如何理解和应对欧盟“碳关税”?018 CCER重启按下加速键:快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024 SLEEPINGCARBONGIANTAWAKES:CHINA’SRENEWEDVOLUNTARYCARBONMARKETISHERE–WHATYOUNEEDTOKNOW029 CCER开户指引解读037 “绿色亚运”不止于口号,国际体育赛事到底如何实现“碳中和”039 CCER管理办法:正式稿的变与不变046 当我们谈论碳资产的环境权益归属问题时,我们在谈论什么?049 中国版碳信用CCER交易及结算规则隆重登场051 “产品碳足迹”:覆盖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管理057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中国碳市场法律制度框架062 中国碳市场发展脉络长图067 第二章:碳交易和碳金融 绿色权证:中国碳排放权产品和碳金融市场的展望072 中国碳衍生品市场观察及《期货和衍生品法》对碳衍生品市场的影响080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产品、模式、市场和碳金融衍生品087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机会与挑战——碳排放权融资交易的法律问题095 绿色权益跨境交易之境外投资者直接参与境内交易篇105 绿色权益跨境交易之境外投资者直接参与境内交易篇(英文版)110 普惠绿色金融:个人参与碳市场的现实与展望119 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与相关碳权益交易124 碳金融的基本逻辑:碳金融如何从“符号化”业务成为一个businessmodel129 碳信用法律性质的国际前沿学术探讨131 第三章:其他环境权益及绿色金融 中国绿证VS国际绿证——境内外绿色电力发电方及交易方的决策之道137 关于“绿证”的十问十答145 关于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十问十答150 拒绝漂绿,绿色贷款如何打造商业银行绿色名片?161 “双碳”背景下的顶流之争:碳资产vs绿电/绿证166 《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释放中国绿证交易积极信号绿色电力交易:企业如何交易和运用绿色电力?171 168 第一章: 碳市场发展 碳市场监管动态观察与评述 苏萌、席索迪、吕雅妮2022-02-15 一、近期碳市场的发展动态 •2021年12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配额”)清缴工作顺利完成。 •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在总结既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陆续发布了本行政区年度碳配额发放管理办法,并更新了各地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 -2021年12月27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2021年12月16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2021年12月29日,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津市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安排的通知》。 -2022年1月29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21版)》及《上海市2021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 •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境信息披露准则》”),并已于2022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 二、碳市场发展趋势总结和评述 (一)增加碳排放重点管理企业(“控排企业”)数量和行业范围 无论是全国碳市场,还是各试点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地区碳市场”),2022年都开始扩大控排企业的数量和行业范围。具体而言: 1.地区碳市场:从电力行业扩展至非能源密集型行业 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在制定年度碳配额发放总量上限目标的基础上,将纳入碳排放重点管理的行业覆盖范围扩大到新的行业部门,逐步从高耗能的电力等领域,扩展至其他非能源密集型行业。 •上海市: 上海市此前的“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纳管企业”)名单已经包括建筑、工业、交通等部门的305家企业;2022年1月29日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单位名单(2021版)》新增纳入了16家企业,行业包括食品制造、药品制造、汽车制造及高精尖技术等非能源密集型行业部门。 •广东省 新增行业覆盖:《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中披露,“自2022年度起,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纳入标准调整为年排放量1万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并增加陶瓷、纺织、数据中心等新行业覆盖范围”; 增加新建项目企业:除调整行业覆盖范围外,广东省将省内水泥、钢铁、石化、造纸和民航等行业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并有望于2021-2022年将建成投产且预计年排放2万吨二氧化碳(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新建(含扩建、改建)项目企业纳入控排企业管理名单。 2.全国碳市场:逐步扩大覆盖行业范围 随着2021年底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第一个履约周期的顺利结束,全国碳市场亦将稳步扩大市场覆盖行业范围。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此前表示,“在发电行业碳市场运行良好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全国碳市场覆盖的行业范围,通过碳市场等重要政策工具和手段,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1具体将会新增纳入的行业范围,待监管部门进一步发文说明。 评述: 根据IEA(国际能源署)官方网站统计2,截至2019年,中国最大的碳排放来自于电力和热能部门,其次来自于工业部门;交通运输、居民和农业所产生的碳排放量远不及上述产业部门。 因此,在碳市场最初启动时,首先纳入控排企业范围,作为碳交易的首批“玩家”的是发电(特别是热电)企业。越来越多的工业行业逐步纳入控排行业范围是必然的发展结果。对于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而言,更多的市场参与者,意味着更大的交易量、更活跃的现货市场、更具参考性的现货价格;交易主体及交易量的增长也将有助于市场交易价格趋于稳定,并降低单个交易主体操纵市场的可能性。 我们认为,碳排放权现货价格更具有代表性以后,碳排放权的现货价格可以激活更多基于碳资产的融资、衍生产品和其他创新产品。我们预计,随着更多市场参与者的加入,此类碳融资、衍生产品和其他创新产品将会更加普遍、更有市场影响力。 1http://www.gov.cn/xinwen/2022-01/04/content_5666282.htm 2https://www.iea.org/ (二)配额发放形式更加灵活:免费发放+不定期有偿竞买 相较于此前采用的单一免费发放配额的形式,一些试点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将逐步引入不定期有偿竞买机制,即在核定年度发放配额总量的基础上,根据该地区碳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通过有偿竞买方式向控排企业发放配额。例如,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2021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规定2021年度有偿发放部分配额,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碳市场运行情况组织开展有偿竞买。 评述: 碳配额的发放类似于碳排放权的“一级市场”。碳配额从完全免费核定发放向更加市场化的有偿发放进一步发展,其在“一级市场”的资产定价可能进而传导至碳排放权的“二级市场”,从而影响“二级市场”的价格机制。 随着我国“30·60战略”的不断推进,我们预计完全免费取得碳配额的比例可能会逐步降低。通过更具市场化的发放和交易机制引入,越来越稀缺的碳排放权也将被以更为市场化的定价方式配置。 (三)碳信用品种补充抵销机制:趋向多元化 符合各地区碳市场标准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将被继续允许抵销控排企业所产生的碳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各试点地区生态环境部门亦将有序引入其他碳信用品种来丰富抵销机制。例如《上海市2021年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中首次提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其他减排量作为补充抵销机制”,或将为多元化碳信用品种进入碳市场提供新的契机。 评述: “配额”(Allowance)和“信用”(Credit)是碳资产的两个最主要的类型。其中,“配额”更加侧重通过限制总量,运用行政手段调控碳排放量来促进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而“信用”则是对市场主体主动减排行为的鼓励与认证。 目前,CCER作为典型的受认证碳信用品种之一,可用于清缴抵销不超过应清缴全国碳排放配额(CEA)的5%;CCER如用于清缴上海碳配额(SHEA),则仅能用于清缴不超过3%的SHEA。允许经核证的碳信用用于抵销配额清缴,在政策层面为碳信用赋予了交易上的经济价值,将会鼓励更多企业积极参与主动减排以获得碳信用。 碳信用在碳资产中愈加重要,也将增加碳减排方案组合的投资机会,进而将吸引更多资本投入和布局多元化的碳减排项目。我们也期待更多的碳信用能够在未来被纳入到补充抵销机制中。 (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监管动向 根据《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环境信息披露准则》规定,控排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因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而受到相应处罚的上市公司及发债企业等均需要依法履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1.披露要求 《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两种形式,包括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并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环境信息,并 应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5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内容 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主要包含以下八类信息:(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基础信息;(二)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包括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环境保护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保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三)污染物产生、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自行监测等方面的信息;(四)碳排放信息,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五)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方面的信息;(六)生态环境违法信息;(七)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 此外,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还需要披露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原因,以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情况、评估与验收结果;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还需要披露融资所投项目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信息。 评述: 建立有效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及严格的惩罚机制将有助于确保碳排放数据的透明度、加强市场对于控排企业的监督。将控排企业在碳市场中的履约表现与新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融资机会、融资成本及诚信记录等挂钩,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欺诈与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滋生,保障市场完整性与流动性,从而保持市场参与者对我国碳市场的信任和信心,并提高我国碳市场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吸引力,加快我国实现低成本的减排目标的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