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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24)

2024-10-01-中国船级社棋***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24)

指导性文件GUIDANCENOTESGD017-2024 中国船级社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24 生效日期:2024年10月1日北京 目录 第1章通则1 1.1目的和适用范围1 1.2定义1 1.3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3 1.4有害物质清单3 第2章检验与发证概述8 2.1一般要求8 2.2证书/符合证明的签发与签署8 2.3证书/符合证明的有效性9 2.4GPR或GPR(EU)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9 2.5GPR+或GPR(EU)+附加标志的授予及检验9 2.6免责声明10 第3章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11 3.1一般要求11 3.2材料声明11 3.3供应商符合声明12 3.4新造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12 3.5检验申请15 3.6新造船的初次检验16 第4章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及检验18 4.1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的编制18 4.2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的维护26 4.3有害物质清单第II部分和第III部分的编制26 4.4现有船的初次检验27 4.5现有船的附加检验28 4.6现有船的换证检验29 4.7现有船的最终检验29 附件1有害物质清单所列项目31 附件2有害物质清单标准格式及《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格式35 附件3材料声明格式46 附件4供应商符合声明格式48 附件5常见有害物质在船舶上的分布49 附件6无石棉声明格式(产品制造厂家/供应商、船厂和船东/船舶管理公司)54 附件7符合《香港公约》和/或《欧盟1257/2013号法规》要求的产品认可要求57 附件8外观/取样检查计划样本66 附件9特定测试方法68 附件10现有船有害物质清单及有害物质位置示意图实例71 附件11放射源实例74 参考资料75 附录1《欧盟1257/2013号法规》76 第1章通则 1.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本指南旨在协助船东、船厂、供应商等相关方正确理解和实施《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环境无害化拆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关规定,同时也为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验船师统一实施公约涉及船舶的检验和发证要求以及CCS环境保护子要素“绿色护照”GPR、GPR+、GPR(EU)或GPR(EU)+附加标志的授予要求提供指导。 1.1.2公约适用的船舶①或申请CCS环境保护子要素“绿色护照”GPR、GPR+、GPR(EU)或GPR(EU)+附加标志的船舶,应满足本指南的要求。其他船舶可参照本指南的要求实施。 1.1.3《欧盟1257/2013号法规》适用的船舶或申请CCS环境保护子要素“绿色护照”GPR(EU)或者GPR(EU)+附加标志的船舶,除满足本指南要求外,还应满足《欧盟1257/2013号法规》的相关要求(详见本指南参考资料附录1)。 1.2定义 1.2.1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营运或营运过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船、浮动艇筏、浮式平台、自升式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包括已被拆除了船上设备的船舶或被拖曳的船舶。 1.2.2船东:系指登记注册为船舶拥有者的个人或公司,或无注册登记而拥有该船舶的个人或公司,或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其已从船舶拥有者处承担船舶营运的责任。但如船舶系国家拥有并由在该国注册为船舶经营者的公司营运时,船东就是该公司。该定义也包括船舶出售或交付拆船厂之前的一定时间内船舶的拥有者。 1.2.3均质材料:系指成分完全一致的不能经机械拆解为不同材料的材料,即指该材料原则上不能由机械作用,例如拆卸、切割、粉碎、打磨和研磨过程予以分离。图1是显示构成电缆的四种均质材料的实例。在此情况下,外护套、屏蔽内护套、绝缘体和导体均是单独的均质材料。 ①系指有权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或在其管辖下营运的船舶,但不包括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缔约国拥有或营运并暂时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小于500GT的船舶或在其整个寿命周期内仅在船旗国主权或管辖范围内水域营运的船舶。 图1均质材料实例(电缆) 1.2.4产品:系指船上的机械、设备、材料和涂装的涂层。 1.2.5供应商:系指提供产品的公司,其可以是生产厂家、贸易商或代理商。 1.2.6供应链:系指涉及从原材料至成品的材料和货物的供应和采购的系列实体。 1.2.7阈值:系指均质材料中的浓度值。对本指南附件1表A和B中阈值的修订,应用于阈值修订后编制或更新的有害物质清单(以下简称“IHM”),对现有或正在编制中的IHM并不适用。但当在IHM中新增物质时(例如对其维护),应采用经修订的阈值并记录在IHM中。 1.2.8进入安全:系指符合下列标准的处所: (1)空气中的氧气含量和易燃蒸气的浓度在安全限值以内; (2)空气中的任何有毒物质在允许的浓度以内; (3)由适任人员指定的工作在按指示操作时,有关的残渣或物质在现有空气状况下,不会产生有毒物质非受控的释放或易燃蒸气达到不安全的浓度。 1.2.9热工安全: (1)具备安全、非爆炸的条件,包括除气条件,以便使用电弧或气焊设备、切割或气割设备或其他明火形式,以及进行加热、打磨或产生火花的操作;和 (2)符合第1.2.8条的进入安全要求;和 (3)热工作业后不会导致现有空气状况的改变;和 (4)为防止产生火焰或火焰扩散,所有相邻处所都已进行清洁或惰化或充分处理。 1.2.10有害物质:系指易于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造成危害的任何材料或物质,就本指南而言,指附件1中列出的有害物质。 1.2.11新造船:系指 (1)在公约生效之日②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 ②公约定于2025年6月26日生效。 (2)如无建造合同,在公约生效6个月时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3)在公约生效30个月时或以后交付的船舶。 1.2.12现有船:系指非新造船。 1.2.13拆船厂:系指用于拆船的特定区域,包括场地、船厂或设施。 1.2.14供应商:系指提供产品的公司,可以是生产商、贸易商或代理商。 1.2.15固定设备(固定的):系指设备或材料牢固地固定在船上,比如通过焊接或通过螺栓、铆接或水泥黏结,并在其位置被使用的状态,包括电缆、垫片 /垫圈。 1.2.16非固定设备(松散安装的设备):系指船上状态为非“固定的”的设备或材料,如灭火器、遇险信号和救生圈。 1.3船舶有害物质的控制 1.3.1应禁止和/或限制船舶新安装含有附件1表A所列有害物质的材料,但如果该有害物质在均质材料中浓度未超过阈值可允许使用,应在IHM中列出。关于“氢化氯氟烃(HCFC)”,香港公约与MARPOL公约一致,允许在2020年1月1日前新安装含HCFC的设备,而《欧盟1257/2013号法规》要求,自2018年12月31日起,禁止新装含有HCFC的设备,包括欧盟成员国旗船舶,以及在欧盟水域停靠或锚泊的非欧盟成员国旗船舶。 1.3.2对于附件1表B中所列物质,可允许使用,但如果其在均质材料中浓度超过阈值,则应予以识别并在IHM中列出。 1.4有害物质清单 1.4.1编制有害物质清单的目的:提供船舶实际存在的有害物质信息,以方便拆船厂在拆解船舶时使用此信息,以决定如何安全和环境无害化管理有害物质。 1.4.2有害物质清单应以本指南附件2附录1“有害物质清单标准格式”为基础予以编制,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第I部分:船舶结构或设备中含有的材料(含3个细分部分); I-1涂料和涂层系统; I-2设备和机械; I-3结构和船体。 (2)第I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 (3)第III部分:物料。 1.4.3对于新造船,应检查和确认船舶结构和设备包含的附件1表A和表B所 列物质符合1.3所述要求,并将该物质及其位置和近似值在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列出。对于现有船,则应至少将船舶结构和设备包含的附件1表A所列物质及其位置和近似值在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列出,对于附件1表B所列物质应尽可能予以识别和列出。有害物质清单第II部分和第III部分应在船舶拆解前列出。对含有附件1表A或表B所列物质的任何备品,如其使用符合1.3所述要求,则应在有害物质清单第III部分列出。 1.4.4有害物质清单所列物质 (1)本指南附件1以列表举例的形式列出了需要在有害物质清单上列明的材料:表A包括公约附录1物质;表B包括公约附录2物质;表C包括对拆船厂的环境和人员健康潜在有害的物品;表D包括不构成船舶整体部分且不太可能在拆船厂进行拆除或处理的常规消耗品。其中,表A和表B对应于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表C对应于有害物质清单第II和第III部分,表D对应于第III部分。 (2)在固体金属或金属合金中固有的表B所列物质,比如钢、铝、黄铜、青铜、镀层和焊料,如果其用于一般构造,例如船体、上层建筑、管子或设备和机械的外壳,则不要求在有害物质清单中列出。 (3)安装在设备中的印刷电路板中潜在含有有害物质的数量不必在有害物质清单中列出。 1.4.5有害物质清单标准格式的填写 (1)“设备和机械”栏的填写要求 应在该栏中填入每一设备或机械的名称。如果一种以上的有害物质存在于同一件设备或机械中,该设备或机械的相关行应作适当划分,以便于填写此件设备或机械中含有的所有有害物质;如果船舶同一个位置安装有一个以上的设备或机械,应在该栏中填入这些设备或机械的名称和数量;对于含潜在超过阈值的有害物质的类似材料、相同或普通的项目,例如螺栓、螺帽和阀件等,可在IHM上一并列出而非单独列出每一个项目,并标注其大致位置和大约数量(即“批量列出”)。前述实例分别见表1第1行、第2行和第3行。 表1一个位置有一个以上的“设备和机械”栏目的填写实例 编号 设备和机械的名称 位置 物质(附件1分类) 使用的部分 近似值 备注 1 主机 机舱 铅 活塞销衬套 0.75 kg 汞 增压空气温度计 0.01 kg 编号 设备和机械的名称 位置 物质(附件1分类) 使用的部分 近似值 备注 2 柴油发电机(x3) 机舱 汞 温度计 0.03 kg 3 FC阀(x100) 全船 铅和铅化合物 20.5 kg (2)管子和电缆 对于位于一个以上舱室的管系和系统(包括电缆),应使用相关系统的名称来填写(如压载水系统,动力电缆)。只要对系统予以清晰标识和正确命名,则不必填写该系统所在的舱室。 (3)“大约数量”栏的填写要求 固体有害物质的近似值的标准单位应为kg。如果有害物质是液体或气体,标准单位应为m3或kg,对于甲板或舱壁上使用的有害物质,如认为更适宜,也可以使用m2。标准单位应采用公制单位。近似值应四舍五入并至少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如果有害物质少于10g,该近似值应标示为“<0.01kg”。实例见表2。 表2“大约数量”栏目的填写实例 编号 设备和机械的名称 位置 物质(附件1分类) 使用的部分 大约数量 备注 配电板 机舱控制室 镉 外壳涂层 0.02 kg 汞 热量计 <0.01 kg 小于0.01kg (4)“位置”栏的填写要求 建议基于船舶布置图(如总布置图、防火控制图、救生设备布置图、机舱布置图、居住舱室布置图和液舱布置图)以及船上其他文件(包括证书或备件清单)编制涵盖船舶所有舱室的位置列表。位置描述应基于如甲板或舱室的位置,以能够易于标识。位置名称应与船舶布置图对应,以确保IHM和船舶布置图相一致。实例见表3。对于“批量列出”,项目或材料的位置可予以概括描述。例如,位置可只包括主要分类,比如下文表3中所示的“全船”。 表3“位置”栏目的填写实例 (A)主要分类 (B)二级分类 (C)位置名称 全船船体部分 首部 水手长储藏室… (A)主要分类 (B)二级分类 (C)位置名称 货物区域 1号货舱/液货舱1号车库甲板… 液舱区域 艏尖舱1号压载水舱1号燃油舱 … 艉尖舱 尾部 舵机室应急消防泵处所 … 上层建筑 居住舱室罗经甲板驾驶桥楼甲板…驾驶室机舱控制室货物控制室 … 甲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