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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微问答】三个问题带你了解税收基本知识(第41期)

2016-12-09中债资信十***
【中债微问答】三个问题带你了解税收基本知识(第41期)

1、 税收的构成及主要税种对税收的贡献度? 税收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也是政府最稳定的财力来源。税收总量由不同税种组成,对于我国而言,现行18个税种(“营改增”全面推行后,营业税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分别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税。其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为最主要的税种,在税收收入上形成了“三足鼎立”的格局。2015年全年,三大税种收入合计77,556亿元,其中国内增值税收入31,109亿元,企业所得税收入27,134亿元,营业税收入19,313亿元,分别占当年税收收入的24.9%、21.7%和15.5%,合计占比达62.1%。 2、 税收的分类方式及主要税种央地分成情况? 税收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和标准形成不同的分类方式,主要包括: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按照课税对象的属性、按照计税的标准、按照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按照税率的形式、按是否构成独立税种等等。其中,最常见且与中央和地方财力关系最密切的分类方式为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进行的中央税、地方税、央地共享税的分类,其中中央税归属中央财政,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地方税归属地方财政,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央、地共享税由中央地方按比例分成,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直接划入地方金库。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地方税和央地共享税中的地方分成部分是地方政府的最主要构成部分;中央也会通过收取的税收向地方政府提供转移支付进行支持。 主要税种央地分成比例(%) 3、 “营改增”财税体制改革及其影响? 目前我国税收改革进行的最主要的调整是“营改增”,即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且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 “营改增”自2011年起在我国推行,大致经历了三个扩地区、扩行业阶段,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将前期未实施“营改增”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也全部纳入“营改增”范畴,这也标志着营业税即将“谢幕”。 “营改增”在消除重复征税,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营业税主要针对第三产业征收,税收收入归地方所有,是地方政府主要的税收收入,“营改增”以后,由于相关税收由地方全额征收变为与中央分成,短期内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地方政府财力规模。 为保持现有央、地财力格局稳定,采用通过调整增值税的分成比例,适当增加地方的占比,以弥补地方财政所减少营业税的损失的过渡期方案,具体包括: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央、地共享范围;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中央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地方,确保地方既有财力不变等。过渡期暂定2~3年。 从过渡期后将会影响地方财力规模来看,以2016年6月~9月全国增值税合计收入约14,706亿元进行测算,不考虑自然增长等其他因素下,粗略换算成全年增值税收入约44,118亿元,过渡期结束后,增值税央、地分享比例由50%:50%变为75%:25%,用上述数据计算,地方留存额将在现有基础上减少一半,约1.1万亿元。考虑税收的自然增长,地方财力被划归中央的规模将会更大。故过渡期结束后,为平衡地方财力支出压力,中央或可能出台相关税收政策对此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