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合规情况报告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2024年2月 2023年中国世界贸易组织合规情况报告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2024年2月 目录 前言1 执行摘要2 引言6 中国WTO成员资格的评估6 中国加入WTO6 对成为WTO成员的期望7 中国WTO合规记录7 采取以市场为导向的政策8 WTO合规问题10 昔日应对中国挑战的努力11 以WTO为核心的战略11 WTO框架外的战略12 当今中国的挑战13 美国对华贸易政策16 国内投资16 双边交流16 执法17 国内贸易工具17 盟友和合作伙伴18 特定贸易关切19 产业规划19 国有企业21 技术转让22 自主创新22 补贴23 产业补贴23 产能过剩23 农业国内扶持措施24 渔业补贴25 进口政策25 贸易救济措施25 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26 农产品增值税退税27 环境政策27 废旧材料和可回收材料进口禁令27 再制造产品进口禁令27 劳动力27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28 概述28 农业生物技术审批28 食品安全29 家禽29 猪肉30 牛肉30 技术性贸易壁垒30 标准30 化妆品31 投资限制32 竞争政策33 出口政策33 出口限制33 增值税退税及相关政策34 知识产权保护34 概述34 商业秘密35 恶意商标注册35 网上侵权36 假冒商品37 药品和医疗器械37 药品37 医疗器械38 服务39 概述39 银行业40 证券、资产管理和期货服务40 保险业40 电子支付服务40 互联网支付服务41 电信服务41 互联网监管制度41 基于IP的语音传输(VoIP)42 云计算服务42 音像及相关服务42 影院电影42 在线视频和娱乐服务43 法律服务43 快递服务43 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政策43 数据限制43 “安全可控”的信息通信技术(ICT)政策43 加密44 政府采购44 行政程序45 行政许可45 透明度46 概览46 贸易相关措施的公布46 通知与意见征求程序46 翻译46 咨询点47 社会信用体系47 其他非关税措施48 缩写 ACFTU 中华全国总工会 CBIRC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ED 中美全面经济对话 CFDA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CNIPA 国家知识产权局 GAC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 JCCT 中美商贸联委会 MIIT 工业和信息化部 MARA 农业农村部 MOF 财政部 MOFCOM 商务部 MOST 科学技术部 NBC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 NDRC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NMPA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PBOC 中国人民银行 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SAI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SAMR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SASA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SAT 国家税务总局 SCLAO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SED 中美战略经济对话 S&ED 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 WTO 世界贸易组织 前言 本报告是根据《2000年美国–中国关系法》(U.S.-ChinaRelationsActof2000,P.L.106-286,22U.S.C.§6951)第421条的规定向国会提交的第22份报告。该法案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每年向国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情况,包括多边承诺以及对美国所做的任何双边承诺。报告所涵盖的时间范围为2022日历年。同时,根据该法案第413(b)(2)条款(22U.S.C.§ 6943(b)(2))的规定,报告还纳入了海外合规项目(OverseasComplianceProgram)的调查结果。 USTR曾协助美国政府监测中国对WTO承诺的履行情况。在本报告的编写过程中,USTR借鉴了其在这方面的相关经验。USTR负责领导贸易政策委员会(TPSC)下设的中国分委员会。该机构间机构的任务包括评估中国为履行WTO承诺所做的努力。该TPSC分委员会由以下机构的专家组成,包括:贸易代表办公室、农业部、商务部、劳工部、司法部、国务院、财政部、环境保护署、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及其他机构。该分委员会成员与国务院经济官员、海外商务服务官员、执法和合规官员、来自商务部的知识产权专员、海外农业服务官员、在美国驻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的海关和边境保护专员以及移民和海关执法专员密切合作,积极收集和分析信息,与在中国经营的美国企业保持定期联系,并与中国政府主要部委和机构的官员保持定期对话。此外,该分委员会还以开会的形式评估和协调中美在贸易领域内的接触。 为了协助编写本报告,USTR以TPSC主席单位身份于2023年8月17日在《联邦纪事》(FederalRegister)上发布了一份通知,要求利益相关方提交书面意见。USTR随后收到利益相关方提交的一些书面意见。这些书面意见可在www.regulations.gov网站上查阅,档案号为USTR-2023-0008。 执行摘要 在本报告中,我们对中国的WTO成员国身份进行了最新评估。评估结果显示,中国实施的国家主导的非市场经贸模式为全球贸易带来了严峻的特殊挑战。多年来,美国和其他秉持相同贸易理念的WTO成员国始终致力于通过各种以WTO为核心的战略来解决中国造成的诸多问题。但显然,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新战略——包括在必要时采取WTO框架外的战略。 2001年中国加入WTO。当时,中国同意接受WTO开放和以市场为导向的贸易原则,并将其融入中国的经济和贸易体系和制度中。中国还同意承担现有WTO规则设定的义务,同时也作出了多项特有承诺。正如我们先前记录的那样,迄今为止,中国在遵守这些条款方面的表现仍然不佳。 正如之前所记录的那样,中国长期以来一直违反、无视和规避WTO现行规则。中国还试图阻挠WTO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例如不遵守WTO规定的透明度义务。此外,更为关键的是,在加入世贸组织二十多年后,中国仍然奉行国家主导的非市场经贸模式,尽管其他WTO成员期望“中国改革经济模式,追求WTO所倡导的开放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发展方式”——正如中国对外所宣称的那样。然而,事实上,在过去十年里,中国却更加倚重国家主导的非市场经贸模式,由此产生的重商主义严重损害了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企业和工人利益,并使其处于劣势地位。 中国对其他WTO成员国造成的伤害,主要原因并非其偶尔不遵守现行WTO规则,而是该国平时奉行的国家主导的非市场经贸模式。这种方式主要体现在中国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尤其是近年来,中国共产党(CCP或中共)对市场的干预越来越严重。众所周知,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经常采取一系列非市场的政策和措施来干预市场,其目的不仅在于为中国的产业和企业提供人为竞争优势,还在于主动打压外国产业、企业和工人。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也是WTO成员国中最大的贸易国,因此,中国加入WTO后决 定继续奉行国家主导的非市场经济政策,使这一问题更加重要。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所奉行的政策和做法必将对双边和全球贸易产生巨大影响。 显然,中国在经济和贸易方面一贯依赖非市场政策和做法。这不仅削弱了外国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平决策,并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在描述中国经济体系时,观察者创造了一系列新词汇,包括“国家资本主义”、“China,Inc.”,以及最近的“CCP,Inc.”。无论以何种术语概括中国经济体系的本质,其为全球贸易领域带来的独特挑战都是显而易见的。外国企业不仅要与中国企业竞争,还要与中国政府竞争。因此,竞争环境并不平等,无论是在中国市场还是在全球其他市场,只要外国企业要与中国企业竞争,竞争环境都严重不利于外国企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并未简单地继续推行其加入WTO时所宣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变得十分具有掠夺性,这一点毋庸置疑。换言之,中国不再单纯依靠中央计划指引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商业决策。相反,中国正在借助国家主导的非市场经贸模式,确保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和全球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在追求国际主导地位的过程中,中国既瞄准传统产业,也觊觎新兴产业,不仅为本国产业提供前所未有的金融和监管支持,还积极推行旨在削弱并最终取代外国竞争对手的政策和做法。 多年来,中国为实现和维持本国产业和企业的主导地位,采取了多项非市场政策和做法。这些政策和做法也在不断进化调整。虽然中国为确保本国企业在国内和全球市场占据主导地位而采取了不同的非市场政策和做法组合(具体因行业而异),但任何一类最常见的非市场政策和做法清单都很长并且包括: 采纳并推行旨在使中国企业在特定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产业规划,具体表现为设定产能、产量、出口量或市场份额目标等。 指示、施压或采取其他行动确保中国企业遵从国家产业规划中设定的目标。 在国有企业和中国私营企业中安排中共官员担任管理职务,以监督、指导、施压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商业决策; 为实现产业规划目标,通过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各级政府的投资引导基金等渠道,持续不断地提供大量补贴,而这些补贴往往是不透明的; 通过为目标行业的中国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贷款展期,将风险转嫁给国家; 未能公布向中国企业提供补贴或其他财政支持的中央和省市层面的最终措施; 指示、施压或以其他方式确保在华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做出与国家产业规划目标相冲突的商业决策,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向这些企业派驻中共官员; 给予国有企业特殊的监管和其他优惠以及竞争优势; 指示或允许政府监管部门以歧视性方式行使权力,包括给予中国企业比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更优惠的待遇; 指示或支持窃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用于商业用途; 强制或强迫技术转让; 指示、施压或采取其他行动确保中国企业收购那些拥有实现国家产业规划所需技术的外国企业; 指示、施压或以其他方式确保中国企业根据国家产业规划目标购买中国制造的产品,而不是进口产品; 根据国家产业规划目标,指导、施压或以其他方式确保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外投资并获得原材料,并且仅供生产下游产品的中国企业使用; 当外国企业触犯中国政府利益或采取其他令中国政府不满的行为时,对其进行报复,从而为所有外国企业营造出一种 具有寒蝉效应的商业环境,尤其是在中国设有业务的外企; 有选择地或任意地实施或执行知识产权法,以实现国家的产业规划目标; 有选择地或任意地实施或执行竞争法,以实现国家的产业规划目标; 在已有国际标准的情况下仍推行特殊的国家标准,借此利用中国市场的经济影响力推动或迫使这些标准在全球市场得到采纳; 使用不公平的劳动手段,如强迫劳动、限制劳动力流动、从制度上限制劳资双方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工资标准水平、剥夺工人结社、组织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禁止成立代表工人的独立工会等,人为地降低中国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尤其是在工业领域; 纵容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不严格,人为降低中国企业的劳动力成本,尤其是在工业领域; 通过国有企业和中国民营企业,制造或维持长期的非市场性产业产能过剩,损害在中国市场和全球市场上竞争的外国企业的利益; 指示司法机构做出有利于国家产业规划目标的裁决;以及 未能公布所有影响企业和个人权利与义务的中央和省市层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 显而易见,中国并非孤立地或者只在少数几个行业中采用这些非市场经济政策和做法,而是在许多行业中采取了这些政策和做法的不同组合。中国的相关措施是层出不穷的。种种迹象表明,中国将继续以其认为必要的任何方式干预市场,以实现国家的产业规划目标。中国这方面的举措并不有所节制。 回顾中国如何推行一种非市场政策或做法,即中国如何指导或资助窃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和保密商务信息并将其用于商业领域,即可了解中国在这方面举措的规模。最近,五眼联盟国家(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的情报和执法官员公开表示,中国政府推行和资助这类窃取活动的规模在人类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甚至超过了世界上所有其他国家的总和。2023年,仅美国一国便发起了大约2000起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