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劳动法律专递 2020年第1期
环球视角: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原用人单位要求新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分析
作者:顾巍巍、曹思思、邹倩明
本文探讨了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原用人单位请求新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
要点:
- 竞业限制协议性质:竞业限制协议由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新用人单位并非协议缔约方,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约束。
- 请求权分类:
- 违约之诉:原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主张新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新用人单位不受约束,此主张通常被驳回。
- 侵权之诉:新用人单位通过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侵犯原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时,原用人单位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侵犯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 法律依据:
-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原用人单位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 《侵权责任法》:若新用人单位通过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侵犯原用人单位的知识产权,原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张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新法速递:疫情防控下企业延迟复工的政策解析
要点:
- 延长春节假期性质:延长的三天假期视为因疫情防控的“特殊假期”,而非法定节假日,1月31日和2月1日应按特殊假期处理,2月2日为休息日。
- 各地延迟复工通知:各地通知要求迟延复工期间的性质不一,部分视为休息日,部分则根据工作日安排支付工资或补休。
- 工资计算:
- 特殊假期:1月31日和2月1日应按特殊假期计算,如广东、四川等地规定。
- 休息日:北京、广东、山东等地在2月3日至2月7日视为工作日,而在2月8日和2月9日视为休息日,需补休或支付双倍工资。
-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涉及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不受限制。
- 劳动关系处理: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支付其工作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合同到期顺延。
- 特殊情况处理:延迟复工期间不影响产假、婚假、陪产假等假期的正常享受。
结论
本文通过详细分析,指出了在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原用人单位如何寻求对新用人单位的责任追究,并探讨了疫情防控下企业延迟复工的政策解析,为企业提供了法律指导和操作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