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股权期权激励争议的归因与影响》由Gu Weiwei、Wan Fawen、Chen Jess及Nie Eva共同撰写。
概述:
股权期权权利(以下简称“EOR”)指的是公司授予受让人(即EOR受益人)在授权后,以约定价格和数量购买股票/股份的权利。目前,许多公司,尤其是高科技公司,热衷于实施股权期权激励计划来吸引人才并促进稳定运营。在实施股权期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公司不可避免地会与员工产生争议。然而,关于股权期权激励产生的争议究竟是劳动争议还是合同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主要争议点。确定股权期权争议的法律性质将对案件的管辖权、程序规则以及涉外法律的应用产生重大影响。
主要将股权期权争议定性为“劳动争议”的原因:
- 股权期权是额外的劳动报酬:现有的法律法规通常将股权期权纳入劳动报酬的范畴讨论。例如:
- 补偿与评价委员会负责制定股权激励方案(上市公司董事会指定的补偿与评价委员会负责制定股权激励方案)。
- 个人所得税征收:计算并支付个人从股权期权获得收入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规定(《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2)指出,当员工行使期权时,若实际购买价格(执行价格)与购买日股票的公允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与员工工作相关的业务绩效有关,则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规定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获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格(执行价格)与公允价格(市场价)之间的差距应被记录为企业工资和工资支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第2条(1)指出,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在实施后立即行使,则上市公司可以计算实际行使价格与涉及员工支付的价格之间的公允价格差距)。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股权期权争议往往被归类为劳动争议,这涉及到一系列法律层面的考量,包括但不限于税收计算、薪酬管理及企业所得税处理等方面。因此,确定股权期权争议的性质对于理解和解决此类争议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