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比较指南 中国 贡献者 王恒 | 陈华华 | 徐嘉兴 | legal500.com/guides CHINA 民事和商业事项裁决的执行 1.哪些国际公约、条约或其他安排适用于在贵国法域执行外国判决,在什么情况下适用? 国际公约 中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2005年海牙法院选择公约》)。中国已参与制定《承认和执行外国在民事或商事事项上的判决公约》(《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但尚未签署 。 截至2022年8月28日,中国尚未加入任何有关外国判决执行的国际公约或多边条约。 双边条约 根据外交部数据库[1],目前中国与其他国家缔结了38项有效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有35项条约载有关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的规定 (与韩国,泰国和新加坡缔结的条约不包含判决执行规定)。下图列出了35项条约的信息: Country 条约生效日期 法国 1988/02/08 波兰 1988/02/13 蒙古国 1990/10/29 罗马尼亚 1993/01/22 俄罗斯 1993/11/14 白俄罗斯 1993/11/29 西班牙 1994/01/01 乌克兰 1994/01/19 古巴 1994/03/26 意大利 1995/01/01 埃及 1995/05/31 保加利亚 1995/06/30 哈萨克斯坦 1995/07/11 土耳其 1995/10/26 塞浦路斯 1996/01/11 希腊 1996/06/29 匈牙利 1997/03/21 Kirghizia 1997/09/26 乌兹别克斯坦 1998/08/29 塔吉克斯坦 1998/09/02 摩洛哥 1999/11/26 越南 1999/12/25 突尼斯 2000/07/20 老挝 2001/12/15 立陶宛 2002/01/19 对阿于拉上伯述联国合家酋的法长院国作出的判决行。 ,200各5自/0的4/条12约将适用于在中国 韩国DPR 2006/01/21 其阿他根安廷排 2011/10/09 中秘国鲁和新加坡之间的MoG 2012/05/25 阿尔及利亚 2012/06/16 科威特 2013/06/06 巴西 2014/08/16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2014/10/12 埃塞俄比亚 2018/01/03 伊朗 2021/07/13 尽管《中新双边条约》不涉及判决执行问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了一份指导备忘录(“MoG”) [2]论商事案件中金钱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新加坡-中国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举行,[3]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指导,以了解在新加坡和中国执行外国判决的适用法律和法规。 国防部本身不是一项条约,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迄今为止唯一的一份备忘录,为中国和外国之间执行外国商业和民事判决提供了详细指导。实践中,中国法院在考虑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判决时,可以向外交部寻求指导[5],但没有施加任何约束力。 香港、澳门和台湾 由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特殊政治和法律地位及其与中国大陆不同的法律制度,这三个地区的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执行受到类似于适用于中国法律的法律框架的特殊安排(“特殊安排”)的约束。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2006年4月1日生效); 《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院选择协议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 [1]见http://treaty.mfa.gov.cn/web/index.jsp,上次访问时间为2022年8月27日。 的执 [2]英文全文可在https://www.sicc.gov.sg/docs/default-source/guide-to-the -sicc/spc-mog-english-version-signed.pdf. [3] [4]Ibid. [5]2021年7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胡01谢外人第22号(201901选外确认22号)的判决中,承认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理由是MOG证明中国和新加坡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6]本安排将在《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生效后终止和取代(根据后一安排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双方应宣布本安排的开始日期。). 2.贵国对此类条约有什么保留? 不适用。中国尚未加入任何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公约或多边条约。 3.在没有公约或条约或其他安排的情况下,外国判决可以在您的司法管辖区执行吗? 根据一般法律? 根据中国法律,外国判决可以依靠双边条约得到承认和执行,或者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基于中国与外国之间的互惠。[1]对于在尚未与中国缔结双边条约的司法管辖区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必须援引互惠原则作为法律依据(外国离婚判决是一个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承认和执行此类判决不需要对等)。[2]. 在以下情况下,没有法定的“互惠”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们通常认为,事实上的互惠(外国先前已承认或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是中国与外国司法管辖区之间存在互惠的有力证明。然而,对于法律上的互惠(外国司法管辖区未承认或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但根据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中国的判决可以在该司法管辖区执行)是否也可以根据中国法律得到承认,意见不一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分组讨论摘要》(以下简称《分组讨论摘要》)[3]对这一问题提供了具体指导,并积极承认法律上的互惠性作为法院确定互惠关系的标准。根据其第44条(互惠关系的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时,可以认定存在相互关系: 1.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受法院所在国法律的约束,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中国已与法院所在国达成相互理解或共识;要么 3.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渠道对中国作出了对等承诺,或者中国通过外交渠道对该国作出了对等承诺,没有证据表明法院所在国以不存在相互关系为由拒绝承认或者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上述规定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互惠的解释和理解一直采取更加宽松的方法。如果满足上述任何条件,则可以认为互惠关系已成立,这使得外国判决在中国法律下可根据强制性法律要求得到承认和执行。 [1]《民事诉讼法》第287条(修正于 2021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对等原则审查该判决或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订)》第542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执行的,法院所在国不缔结、不参与任何国际条约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互惠关系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该申请,除非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 [3]小组讨论摘要既不是法律,也不是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它是人民法院遵循的重要指导文件。 4.外国判决在贵国管辖范围内执行之前必须满足哪些基本标准?它仅限于金钱判决还是延伸到其他形式的救济? 正如第11节中更详细讨论的那样,可以基于各种法律和事实理由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提出质疑。作为初步要求,寻求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在原始管辖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它必须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不能上诉; 承认和执行的申请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的,目前为两年。 可执行的外国判决不仅限于金钱判决,还扩展到其他形式的救济。从广义上讲,“外国法院对民商事案件的实质性争议作出的判决、裁定、裁定、命令等法律文件和刑事案件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文件”[1]均作为外国“判决、裁定”处理,目的在于承认和。 中国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保全裁定和其他临时或程序性决定除外)。 [1]第41条,小组讨论摘要。 5.贵国司法管辖区根据此类公约、条约或安排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以下简称“申请” )。 申请书应指明以下细节: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详细信息;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名称、判决的案件编号、诉讼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3.特殊fic浮雕和理由; 4.被告财产的状况和位置;和 5.中国境外执行程序的现状。 接受申请。 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作出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答辩人的服务和答辩人的辩护。 申请将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辩护,如果被申请人在中国定居或居住,则为15天;如果被申请人在中国没有住所或居住,则为30天。 法院的调查。 法院通过正式听证会或非正式会议进行调查,为当事方提供陈述案件的机会。 关于承认的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裁决是有效的,不可上诉。在某些有限的条件下,可以重审。如果外国判决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在中国,申请人可以根据索赔的是非曲直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申请。 申请人在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有利裁定后,可以进一步申请执行外国判决。 6.如适用,贵国司法管辖区根据一般法律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是什么? 中国一般法律规定的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与前面第5节所述的条约规定的承认和执行程序相同。唯一的区别是,如果申请是基于中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执行法院可以作出批准或拒绝申请的最终裁决 。如果申请是基于互惠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在判决前通过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其结果。[1]. [1]小组讨论摘要: 第49条[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报告和通知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结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后,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五日内逐级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及其中文译本、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 人民法院根据对等原则对其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前,应当将拟出具的意见报本辖区内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拟出具的意见的,应当将审查意见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答复之前,不得作出裁定。 7.如果有的话,你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对外国判决施加了什么正式要求,然后才能 强制执行?例如,判决必须作出吗? 外国判决应当由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根据适用的条约以其他方式证明。 如果判决书是外语,则应附上法院批准的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证明。此外,文件显示 1.根据原始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判决是最终的和决定性的 ;以及 2.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被告在诉讼中被适当传唤,也需要, 除非这些信息已经包含在判决中。 [1]小组讨论摘要,第35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提交申请书,并附有下列文件: 1.判决的原件或经过认证的真实副本; 2.证明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和 3.证明外国法院在缺席判决的情况下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 判决、裁定已经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况作了说明的,不需要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判决书和其他文件为外文的,应附上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是在中国境外出示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申请人所在国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手续,或者办理证明手续。 8.在您的司法管辖区执行或注册外国判决通常需要多长时间?是否有简易程序? 这取决于各种因素,例如申请是基于双边条约还是互惠,判决是否是默认判决,以及哪个法院正在审理申请。通常,如果申请是基于双边条约的,则与申请是基于互惠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