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策 略 投资策 略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研究报 告 强化退市对A股投资理念的影响 —A股投资策略 投资摘要: 退市新规严格执行,加快了市场出清。从初期没有退市制度相关规则导致个别公司僵而不死、僵而不退到退市制度的破冰和退市公司的出现,监管持续推动 退市制度化、常态化的运行,符合资本市场的发展轨迹,也给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定下基调。三十多年来,A股的监管政策涉及到退市的条文愈加规范。红利策略收益的相对稳定性。A股自1990年以来,在初期市场齐涨共跌的现 象非常明显。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增多和齐涨共跌现象逐渐消退,A股内部分 化的表现愈来愈明显,价值投资理念的大旗随之飘扬。公募基金逐步发展壮大,一部分资金更加趋向于收益的相对稳定性,在海外表现良好的红利策略因此应运而生,得到了市场的青睐。 市场估值体系的演变。资本市场的估值受到多方面影响,比如流动性、宏观政 策、经济周期、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等等。A股初期估值高,投资理念不成熟,随着上市公司数量增多,投资者投资理念逐渐发展,从整体上来看高估值出现了明显的回落。 投资策略:从一个较长期限来说,退市制度常态化是大势所趋,存量上市公司的数量经过之前的高歌猛进之后,或许会趋于一个相对均衡的区间。市场“炒 新,炒小,炒差”的风格或许仍会不时出现,整体上市场的波动性呈现一个下降的趋势。随着机构投资者的不断壮大,“耐心资本”的增长,以及长期而言投资者“风险厌恶”的投资特性会表现的更加明显,监管推动强制分红的决心不变,随着价值投资理念的进一步推广,红利投资策略依然会有广阔的增长空间。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分红一般集中在年报披露,如今年报披露期已过,需注意短期回落风险。 风险提示:市场波动风险,政策风险 2024年06月20日 徐广福分析师 SAC执业证书编号:S1660524030001 相关报告 1、《高位回落信心承压:申港证券策略周报》2024-06-05 2、《政策宽松预期升温:申港证券策略周报》2024-05-21 3、《估值低位后市可期:申港证券策略周报》2024-05-16 4、《关注新质生产力:申港证券策略周报》 2024-05-07 5、《市场信心进一步增强:申港证券策略周报》2024-05-06 内容目录 1.退市新规严格执行,加快了市场出清步伐3 1.1二级市场退市制度的演变3 1.2退市制度逐渐演变下的退市情况8 2.红利策略的阶段表现9 2.1红利指数的市场表现9 2.2红利基金的规模9 2.3微盘股的表现10 3.市场估值体系的演变10 4.投资策略12 图表目录 图1:历年强制退市股票家数9 图2:上证综指历史市盈率情况11 图3:上证综指历史市盈率情况(自1994年起)11 图4:上海市场的上市公司数量(2001年5月---2024年5月)11 图5:沪深300估值走势(2005年4月8日---2024年6月12日)12 表1:涉及相关法规及条文3 表2:该段时期相关法规及条文4 表3:该段时期相关法规及条文6 表4:国证红利指数的表现(单位:%)9 表5:小市值指数和宽基指数的涨跌幅(单位:%)10 1.退市新规严格执行,加快了市场出清步伐 1.1二级市场退市制度的演变 初期阶段(1994年-2003年) 在股市的早期阶段,资本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企业融资服务,相对来说,各方面的制度并不是非常完善,退市的标准直到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和1999 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才有初步明确。1998年上市公司苏三山因为连续三年亏损成为我国第一只被暂停上市的股票。2001年证监会根据市场的发展,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行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连年亏损公司的退市程序。2001年4月23日连续四年亏损的PT水仙被中国证监会终止上市,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第一家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 表1:涉及相关法规及条文 法律法规涉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证监会(2001) 第一百五十七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第一百五十八条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四十九条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 第五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暂停或者终止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 第六十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八十六条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 第五条上市公司第三年度连续亏损的,自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证券法》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证券交易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应当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条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四十五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十二个月。 第十七条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 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法律法规涉及条文 证券交易所自该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暂停股票特别转让服务。第十八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一)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二)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 (三)第十七条所述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四)申请恢复上市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务院公报、申港证券研究所 变革期(2004年-2019年) 随着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的成功试点到全面推行,资本市场迎来了一个重要的发展期,中小企业板(2004年)和创业板(2009年)相继设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设愈加丰富,退市的标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比如2006年11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2012年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201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4项退市配套业务规则。2014年10月证监会出台了《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完善了主动退市制度,明确了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强制退市制度。2018年“长生生物疫苗事件”发生后,沪深交易所发布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将“存在涉及公众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列为强制退市的情形之一。 表2:该段时期相关法规及条文 法律法规涉及条文 《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深交所2006) 第三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主营业务为担保的公司除外); (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者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 (五)公司受到本所公开谴责后,在二十四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六)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七)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第十七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仍为负的; (二)因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 法律法规涉及条文 《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交所,2012年) 《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上交所2012)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上交所2012)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上交所 2012) 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且本所认为情形严重的; (三)因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除外)超过5000万元且占公司净资产值的50%以上; (四)因第十一条第(四)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后,公司首个中期报告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未全部归还; (五)因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其后十二个月内再次受到本所公开谴责; (六)因第三条第(六)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九十个交易日内,没有出现过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高于每股面值; (七)因第三条第(七)项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其后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八)因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被暂停上市的,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经审计的首个中期报告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 (一)净资产为负值 (二)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四)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第四条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终止上市,本所对其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期间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30个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条本所设立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转让系统”),为退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及信息披露等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退市公司股份在转让系统转让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经本所审核同意后,下列股份可以在转让系统转让: (一)退市公司终止上市前已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退市公司依法发行的其他股份。 退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