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互认制度优化,两地互联互通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 非银金融 评级:看好 日期:2024.06.18 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点评 事件描述 2024年6月14日,证监会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事件点评 互认基金可分为香港互认基金和内地互认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即在香港注册、内地销售的基金,也称“北上基金”。相应的,在内地注册、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即内地互认基金,称为“南下基金”。2015年7月,基金互认业务正 式开闸,这也是继沪港通2014年11月成功试点后,香港和内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的又一重要里程碑。目前,互认基金发展呈现出“北热南冷”的特点。 本次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改动?本次征求意见稿整体延续了2015年版本的框架及内容,主要改动如下:1)允许管理人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第四条规定, 管理人可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集团内海外资产管理机构。当前互认基金集中投向亚太地区标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基金管理人整合集团在人才、系统、投 研实力、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资源,丰富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将投资范围向美国、欧洲市场延申,从而更好满足投资者的跨境理财需求。2)放宽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比例限制。第四条规定,将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 至80%。由于单只基金规模较小,互认基金可能因接近比例上限而暂停申购,或在市场行情波动下遭遇大规模赎回而被动超标,销售比例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管机构参与基金互认的积极性。放宽互认基金销售比例限制,将有利于提升互认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进一步促进互认基金的发展。 香港互认基金发展现状。截止目前,共有39只香港互认基金存续,其中股票型基金18只、混合型基金4只、债券型基金17只。最近一期基金持仓显示,目前存续的股票型香港互认基金聚焦亚太地区标的,以港股投资为主;部分债券型香港互认基金则会参与美国国债、中资美元债的投资。我们认为,伴随 着海外流动性环境改善、国内经济修复不确定性降低、政策端利好持续发力,港股具备上行空间;美联储降息周期临近,美国国债、中资美元债配置价值凸显。综上,除了QDII、港股通等渠道,互认基金也是投资者分享境外资产升值红利的重要途经。 基金互认制度促进跨境资本流动,两地互联互通深化推动金融高水平开放。国内权益市场持续低迷,如何通过跨境投资进行多元化资产配置成为居民财富管理的重要课题。2024年以来,政策端大力支持基金互认等互联互通业务的发展。“国际国内双循环”背景下,基金互认规则的优化不仅促进了两地跨境投资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资产配置路径,也是对新“国九 条”1+N政策体系中“拓展优化资本市场跨境互联互通机制”的具体落实。 以基金互认等制度为代表的两地互联互通机制的不断深化,对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深度融合,推动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巩固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意义重大。 分析师徐丰羽 登记编码:S0950524020001:15026638387 :xufy@wkzq.com.cn 行业表现2024/6/18 15% 8% 1% -5% -12% -19% 2023/62023/92023/122024/3 非银金融上证综指沪深300 资料来源:Wind,聚源 相关研究 《强化“功能性”定位,上市券商监管新规助力一流投行建设》(2024/5/16) 风险提示:1、海外流动性收紧;2、国内经济持续下行;3、监管政策趋严;4、资本市场改革不及预期 事件描述 2024年6月14日,证监会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事件点评 2015年5月,证监会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布《MutualRecognitionofFunds(MRF)betweentheMainlandandHongKong》,并于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基金互认业务正式开闸,这也是继沪港通2014年11月成功试点后,香港和内地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互认基金可分为香港互认基金和内地互认基金。香港互认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 立、运作和公开销售,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内地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即在香港注册、内地销售的基金,也称“北上基金”;在内地注册、香港地区销售的基金,即内地互认基金,称为“南下基金”。近年来,境内投资者海外配置需求的日 益增加带动了北上基金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由于香港国际资管机构林立,国际化多元化特征显著,内地资管机构到香港展业遭遇市场认可度、投资策略等多重挑战,南下基金销售略显乏力。因此,在互认基金开闸的数年间,两者发展逐渐分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 截止2024年4月末,北上基金累计汇出金额1082.78亿元,南下基金仅42.47亿元,互认基金呈现出“北热南冷”的特点。 本次征求意见稿有哪些改动? 2024年6月,证监会在2015年版本上做出修订,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文简称《规定(征)》)。《规定(征)》全文共29条,分为总则、产品注册、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监督管理、附则七个部分,对香港互认基金的各个运作环节做出了详细规定,要点如下: (1)区别于境内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委托代理人办理基金在境内相关业务。 (2)香港互认基金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且内地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比例需小于等于80%。 (3)内地销售机构应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对产品推介、销售协议签署等流程做出规定。 (4)代理人应获得公募基金管理或托管资格,应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适当履行代理人义务。 (5)基金管理人遵循属地监管原则。 图1:《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整体框架 资料来源:证监会,五矿证券研究所 相对于2015年版本,《规定(征)》做出了以下修改: (1)允许管理人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第四条规定,管理人可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于集团内海外资产管理机构。当前互认基金集中投向亚太地区标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基金管理人整合集团在人才、系统、投研实力、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资源,丰富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将投资范围向美国、欧洲市场延申,从而更好满足投资者的跨境理财需求。 (2)放宽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比例限制。第四条规定,将互认基金内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 放宽至80%。截止2023年年末,规模10亿元以下的香港互认基金有28只,数量占比72%。由于单只基金规模较小,互认基金可能因接近比例上限而暂停申购,或在市场行情波动下遭遇大规模赎回而被动超标,销售比例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管机构参与基金互认的积极性。放宽互认基金销售比例限制,将有利于提升互认基金的数量和规模,进一步促进互认基金的发展。 (3)删除基金产品宣传推介资料5个工作日备案限制。第十六条规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 人制作适用于内地市场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的,应当事先经代理人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存档备查,删除了此前“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代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要求。 (4)部分表述发生变化:文件名中删除“暂行”字样;信息披露过程中,由“中国证监会指 定”改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 整体来看,本次征求意见稿整体延续了2015年《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框架及内容,在投资管理转授权及客地基金销售比例限制方面做出了优化,进一步促进香港与内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图表2:《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相对2015年版本的改动之处(标红部分)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024) 第二章产品注册 第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一)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二)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 (三)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一)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二)管理人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最近3年或者 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但获转授机构与管理人同属一个集团,且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情形除外; (三)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五)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五)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 第三章投资运作及信息披露 第四章基金销售 第八条 第十六条 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制作适用于内地市场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的,应当事先经代理人进行合规性检查并出具意见,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代理人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制作的香港互认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 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80%。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应予披露的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或者基金代理人的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法律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制作适用于内地市场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的,应当事先经代理人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存档备查。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制作的香港互认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 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合规风控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存档备查。 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并出具合规意见,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基金销售机构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内地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的香港互认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相 关表述应当全面、准确、清晰、有效,并明确、醒目地标示该产品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资料来源:证监会,五矿证券研究所 在内地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的香港互认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相关表述应当全面、准确、清晰、有效,并明确、醒目地标示该产品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香港互认基金发展现状 2015年12月,首批香港互认基金获得批复,北上互认基金成为投资者进行全球资产配置的新途径。截止2024年6月14日,共有39只香港互认基金存续,其中股票型基金18只、混合型基金4只、债券型基金17只。规模维度看,截止2023年年末,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分别为123.88亿元、209.05亿元、84.15亿元。其中,施罗德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管理规模203.77亿元,位于首位;其次是摩根基金(亚洲)有限公司以及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规模分别为59.48亿元、29.96亿元。 图表3:香港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