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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研究报告:互认基金制度优化打开发展空间

金融2024-05-21信银资本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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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研究报告:互认基金制度优化打开发展空间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制度优化打开发展空间 大资管时代深度系列报告(二) 摘要 #1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是什么?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下文简称“基金互认”)是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于2015年7月正式实施。其中,内地公募基金到香港市场展开销售称为南下互认基金,香港公募基金到内地销售称为北上互认基金。基金互认安排就产品准入条件、管理人要求、投资额度、税收政策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2基金互认发展现状如何? 整体而言,基金互认规模贡献相对有限,“南冷北热”分化显著。截至2023年,南下互认基金共47只、自2016年以来累计净认购 额10亿元;北上互认基金37只、自2016年以来累计净认购额 174亿元;1Q23末,北上互认基金中来自内地投资者的资产规模为138亿元人民币,占香港公募规模比重0.12%;南下互认基金中来自香港投资者的资产规模为11亿元人民币,占内地公募规模比重0.004%。从互认基金产品来看,南向互认基金以A股权益投资为主;涉及24家基金管理人,主要为国内头部公募机构。北向互认基金股债产品相对均衡,以亚太投资为主;涉及21家管理人,中资机构占比近半,但外资机构所拥有的北上基金产品数量靠前。 #3基金互认安排制度将迎来哪些优化? 拟适度放宽客地销售比例限制。过往监管规定互认基金在客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比例不高于50%,尽管行业层面南北互认基金在客地的销售规模占比远低于上限要求,但部分规模较小的基金在市场波动及本地投资者赎回下仍将面临较高的暂停申购风险(目前南/北互认基金暂停申购的基金数量占比41%/65%),也在一定程度影响机构参与基金互认安排的积极性。未来客地销售比例的放宽,一方面部分暂停申购的基金有望恢复申购,另一方面资管机构参与基金互认安排的积极性或将提高,共同驱动互认基金数量及资管规模提升。 拟允许香港资管机构转授投资职能。过往北上互认基金的投资管理须由香港本土的投资团队承担,对于投研团队主要位于海外地区的外资机构影响较大,同时也使得北上基金投资区域以亚太为主。新安排下,监管将允许香港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与管理人同集团的海外资产管理机构,有助于促进北上基金投资区域的多元化,同时市场竞争有望加剧。对于中资机构而言,应强化自身在渠道端的优势,短期内可申请现有债券产品纳入北上互认基金以满足内地投资者较低的风险偏好,中长期可基于投资区域/行业打造差异化产品、补足全球化投资短板。 风险提示:监管政策不确定性、境内外市场大幅波动。 2024年5月21日 行业:资产管理 刘博阳BoyangLiu +8522905-3941 liuboyang@cncbinvestment.comSFCCE.No.:BRE190 Pleaseseelastpageforanalyst’sdeclaration,disclaimeranddisclosureofinterest. 请参见尾页分析师声明、免责声明及利益申报1 正文目录 1.业务特点:按循序渐进、可测可控原则,引入对方市场主流成熟品种3 2.发展现状:南北发展分化明显,产品多元化程度有待提升7 2.1市场层面:短期规模贡献相对有限,“南冷北热”结构分化7 2.2产品层面:互认基金多元化程度有待提升8 3.政策变化:两方面放宽有望推动基金互认规模扩张12 3.1变化一:拟适度放宽客地销售比例限制12 3.2变化二:拟允许香港资管机构转授投资职能14 图表目录 图表1: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规定5 图表2:获批在香港销售的内地基金数量情况7 图表3:获批在内地销售的香港基金数量情况7 图表4:南下互认基金的资金流向情况8 图表5:北上互认基金的资金流向情况8 图表6:香港互认基金中来自内地投资者的资产规模以及规模贡献8 图表7:内地互认基金中来自香港投资者的资产规模以及规模贡献8 图表8:南下互认基金按投资类型划分(数量占比)9 图表9:南下互认基金按投资类型划分(规模占比)9 图表10:北上互认基金按投资类型划分(数量占比)9 图表11:北上互认基金按投资类型划分(规模占比)9 图表12:北上互认基金按投资区域划分(数量占比)10 图表13:北上互认基金按投资区域划分(规模占比)10 图表14:南下互认基金平均费率情况10 图表15:北上互认基金平均费率情况10 图表16:南下权益型互认基金业绩情况11 图表17:南下债券型互认基金过往业绩情况11 图表18:北上权益型互认基金过往业绩情况11 图表19:北上债券型互认基金过往业绩情况11 图表20:南北互认基金管理人情况12 图表21:南下互认基金销售规模及占资产比重情况13 图表22:北上互认基金销售规模及占资产比重情况13 图表23:2023年末南下互认基金资产规模分布13 图表24:2023年末北上互认基金资产规模分布13 图表25:南下互认基金申购状态14 图表26:北上互认基金申购状态14 图表27:中资资管机构的北上互认基金合作销售机构15 1.业务特点:循序渐进、可测可控,引入对方市场成熟品种 以2014年沪港通筹备为标志,近年来,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互联互通进程持续加快,两地市场合作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其中,作为“场外市场”互联互通的重要机制安排,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下文简称为“基金互认”)有助于拓宽跨境投资渠道,为两地投资者提供更加多元化的基金产品,提升两地基金市场的竞争力,成为继QFII/RQFII/QDII/沪港通等开放措施之后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基金互认是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内地及香港基金在对方市场向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其中,内地公募基金到香港市场展开销售称为南下互认基金,香港公募基金到内地销售称为北上互认基金。 两地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同年7月1日正式施行。基金互认安排就产品准入条件、管理人要求、代理机构、销售安排、投资额度、税收政策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具体而言: •产品准入条件:内地基金与香港基金的互认标准一致,进入对方市场的内地及香港基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香港基金: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3)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内地基金:1)基金于内地成立、管理及运作,向香港证监会提交认可申请时必须已成立一年以上;2)基金种类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数基金、实物跟踪指数ETF;3)向香港证监会提交认可申请时资产规模不可以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不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基金管理人要求:1)对于香港基金而言,要求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2)对于内地基金而言,要求管理人在内地注册及经营,持有中国证监会牌照可管理公募基金,最近3年或自成立起(若成立少于3年)未受到内地监管部门的重大处罚,不可以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非内地的机构,但委任投资顾问则不受限制。 •代理机构:1)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者托管资格,代理人根 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2)内地互认基金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已获相关牌照,或是符合香港证监会相关要求的信托公司;委任以基金产品为单位,即基金管理人可为其管理的不同基金委任不同的相关代理人。 •销售安排:1)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在内地的销售机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2)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应当遵守香港基金销售的法律法规,销售机构应持有1号牌。在互认基金申赎方面,须在内地与香港同是工作日的情况下,跨境销售的互认基金份额才可开放申购赎回。 •额度控制: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互认的投资额度为资金净汇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外汇局不对单家机构、单只产品额度进行审批,仅对总额度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税收安排:互认基金对于内地及香港投资者在征收所得税及印花税方面有差异性安排: 内地个人投资者购买香港基金:1)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至202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内地企业投资者购买香港基金:1)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以及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均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香港投资者(含企业及个人)购买内地基金:1)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2)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内地基金份额,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暂不征收印花税。 •互认基金跨境发行资金操作流程: 对于北上互认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在内地发行前,通过基金内地代理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相关信息。此后委托代理人在指定销售银行以香港基金管理人名义为每只香港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 外汇募集资金专户与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通过代销方式募集资金的香港基金,代理人同时应在银行开立香港基金代销账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 对于南下互认基金而言,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在该基金在香港发行前,通过该基金内地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相关信息。此后内地管理人应在托管人处或者托管人指定的开户银行为每只内地基金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或/和外汇账户)。人民币募集资金专户与外汇募集资金专户内的资金可结汇、购汇后相互划转。 图表1: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相关规定 香港基金内地基金 基金准入要求 1)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经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2)基金类型为常规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及指数型(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3)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不以内地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 4)采用托管制度,信托人、保管人符合香港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1)基金于内地成立、管理及运作,向香港证监会提交认可申请时必须已成立一年以上;2)基金种类为股票型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非上市指数基金、实物跟踪指数ETF;3)向香港证监会提交认可申请时资产规模不可以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其他货币,不以香港市场为主要投资方向,在香港的销售规模占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0%;4)基金托管人符合内地法律法规关于公募基金托管人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理牌 基金管理人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机 要求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 处罚。 管理人在内地注册及经营,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