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YiChangHECChangJiangPharmaceuticalCo.,Ltd. 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558) 有关二零二三年年报之补充公告 兹提述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二零二三年年报(“年报”)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有关分成协议之持续关连交易的公告(“该公告”)。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年报及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年报所载资料外,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供年报的以下补充资料,年报应与以下 资料一并阅读。 上市规则附录C1第D.2.4段所说明,董事会须对本集团维持良好及有效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负起整体责任,确保可影响本公司业绩的主要风险获充分识别及管理,以合理(虽未能绝对)保证不会出现严重失实陈述或损失,并管理(而非消除)未能达成业务目标的风险。于报告期内,董事会实施一系列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措施,其详情于年报披露。 尽管原建议年度上限被超逾(详情载于该公告),一般及整体而言,董事会(包括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认为本公司于报告期内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措施已有效协助董事会藉其内部监控系统去识别风险,其中采取的措施、计划及机制已合理管理该等风险及预防重大损失及违规。达致有关结论时,董事会(包括本公司审核 委员会)已考虑其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措施的主要目标,即(其中包括)保障资产,确保妥善保存会计记录及提供可靠财务报告,以及确保遵守有关法例及法规。 透过实施该公告所述之修正措施及内部监控措施,董事会(包括本公司审核委员 会)认为该等措施能确保未来继续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及预防发生类似事宜。 上述补充资料并不影响年报所载之其他资料。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年报的所有其 他资料维持不变。 代表董事会 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唐新发 中国,湖北 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蒋均才先生、王丹津先生、李爽先生和陈浩先生;非执行董事唐新发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唐建新先生、向凌女士和李学臣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