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同济大学&百度]:面向新商业模式的高级别自动驾驶法律责任白皮书(2023)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研究/报告详情/

面向新商业模式的高级别自动驾驶法律责任白皮书(2023)

面向新商业模式的高级别自动驾驶法律责任白皮书(2023)

面向新商业模式的 高级别自动驾驶法律责任白皮书 (2023) 同济大学 百度 2023年7月 编写单位 同济大学法学院 同济大学上海市人工智能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百度 编写团队 (按姓氏拼音排序) 陈吉栋同济大学法学院陈玉英同济大学法学院 陈晨百度自动驾驶业务部 干璐婷上海大学法学院 李弘百度交易及合规法律部刘维百度交易及合规法律部彭建福州大学法学院 沈萌百度交易及合规法律部 宋德王百度自动驾驶业务部 苏苗罕同济大学法学院 王莹百度交易及合规法律部吴梦漪百度交易及合规法律部吴琼百度自动驾驶业务部张韬略同济大学法学院 张玉海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朱忠攀同济大学上海自主智能无人系统科学中心 摘要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与现代工业结合的最佳例证,已成为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自动驾驶产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在影响人类社会赖以维持的法律制度。法律如何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风险挑战,合理分配科技进步衍生的社会风险,这是本报告的重点研究方向。 要科学地划分高级别自动驾驶法律责任,前提是要确定自动驾驶致害的影响因素即成因。自动驾驶致害存在两个核心要素:自动驾驶的人机交互逻辑和自动驾驶的商业模式。虽然这些要素仍处于发展过程中,但它们是理解自动驾驶责任的基础和决定因素。人机交互逻辑将决定如何界定人的“过错”,而商业模式将 影响自动驾驶致害风险分配方式。此外,还有受害人过错、不可抗力等因素。这 些对确定高级别自动驾驶法律责任将至关重要。 为了应对自动驾驶和车路协同技术对道路交通提出的挑战,德国先后在 2017年和2021年修订了德国《道路交通法》。这两次立法活动(《道路交通法第八修正案》和《自动驾驶法》)间隔很短,前后为L3和L4级别自动驾驶车辆 的市场准入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两次立法都没有改变德国道路交通领域的侵权责任的基本分配模式,但是又通过新的规范,具体赋予了自动驾驶汽车道路交通侵权责任与产品责任以新的内容。德国主流观点认为,从理性的立法政策角度出发应对新技术的妥当方式并非出台全新的法律框架,而是应采取渐进式的“小型解决方案”,即在现有法律框架之内,以法律教义学方法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新问题,以克制的态度适度演进法律。同时,德国在《道路交通法》中设置了“定期审核条款”,要求定期结合技术和产业趋势,审核法律的适配性,以实现稳定中的灵活性。 美国联邦和州政府也在积极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立法促进产业发展。对于传统汽车的事故责任而言,在美国适用的是各州的侵权法,而且各州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尽相同。如果是因为汽车存在缺陷造成侵权,则适用各州的产品责任法。对于 配备了高等级自动驾驶系统的汽车来说,目前尚无立法规定责任承担的特别规则因此需要考察既有的侵权责任或者产品责任规则,结合汽车本身特征进行分析。 商业模式与责任分配之间存在“冲击一回应”的关系,后者将决定前者的走 向。就我国国情来看,自目前测试最为广泛的自动驾驶出租车(Robotaxi)商业模 式落地路径最为明朗。因此应突破困于当前机动车利用模式提出的责任分配构想建立以运营商为中心的责任链条。运营商是自动驾驶汽车致害责任承担的最为重要的主体。当然,在运营商之外,还存在生产者与系统开发者的责任。在主体责任承担之外,本报告还尝试提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致害责任的风险分担机制构想, 以进一步平衡科技进步与责任分配的负担。在立法层面,本报告建议对于因自动驾驶汽车事故造成的侵权损害,可以构建以运营商为中心的责任链条,并配套设计自动驾驶汽车商业保险。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既能促进创新,也能扼条创新”,有关自动驾驶致害责任的立法必然会影响乃至决定自动驾驶汽车商业格局的走向。如果我们期待促进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那么立法者便绝不能忽视这一点。 I 目录 摘要.I 第一章自动驾驶时代的法律责任之问,1 一、自动驾驶引领未来出行走向“无人之境 二、自动驾驶商业化进程加快.3 三、自动驾驶致害归责呕待法律回应4 第二章自动驾驶致害归责的影响因素.8 一、人机共驾预期功能安全因素8 (一)驾驶员误操作因素.8 (二)系统功能局限因素.,9 (三)人机交互方式因素.,.10 二、自动驾驶商业模式因素.11 (一)侧重“生产端”的商业模式.11 (二)侧重“消费端”的商业模式.13 (三)未来自动驾驶可能的商业模式.15 第三章自动驾驶致害责任的域外考察:.19 、德国自动驾驶致害责任分配.19 (一)传统主体的责任20 (二)系统提供者的责任,25 (三)服务运营商的责任.26 (四)技术监督员的责任.27 二、美国自动驾驶致害责任分配.28 (一)制造商的责任.,29 (二)运营商✁责任.30 (三)所有人的责任.31 (四)自动驾驶致害责任的替代方案.32 第四章新商业模式下高级别自动驾驶致害责任分配 ..36 、运营商的责任.·:.36 (一)运营商是责任承担的重要主体,.36 (二)车内乘客受损的责任承担.:..37 (三)车外第三人受损✁责任承担.37 二、生产者与系统开发者的责任:.39 三、运营商、生产商、系统开发商的责任顺位41 四、我国自动驾驶致害责任的风险分担机制构想42 第一草自动驾驶时代的法律责任之问 强国建设,交通先行。自动驾驶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应用,为百年汽车工业塑造了智能化转型升级的发展新机遇,为人民带来更安全、更便捷、更高效的出行方式。根据《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我国将于2035年基本建成汽车强国和交通 强国,届时,由自动驾驶、车路协同等技术支撑的智能交通公路网将达百万公里, 连接贯通96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华大地:搭载智能车载系统的近零排放自动驾驶 汽车将达上亿辆,穿梭在一路畅通的城乡道路和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之上:每年 女的幸福感,在智能移动空间释放双手有更多时间去学习、工作、生活和休闲。高度自动驾驶社会下,人、车、路、环境将实现更好地和谐相处。而法律作 为社会的润滑油,将继续调节高度自动驾驶中人、车、路、环境互相影响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如何应对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风险挑战,合理分配科技进步衍生的社会风险,将是和谐处理新型社会关系的重点,也是本报告的重点研究方向。法律能够从容应对汽车带来的风险。因为操纵汽车的仍是可能发生操作失误的人类驾驶员,过错这一归责的底层逻辑依然有效。而当自动驾驶时代到来时,人类从驾驶员变成了乘客,面对真正运行汽车的智能驾驶系统,法律如何应对其带来的致害风险,如何平衡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社会风险和商业创新?这是一个艰难而必须回答的问题,也是本报告力图解决的问题。 本报告将聚焦在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L4级及以上),这有着深刻的现实基础。首先这基于技术实践。尽管现阶段量产车所使用的智能驾驶系统多为L2级辅助驾驶,但L4级自动驾驶在技术上已经能够实现,且在城市出行、矿山物流、港口运输、园区通勤等诸多应用场景均有示范运营或商业运营。其次基于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特殊的法律需求。从车辆自动化等级来看,以L3级为分水岭, 辅助驾驶级别(L0-L2)的汽车行驶均由人类驾驶员操作或者承担主要操作,而 义上应当表述为“具备高度自动驾驶功能(L4级及以上)的汽车”,本报告以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代指 上述称谓, 一 分配成为难题,对新规则的需求更加强烈。最后是基于产业的道切需求。在自动驾驶的“珠峰攀登”路上,车内无驾驶员、无安全员的全无人自动驾驶已经成为 要立法回应的现实问题。 基于此,本报告将从高级别自动驾驶技术的实践情况出发,结合国内外现有的商业模式、法学理论与立法实践,分析论证高级别自动驾驶汽车致害法律责任的可能分配方式,提出产业发展的法律保障路径,促进自动驾驶汽车商业化落地。 限于篇幅,本报告仅关注自动驾驶汽车致害风险中的民事侵权问题。 一、自动驾驶引领未来出行走向“无人之境” 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与现代工业结合的最佳例证之一,已成为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战略方向。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自动驾驶技术的研发与应用。2020年2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 科技部等11个部委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提出“发展智能汽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而此处智能汽车亦代指自动驾驶汽车。 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第一,自动驾驶汽车有 望提升道路安全。据统计,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驾驶人为因素导致的占90%以 上。自动驾驶技术可以减少由于疲劳驾驶、注意力不集中、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第二,自动驾驶汽车可以缓解交通压力。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实时获取当前路况,规划最优出行路线,充分利用道路资源,有效提高道路通行能力。有研究机构认为,一旦自动驾驶汽车在公路上占据多数,仅需当前汽车数量的30%即可满足出行需求。第三,自动驾驶汽车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在港口、 场站、工地、煤矿等作业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的场景,自动驾驶车辆可以24小时运行,大幅提升生产效率,在当前试点应用中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此外,在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安全白皮书》, Fromhorselesstodriverless.https:/www.economist.com/the-world-if/2015/07/30/from-horseless-to- driverless,访间时间2023年6月30日。 2 干线物流、无人配送领域,自动驾驶也具有广阔应用前景。未来自动驾驶将引导 未来出行进入“无人之境”。 自动驾驶还是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部分。当前的城市交通规则基本围绕普通汽车而设立,而在智慧城市的构想中,未来智慧城市的管理将会产生动态的路权分配体系,可以通过数据和精细化的交通管理来精确分配车辆的行驶路线,这些都将直接影响自动驾驶汽车的行驶逻辑。对此,工信部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 的《2022年汽车标准化工作要点》提出,协同推动智慧城市网联基础设施相关标 准制定,支撑智能网联汽车与智慧城市基础设施、智能交通系统、大数据平台等 的互通互联。 二、自动驾驶商业化进程加快 为加快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落实自动驾驶场景商业化应用方案,2021年 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长沙、 我国各大城市加大先行先试力度。以北京和上海为例。根据北京市高级别自 动驾驶示范区于2023年5月发布的《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发展报 显著。在体系建设上,实践车路云融合技术路线,充分发挥城市级工程试验平台 势能,例如组织企业研发三模OBU,累计安装700余台,路端实现60平方公里 车路云一体化功能全覆盖。在政策监管上,加速推进政策法规标准化进程,将《北京市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纳入2023年度北京市人大立法工作计划。在产业 生态上,聚焦关键环节自主创新,引领产业生态集聚。上海市政府在2022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实施方案》则指出,到2025年, 上海市初步建成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体系,产业规模力争达到 5000亿元,具备组合驾驶辅助功能(L2级)和有条件自动驾驶功能(L3级)汽车占新车生产比例超过70%,具备高度自动驾驶功能(L4级及以上)汽车在限定区域和特定场景实现商业化应用。 ①参见《北京市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发展报告(2022)》。 3 自动驾驶企业积极探索自动驾驶商业化道路。谷歌Waymo、通用Cruise、百度、小马智行、文远知行等企业积极探索自动驾驶商业化道路,Robotaxi商业模式逐遂渐清晰。Robotaxi,是指基于自动驾驶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汽车, 即自动驾驶出租车。Robotaxi是当前自动驾驶商业化落地的核心领域,是各国自 动驾驶人工接管报告(2019AutonomousVehicleDisengagementReports),有64 家机构拿到美国加州城市上路测试资格,有36家机构在公共道路上进行了自动 驾驶测试。其中,Waymo以234万公里测试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