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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要点简析

金融2024-05-23吕红、罗黎莉、陶燕通力律师事务所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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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要点简析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要点简析 作者:吕红|罗黎莉|陶燕|王甜 通力法律评述|资产管理 2024年5月 为了加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证券基金”)自律管理,规范私募证券基金业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以下 简称“《运作指引》”)。基金业协会曾于2023年4月28日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运作指引》在充分调研、合理采纳各方意见后,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优化,同时重视对2023年9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贯彻落实,以及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后续将出台的一系列私募监管法规的协调配合。《运作指引》对私募证券基金的运作影响重大且深远,本文对相关要点简析如下。 一.衔接过渡安排 根据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发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运作指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后完成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应当符合《运作指引》的规定,并对个别情形特别规定如下。 (一)不符合最低存续规模要求 《运作指引》第四条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的最低存续规模做出了要求,长期低于500万元的,应当停止申购乃至予以清算。《公告》明确2024年8月1日前完成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也要遵守 《运作指引》第四条规定,并将长期低于500万元的起算时间定为2025年1月1日。 对于存续私募证券基金,建议基金管理人梳理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终止清算的条款中是否包含类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这类兜底情形,如无,则建议修改基金合同,增加存续规模长期低于500万元作为基金清算的情形之一,以免后续触发此种情形时,因基金投资者不同意导致基金无法进行清算。 (二)未按规定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运作指引》第十七条从产品的净值规模、投资比例、保证金管理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对私募证券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提出相关要求。自2024年8月1日起,如不符合该条要求的,私募证券基金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除因追加保证金需要募集外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 存续私募证券基金如已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尤其是参与多空收益互换(DMA)业务及雪球结构衍生品),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运作指引》施行之前,审视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视情况扩大资产配置范围、降杠杆,核查投资者中是否存在分级产品。 此外,据我们观察,基金合同中通常不会就衍生品投资的具体投资比例及保证金比例进行明确约定,而是以原则性约定为主。但倘若基金合同中约定了具体比例,则建议对照《运作指引》第十七条进行相应修改,不做修改的私募证券基金只能到期清算(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不得新增募集规模(因追加保证金需要募集的除外))。 (三)投资比例、杠杆比例不符合要求 《运作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对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比例、杠杆比例进行了相应规定。对于不符合该等投资比例的私募证券基金,《运作指引》给予了24个月过渡期,具体如下: 事项 过渡期及整改要求 不符合组合投资要求(双 -给予24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可正常开放申赎、正常投资运作-过渡期结束后(即自2026年8月1日起)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合同到期后进行清算-过渡期内如修改基金存续期间,则需要修改基金合同并约定 在《运作指引》施行24个月内符合要求(即,避免通过任意展期来规避过渡期整改要求) 25%)不符合杠杆比例要求(通常情况为200%,特殊情况为120%)不符合单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限制(30%)不符合债券的投资比例限制(双10%、双25%) 由于基金合同中通常会约定投资比例,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梳理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如存在不符合《运作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需要在2026年8月1日之前完成修改工作,不做修改的私募基金只能到期清算(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不得展期)。 此外,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梳理公司内部投资交易及风险控制相关制度,根据《运作指引》的最新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同时,在投资风险管理的相关系统、业务流程中,嵌入《运作指引》规定的法定投资比例控制指标。 (四)基金合同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存续期限的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在《运作指引》施行24个月内(即2026年8月1日之前)按照《运作指引》要求及基金业协会规定修改基金合同,到期未整改的,不得新增募集规模,不得新增投资者。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要求 根据《公告》第四条规定,对于存续私募基金,自2024年8月1日起,如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在《运作指引》中有相应规范要求,则需要按照《运作指引》的规定进行修改。 二.私募证券基金募集及宣传推介相关规范要求 (一)明确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者风险评级不得低于基金风险等级 此前在私募基金募集领域,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不强制进行风险测评,理论上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任意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普通投资者需要进行风险测评,普通投资者如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特别的告知、警示程序之后,可以向其销售相关基金产品(有条件允许错配)。《运作指引》第五条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评级不得低于基金风险等级”,这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领域一致,即,不允许错配。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对普通投资者应当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和风险等级划分,对专业投资者可以但不强制进行风险等级划分。以此而言,《运作指引》第五条所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评级不得低于基金风险等级”主要适用于需进行风险测评的普通投资者。 我们注意到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存在一种实践模式,即,对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养老基金及慈善基金等),通常不会对其进行风险测评,而对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即资产和经验达到一定标准的一般机构和自然人),会有部分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对其进行风险测评,并禁止错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落实《运作指引》第五条规定时,从特别谨慎角度考虑若有必要,亦可借鉴前述操作。 为满足《运作指引》第五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接下来需要更新优化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建议至少关注以下几点: 1.按照最新要求更新投资者表单,删除其中关于不匹配相关的告知、警示文件; 2.按照最新要求更新公司内部关于私募基金募集相关制度、操作规范、线上募集流程(如通过 APP线上募集); 3.重新审视与代销机构签署的协议或其他文件,如其中约定的适当性管理标准与《运作指引》第五条不一致的,需进行修改; 4.如私募基金募集采取线上签约流程,需与相关电子签约服务机构沟通、确认用于线上签约的模版文件是否需要更新。 (二)规范披露私募证券基金的业绩信息 《运作指引》第六条对宣传、披露私募基金业绩信息的行为做了详细规范。 规范事项 具体规范要求 原则性要求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内容 至少包括存续期间完整的历史净值、历史规模、投资策略、投资经理等 披露的对象 -已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合格投资者-符合规定的基金评价机构(基金业协会官网有目录 https://www.amac.org.cn/fwdt/wyc/jgcprycx/jgcx/xjjjpjjgml/) -不得向不存在基金销售委托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披露基金净值等业绩信息 展示和传递要求 仅私募基金管理人、签署基金代销协议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展示、传递基金净值 禁止性行为 -不得将规模小于1000万元、成立期限少于6个月的私募证券基金过往业绩用作宣传、销售、排名-不得以误导投资者为目的选择性展示部分私募证券基金业绩、私募证券基金部分运作周期的业绩-不得展示未经私募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业绩-不得对少于6个月周期的基金业绩进行排名基金投资者仅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员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宣传、销售、排名时,应当一并披露该情况 《运作指引》第六条要求仅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展示、传递基金净值等业绩信息,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第三方机构对外展示基金业绩信息、进行基金业绩排名的现象将会得到有效规范,有利于引导投资者关注长期业绩、加强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符合《运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需关注以下事项: 1.按照最新要求更新公司内部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相关的制度、操作规范; 2.完善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模版,并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审核; 3.严格管控对外披露基金的业绩信息。 (三)初始募集规模及存续规模要求 《运作指引》延续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中关于私募证券基金初始募集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的要求,并强调投资者不得通过短期赎回的方式,规避此项要求。 在此基础上,《运作指引》对私募证券基金的最低存续规模也提出了相应要求,具体请见下图所示。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多只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私募证券基金,基金业协会可以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说明情况;发现多只基金未实质开展投资业务且未合理说明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四)存续期、开放期及份额锁定期安排 《运作指引》第七条对私募证券基金的存续期、开放期及锁定期做出了明确规定。 基金类型 存续期 开放期 份额锁定期 开放式私募证券基金 和现有规定保持一致,合理确定存续期限,不得约定无固定期限 -每周至多开放1次,且每次开放不得超过2天-投向AA级及以下信用债(可转债除外)、流动性受限资产1合计超过基金净资产 -设置不得少于3个月的份额锁定期;或者设置与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对应的短期赎回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20%的,至多每季度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不得超过5天 1《运作指引》第四十一条对“流动性受限资产”进行了定义。下同。 -管理人及员工跟投,锁定期不得少 于6个月 封闭式私募证券基金 不得少于1年,并约定定期分红 / / 三.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相关规范要求 (一)明确提出不得开展通道业务 《运作指引》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并首次明确提出不得开展通道业务。基金业协会过往在公示案例、新规培训及监管实践中常提到禁止通道业务,本次《运作指引》系首次在自律规则层面正式明确提出此项要求,并列明了两类常见的通道业务类型: 1.“让渡”管理权,由投资者、第三方下达投资指令或者负责投资运作; 2.为投资者、证券发行人、金融机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私募基金等第三方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投资者门槛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二)重申禁止多层嵌套要求 《运作指引》重申了禁止多层嵌套要求,强调私募证券基金接受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者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层级要求。 (三)明确产品类型 产品类型 定义 说明 固定收益类私募证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私募证券基 已投资 券投资基金 金已投资产80%的基金 产不包 期货和衍生品类私 投资于期货和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私募 含现金 募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基金已投资产80%,且期货和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私募证券基金已投资产20%的基金 管理工具。2 权益类私募证券投 投资于股票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私募证券基金已 资基金 投资产80%的基金 混合类私募证券投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