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禁用了JavaScript(一种计算机语言,用以实现您与网页的交互),请解除该禁用,或者联系我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 - 发现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报告/报告详情/

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

2024-04-26-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光***
涉数据产业竞争司法保护白皮书

目录 前言3 一、涉数据产业竞争类案件基本情况4 二、依法保护数据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7 (一)扩大解释竞争关系,明确保护数据权益7 1.拓宽对竞争关系的理解7 2.明确合法数据权益应受保护8 (二)总结竞争行为类型,明晰竞争规则9 1.不当抓取数据行为9 2.刷量炒信行为10 3.屏蔽视频广告行为10 4.流量劫持行为11 5.账号租赁行为12 6.软件干扰行为12 7.侵害数据商业秘密行为13 (三)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规范竞争秩序13 1.是否对原告造成竞争性损害14 2.是否损害消费者福利14 3.是否损害竞争秩序15 4.是否有利于技术创新15 (四)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合理确定赔偿责任16 三、涉数据产业竞争法保护面临的挑战17 (一)竞争法保护进路有待拓宽17 (二)裁判依据有待探索厘清17 (三)对技术问题事实的查明与认定仍是难点18 (四)如何平衡多重价值仍存疑虑19 四、竞争法保护路径优化与数据治理建议19 (一)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司法应对建议19 1.区分场景评价涉案被诉行为19 2.根据技术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20 3.坚持利益平衡明确商业道德标准21 (二)数据治理方面的建议22 1.加强企业数据合规及风险防控23 2.提升政府数据治理能力24 前言 数据,被誉为21世纪的“新石油”,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新型生产要素。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研究数据,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总量稳居世界第二,同比名义增长10.3%,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提升至41.5%。以数据为重要动能的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支撑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为应对数字经济特别是涉数据产业发展带来的挑战,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构建了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形成了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数字经济战略和政策体系;2023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明确了数字中国建设“2522”整体框架;2023年10月25日,国家数据局正式成立,从国家层面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此后,全国各省市纷纷成立数据管理机构,与国家数据局上下衔接,全面推动大数据发展战略实施。2022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依法保护数据权利人对数据控制、处理、收益等合法权益,加强数据产权属性、形态、权属、公共数据共 享机制等法律问题研究,加快完善数据产权司法保护规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高度重视以数据为核心的数字经济司 法保护,在当前有关数据产权保护专门法律规范缺位的情形下,根据民法典保护数据权益的基本理念,通过适用合同法、著作权法、竞争法对数据权利或权益予以不同层面的保护,积极回应数字经济发展对司法提出的挑战。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和包容性,是涉数据产业相关权益保护的主要方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及时总结涉数据产业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经验,审结了一批涉数据产业竞争类案件,并发布了涉数据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及时遏制了涉数据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了数字经济涉数据产业的健康发展。 本白皮书简要介绍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三年审理涉数 据产业竞争类案件的基本概况,总结归纳了涉数据产业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涉数据竞争案件审理思路、涉数据产业竞争法保护面临的挑战,就进一步强化涉数据产业竞争法保护、加大企业数据权益保护、完善数据企业和政府双向管理等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涉数据产业竞争类案件基本情况 随着近年来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涉数据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2021年至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1审结的涉数据产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其中,2021年审结75件,2022年审结90件,2023年审结174件。 2上述案件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涉互联网行业案件超过八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涉数据产业案件主要涉及互联网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智能制造业等。2021年至2023年审结的涉数据产业案件中,涉互联网行业的案件共计278件,占比超八成, 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21年为65件,2022年为74件, 2023年为139件。 二是二审案件数量占比高,维持率高。从审级看,审结的涉数据产业案件以二审案件为主,占比为86.1%;从结案方式看,以判决方式为主,占比为69.0%(见图一)。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二审案件改判率低,其中,2021年无改判案件,2022年改判率为3.2%,2023年改判率为5.7%,均维持在较低水平。 1截至目前暂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保护涉数据产业的判决,故本白皮书所称竞争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数据来源于北京法院审判管理系统。检索条件:判决作出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类型为管辖权异议案件之外的涉数据产业的案件,包括涉及互联网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智能制造、车联网、平台经济等融合型行业的案件;文书类型:不限;案件性质:民事案件;案由:不限;适用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上述检索条件检索共获得案件339件; 检索时间:2024年1月21日。 图一:涉数据案件判决、裁定、调解数量 三是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占比高。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涉数据纠纷案件中,以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主要包括混淆类、虚假宣传类、商业诋毁类、侵害商业秘密类,上述类别的案件数量总共162件,占比近七成。 四是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体现为广告屏蔽、账号租赁、数据抓取、技术手段干扰、关键词推广、刷量炒信、流量劫持等类型(见图二)。此类案件大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和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予以规制。 图二:涉数据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数量 五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占比高。在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超过三分之二的案件认定被诉涉数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2021年42件,占比89.4%; 2022年53件,占比80.3%;2023年82件,占比67.2%。 二、依法保护数据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数字经济背景下,涉数据产业竞争样态具有多样性、隐蔽性。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总结归纳了涉数据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及审理思路,为构建涉数据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体系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司法裁判思路。 (一)扩大解释竞争关系,明确保护数据权益 1.拓宽对竞争关系的理解 竞争关系的有无是判断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 基础。数据资源在不同行业或产业间发生交互、融合,竞争模式从传统产品竞争转向数据流量竞争,涉数据产业跨界竞争已成为常态。在此背景下,以商品或服务之间相同或类似,以及是否具有可替代性作为判断竞争关系的依据已无法适应当前市场竞争样态,无法有效规制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竞争利益的视角对竞争关系进行扩大化解释,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经济发展形势。 2.明确合法数据权益应受保护 在有关数据产权保护专门法律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适应性强、弹性大的特点,从行为规制的角度,对数据产生、收集、流通、运用等全链条上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明确了基于数据产生的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市场主体未经合法授权,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数据。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涉数据竞争行为,灵活适用原则性条款、互联网专条、商业秘密条款、虚假宣传条款等对数据爬取、数据搬运、数据污染、数据干扰等涉数据不当行为予以规制,为涉数据产业市场主体提供可供参考的行为准则,增强数据权益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信心,促进涉数据产业公平竞争、良性竞争。 (二)总结竞争行为类型,明晰竞争规则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及时总结归纳涉数据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通过个案提炼裁判规则,为涉数据产业市场主体提供示范性竞争准则。 1.不当抓取数据行为 不当抓取数据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3类:(1)抓取他人数据并使用。在某网络技术公司诉某文化传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中,某文化传播公司通过绕开或破坏某网络技术公司技术保护措施的手段实施了抓取和展示新浪微博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2)不当利用他人数据产品或数据资源。在某信息科技公司诉某教育科技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中,某教育科技公司等被告运营的网站、APP和微信公众号中提供了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关于大学生就业薪酬和行业的数据,且未举证证明被诉数据的合法来源,构成不正当竞争。(3)整体数据资源搬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5中,某文化传媒公司系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评论内容并通过自己的刷宝App向公众提供,构成不正当竞争。 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 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3422号民事判决。 5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11号民事判决。 2.刷量炒信行为 刷量炒信案件中的被诉行为主要表现为通过人为的操作或利用技术手段向他人提供针对视频网站、短视频平台、电商平台等产品的刷量服务,例如提高网页访问量、视频播放量、广告点击量、搜索引擎搜索量、文章的阅读量和粉丝量,制造虚假的点评数量或内容等,对真实的商业数据进行了污染。在某网讯科技公司诉某网络技术公司不正当竞争案6中,某网络技术公司通过在“我爱广告任务网”设置针对百度搜索的任务专题等方式,帮助或诱导他人发布搜索任务、点击搜索任务,干扰百度搜索的客观排序。法院认为某网络技术公司向目标网站刷点击量的活动提供明确指引和诱导,知悉某网讯科技公司运营的百度搜索存在“反作弊算法”,但仍积极提供规避的方法和指引,向发单用户和接单用户收取一定比例费用,以此获取直接经济收益;其行为制造了虚假的用户需求和点击量数据,欺骗了搜索引擎的算法,未遵循搜索引擎优化行业的一般规则,并据此谋取收益,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3.屏蔽视频广告行为 屏蔽视频广告类案件主要涉及对视频网站所提供的视频资源含有的片前广告或是贴片广告的屏蔽。此类案件往往通过可实现“屏蔽广告”效果的软件、手机App、插件等产品实 施广告屏蔽行为。此外,此类案件还涉及突破视频网站设置的会员权限,直接观看仅有付费会员能够观看的海量视频,对视频数据资源进行不当干扰。在某计算机系统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中,某科技公司的被诉世界之窗浏览器向用户提供“强力拦截页面广告”功能,用户在勾选该功能后,可以不再观看腾讯视频中的视频广告,同时VIP用户付费按钮也相应消失。法院认为被诉行为属于采取技术措施直接干涉、插手他人经营的行为,不当干扰了他人视频数据资源的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 4.流量劫持行为 流量劫持行为的典型表现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在某人才公司、某咨询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域名为mofanghr.com的网站,通过“省钱招”浏览器插件,在用户选择智联招聘网站提供的服务时,篡改智联招聘网站页面设置,插入比价窗口链接,以更低的价格诱导用户通过“省钱招”下载简历,干扰文本数据运营,截取用户流量。法院认定网站经营者篡改他人网页设置,在他人网站上插入比价链接,诱导用户点击相关按钮,将页面跳转至自己网站的行为,截取了他人网站 7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558号民事判决。 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092号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