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的气候信息披露新时代 2024年4月25日 香港上市公司的气候信息披露新时代 2024年4月 执行摘要 2024年4月19日,香港联交所(“港交所”)发布《关于加强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与气候有关的披露的咨询结论》(继2023年4月发布的咨询文件之后),就与气候有关的披露提出新要求(“新气候要求”) 这些要求在最大程度上与IFRSS2气候相关披露(“IFRSS2”)保持一致 港交所已根据发行人的等级(大盘股发行人,大盘股发行人以外的主板发行人和创业板发行人),分阶段实施新要求(“分阶段实施”) 为了减轻发行人的合规困难,已经制定了许多不同的实施救济措施 港交所发行人现在对新的气候要求有了最终的明确,并将能够集中精力采取实际步骤,以应对准备满足新的报告要求的挑战 简介和背景 2023年4月14日,港交所发表了一份咨询文件,就修订其ESG报告框架的建议征询意见,该框架主要载于《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C2,以授权上市发行人根据ESG报告中当时提议的IFRSS2进行与气候相关的披露。自该日起: 国际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ISSB”)于2023年6月发布了IFRSS1与可持续发展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IFRSS1”)和IFRSS2,旨在作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的全球基准,供全球实体编制一致的报告标准,可比和可靠的可持续性披露。 2023年7月,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批准了IFRS可持续性披露标准(“IFRSSDS”),并呼吁其成员管辖区考虑在其管辖安排范围内采用,适用或以其他方式获得IFRSSDS通知的方式。 2024年2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发布了《ISSB采用指南预览》,该指南建议将重点放在对公众负责的实体上,并允许管辖监管机构参考发行人规模等阈值将这些实体划分为不同的市场等级,量的交易证券或流动性,并考虑加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DS对更高级市场等级的要求。 2024年3月,香港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FSTB”)发表一份声明(“愿景声明”),阐述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在香港建立一个全面的可持续发展披露生态系统的愿景和方法。特别是,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将承担香港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制定者的角色,以制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DS相一致的本地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以及补充的应用和实施指南。 2024年4月12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主持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 考虑到这些事态发展,并回应各成员对咨询文件的反馈(其中包含对提案的大力支持,尽管一些成员呼吁与最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DS更加一致),港交所于2024年4月19日公布了《咨询结论》,其中采纳了咨询中的所有建议,并进行了一些修改,以最大程度地反映IFRSS2的要求。此外,在发表咨询结论的同时,港交所还发表了《实施指南》,其中包括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的概念基础和一般要求 (详情见后面的“实施指南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一节)。 气候相关披露的核心内容 ESG规范(以前的ESG指南)B和C部分的现有要求已基本保留(关于范围1和2温室气体(“GHG”)排放的要求移至D部分除外 )。《主板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C2的ESG准则D部分(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以下“生效日期和分阶段方法”部分)规定了IFRSSDS中使用的四个核心支柱的详细新披露要求: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根据要求披露的一些关键领域如下表所示:。 Governance 有关负责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会的发行人机构或个人的信息,包括: 身体/个人如何确定是否有适当的技能和能力,了解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的过程和频率, 在监督战略、重大交易决策和风险管理及相关流程(包括考虑权衡)时考虑与气候相关的问题,监测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相关目标的进展,并将相关业绩指标与薪酬政策联系起来 管理层在用于监测、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风险和机会的治理过程、控制和程序中的作用,包括: 是否将角色委派给特定的管理层职位/委员会,以及如何进行监督管理层是否使用控制和程序来支持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会的监督,以及这些控制和程序是否被整合到其他内部职能中 Strategy 有关可合理预期会影响发行人 现金流,短期、中期或长期的融资渠道或资本成本1 关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会对商业模式和价值链的当前和预期影响的信息 关于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其战略和决策的影响的信息,包括发行人在其战略和决策中如何应对和计划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关于其当前和预期的适应和缓解努力的信息,它计划如何实现任何与气候有关的目标,任何与气候有关的过渡计划以及以前报告期内披露的此类计划的进展。关于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会如何影响发行人报告期的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及在这些风险和机会方面,在下一个年度报告期内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存在重大调整的重大风险鉴于发行人管理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会的战略,发行人预计其财务状况,财务业绩和现金流量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将如何变化的定性和定量信息1发行人对气候抵御能力的评估,包括情景分析1,以显示发行人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变化、发展和不确定性的抵御能力,同时考虑到发行人已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风险管理 发行人用于识别、评估、优先考虑和监测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会的流程和相关政策,包括发行人是否以及如何使用与气候相关 的情景分析,这些流程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整合到整体风险管理流程中 指标和目标 范围1和2温室气体排放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1关于范围1、2和3GHG排放的测量和组成、基于位置的范围2GHG排放以及范围3GHG排放中包括的类别的进一步信息与气候相关的过渡风险1、物理风险1、与气候相关的机会1和相关的资本部署的其他跨行业指标有关使用内部碳价格的信息是否以及如何将与气候相关的考虑因素纳入薪酬政策 基于行业的指标发行人设定的定性和定量气候相关目标,以监测实现其战略目标的进展情况,以及法律或法规要求发行人达到的任何目标,包括任何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关于发行人设定和审查每个目标的方法以及如何根据每个目标监控进度的信息发行人对各项气候相关指标的业绩信息,并对发行人业绩变动趋势或变化的分析 1提供了实施救济(有关更多详细信息,请参见以下“与特定气候相关的披露有关的实施救济”部分) 实施新气候要求的上市规则修订全文载于咨询结论附录三(关于主板上市规则)及附录四(关于创业板上市规则)。 实施指南和IFRSS1 为支持新的气候要求,港交所已在港交所ESG报告框架下发布了《气候披露实施指南》(“实施指南”),以协助发行人理解、解释和实施新的要求。实施指南: (a)列出了实施新气候要求的原则、指南和说明性示例, (b)向发行人介绍分步工作流程、外部框架和工具,这些工作流程、外部框架和工具将有助于准备披露和 (c)参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DS》(例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应用指南下的相关报告原则),只要它们是相关/适用的;关于咨询结论的本附录六,列出了相关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1》报告原则和实施指南中相应讨论的位置。 虽然《实施指引》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的一部分,但港交所鼓励发行人在根据新要求准备与气候相关的披露时参考并应用《实施指引 》。制定《实施指南》的目的是协助发行人更好地为最终采用香港本地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做好准备(请参阅下文“香港交易所未来的步骤:香港本地可持续发展标准,保证和其他问题”)。 生效日期和分阶段方法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于2024年2月发布的《ISSB采用指南预览》参照发行人的规模,交易量和流动性,规定了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DS的比例和分阶段措施,允许管辖监管机构将发行人分为不同的市场等级,并考虑为更高级的发行人加速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DS 。考虑到港交所发行人的市场准备情况,并利用这些比例和分阶段措施,港交所正在采用分阶段方法,将发行人分为:大盘股发行人,主板发行人(大盘股发行人除外)和创业板发行人,根据这种分层方法,从不同的生效日期需要不同的披露水平。下表显示了区分为各个层次的需求的有效日期的摘要:。 新气候要求生效日期 关于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 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以外的披露 LargeCap发行人2 强制披露 “遵守或解释”:在财政年度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 (自2025年1月1日起或之后的财政年度) 强制披露: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 始的财政年度 主板发行人(大型资本发行人除外) “遵守或解释“ (自2025年1月1日起或之后的财政年度) 创业板发行人 自愿披露(自2025年1月1日起或之后的财政年度) 2恒生综合大盘指数成分股 上表仅汇总了ESG准则D部分规定的发行人披露义务。ESG规范A至C部分中规定的非气候披露要求将继续适用。所有发行人必须继续在其ESG报告中报告相关条款。特别是,创业板发行人应在“遵守或解释”的基础上,根据《ESG规则》C部分的A4方面:气候变化继续进行与气候相关的披露。 与特定气候相关披露有关的实施救济 执行救济 相关新气候 港交所承认一些成员对遵守咨询文件中建议的一些披露要求的困难和挑战表示关注。作为回应,新要求确实包含一些源自IFRSSDS的实施救济(“实施救济”),旨在解决一些发行人由于缺乏资源和/或技术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他困难而可能面临的报告挑战的担忧。下表载有实施减轻措施的摘要:。 要求 合理的信息救济 能力救济 商业敏感性救 济 财务影响救济 关于与气候有关的机会的所有段落 √ 识别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和机遇 √ 价值链范围的确定 √ 量化当前和预期的财务影响 √(仅限预期财务影响) √ 编制关于预期财务影响的披露 √ √ 使用与气候相关的情景分析 √ √ 范围3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量方法、输入和假设 √ 计算特定跨行业指标类别中的指标 √ 将修订后的上市规则与IFRSS2进行比较 《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新D部分的要求在最大程度上反映了IFRSS2的要求(包括该准则中包含的救济)。港交所表示,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DS编制的ESG报告(一。Procedres.,IFRSS1和IFRSS2)都将被视为符合ESG准则D部分。咨询结论附录五载有一份表格 ,比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2的要求和港交所ESG规则的规定,包括新的气候要求。除附录五外,我们对新气候要求(根据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的D部分)与IFRSS2(与IFRSS1一起操作)的要求进行比较后得出的观察结果如下表所示: 与IFRSS2(与IFRSS1一起操作)相比,主板上市规则附录C2的D部分 尽最大可能与IFRSS2的要求保持一致;仅存在有限的差异,包括: a)鼓励单独披露合并会计组和其他被投资单位的范围1和范围2温室气体排放量,但不是强制性的 b)不需要披露与气候相关考虑因素相关的薪酬百分比 c)如果发行人的活动包括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保险,则鼓励发行人披露有关发行人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或与其投资相关的其他信息(融资排放),但这不是强制性的 d)鼓励但不要求发行人披露与一个或多个特定业务模式、活动或其他共同特征相关的基于行业的指标 引入了实施救济,这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IFRSSDS中提供的实际豁免,例如,合理信息救济,商业敏感性救济和能力救济 重要性:港交所ESG守则A部分第11段(包含适用于所有部分的一般报告原则)继续将重要性定义为董事会确定的ESG问题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足够重要的阈值,应报告(因此重要性不限于财务重要性)。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SDS基于一个重要信息的概念,该概念侧重于是否可以合理地预期信息会影响通用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根据这些报告做出的决策,这些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与可持续性相关的财务披露(i.Procedres.财务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