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2023上半年)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二三年八月 编写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多次就推进减税降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作出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作为每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2012年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每年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措施进行梳理,编印出版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手册发送广大企业,为企业了解和享受国家政策、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为加强政策时效性,联席会议办公室增加政策汇编更新频率,每季度更新一次,《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3年上半年)》是在历年政策汇编基础上,梳理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编印而成。 汇编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更新了今年上半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25条。截至上半年,汇编收录了收费减免(48条)、税收优惠(83条)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44条)、人工成本(19条)、融资成本(33条)、用能用地成本(22条)、物流成本(10条)等7个方面共计259条正在执行的政策措施,方便企业查询。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省(区、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大力支持,并由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承担了文件梳理和编印出版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涉及面广,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社会各 界批评指正。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3年8月 目录 一、2023年上半年新出台的减负惠企政策1 二、正在执行的减负惠企政策22 (一)收费减免政策23 (二)税收优惠政策50 (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96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150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165 (六)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政策210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策223 三、政策解读说明236 附录一: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40 附录二: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44 附录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52 附录四: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255 附录五: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334 附录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350 一、2023年上半年新出台的减负惠企政策 1 一、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 (一)增值税 1. 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同时废止。 从事研发企业 所得税 免征、减征 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2.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023年1月 1日至2024 年12月31 日 小型微利企业 所得税 减征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自2023年1 月1日起执行 从事研发企业 所得税 免征 4.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自本公告印发之日(2023年1 月30日)起 1年内 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企业 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免征、退税 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三、对符合第一、二、三条规定的商品,企业应当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5.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2023年1月 1日至2023 年12月31 日 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 免征、减征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 1.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年1月 1日至2024 年12月31 日 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 减征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2.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023年1月 1日起 相关企业 所得税 减征 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