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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2)》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2)》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 (2022)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编写说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多次就推进减税降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等作出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着力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加大宏观政策实施力度,完善减负纾困等政策,夯实经济稳定运行、质量提升的基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将推动惠企减负政策落实作为每年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内容扎实推进,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市场活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自2012年起,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每年举办“全国减轻企业负担政策宣传周”系列活动,同时对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惠企减负政策措施进行梳理,编印出版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手册发送广大企业,为企业了解和享受国家政策、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汇编(2022)》是在历年政策汇编基础上,结合今年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编印而成。汇编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收录了收费减免(50条)、税收优惠(88条)和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44条)、人工成本(16条)、融资成本(30条)、用能用地成本(22条)、物流成本(9条)等7个方面共计259条正在执行的政策措施,方便企业查询。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省 (区、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大力支持,并由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承担了文件梳理和编印出版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涉及面广,难免存在疏漏之处,敬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1月 目录 一、收费减免政策1 二、税收优惠政策26 三、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政策66 四、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108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策121 六、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政策153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政策164 八、政策解读说明175 附录一: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179 附录二: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182 附录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189 附录四: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汇总清单192 附录五: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258 附录六: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272 一、收费减免政策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多次部署,要求加大力度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近年来,中央和省级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清单陆续公布。 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进一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收费。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截至2022年10月30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2 项,涉及19个部门;全国政府性基金共20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 共4个部门6大项8小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3 小项);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共130项,目前国家层面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已无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均为市场调节价;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共9个部门23项。以上涉企收费、保证金等项目均已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常态化公示,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表格详见附录一、二、三、四、五)。 本章节采取目录清单形式,梳理了2016年以来国家层面出台涉企收费减免政策,涉及 政府性基金领域11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领域20条、经营服务性收费领域7条、保证金领域 12条共计50条收费减免政策,清单内容包括政策措施、政策依据、执行时间、惠及企业类型、政策类别和形式等,帮助广大企业知晓并享受政策。 收费减免政策 序号 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政策形式 一、政府性基金 1.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根据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关公共事业和设施保障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的内容,规定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5号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免征、停征或减征 2.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二、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自2021年4月1日起调整民航发展基金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3. 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 2020年12月31日起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免征、停征或减征 4. 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18〕第24号公告 2019年7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5.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二、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 2024年12月31日 收费对象 部分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6.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2018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上限 7. 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2018年7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8.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 2017年7月1日起 电力用户 政府性基金 降低征收标准 9. 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017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取消 10. 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017年4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扩大免征范围、设置征收标准上限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11. 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三、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2016年2月1日起 收费对象 政府性基金 停征 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1. 2022年第四季度,实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第四季度污水处理费等缓缴政策的通知》 2022年10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缓缴 2.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29号公告 2022年10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缓缴 3.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5号公告 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收费对象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 4. 一、取消普通护照加注收费。二、免征港澳流动渔船内地渔工、珠澳小额贸易人员和深圳过境耕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收费。三、本公告自2021年6月10日起执行。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