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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业碳信息披露框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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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业碳信息披露框架建议

分行业 碳信息披露框架建议 及时准确标准 摘要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碳排放信息作为气候信息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日益受到市场各方主体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企业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认识逐步加深,但制度化指引的缺乏与基础设施建设的不足为高排放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工作带来障碍,金融机构核算的不确定性也限制了投融资活动推动各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的能力。本文结合我国碳信息披露工作现状,提出高碳排放行业和金融机构碳信息披露建议,为我国开展碳信息披露工作提供相关参考。 目录 引言01 第一章 气候信息披露发展现状02 1.国际气候信息披露现状简介03 2.国内气候信息披露工作逐步05 推进企业参与度有所提升 3.国内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主06 动性不足数据质量有待改善 4.范围三碳排放信息披露作用07 重大但现阶段披露难度较大 第二章 分行业碳信息披露框架建议09 1.高碳排放行业信息披露建议12 及特色指标 2.金融机构碳排放信息披露建13 议及特色指标 引言 我国环境信息披露自2007年起步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我国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历程来看,早在2007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提出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公开与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近年来,碳排放信息披露逐步成为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出台《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逐步建立健全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上市公司、发债企业,应当在年报等相关报告中依法依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推动企业落实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法定义务。2021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随后又配套出台《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明确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应当包含二氧化碳排放信息;对于碳市场控排企业,披露信息还应当包括本年度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及上一年度实际排放量,配额清缴情况和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发布信息等。 不同行业的碳排放来源及核算范围有所差异,结合行业特点提出分行业碳信息披露建议对完善我国信息披露体系具有重要意义。针对高碳排放行业及金融等高附加值行业区分信息披露要求,不仅可以从排放源对高排放企业的排放行为进行约束,利用非强制手段促进企业的低碳生产经营,也可以在资源端对金融等高附加值行业的行为进行引导,对下游企业的低碳行为形成激励。对于高碳排放行业,碳排放主要来源于范围一和范围二1,可根据国家发布的行业企业排放核算报告指南进行核算,进而相对完整地实现行业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行为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对于金融等高附加值行业,范围三碳排放是反映金融机构对环境影响的关键环节,范围三碳排放信息披露有利于监管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全方位、多维度掌握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活动对气候的影响,从而更高效地配置金融资本,进一步推动社会低碳转型。 1参考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与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共同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 (GreenHouseGasesProtocol),碳排放根据来源分为以下三个范围: 范围一(直接排放):企业直接控制的燃料燃烧活动和物理化学生产过程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典型的范围一涵盖燃煤发电、自有车辆使用、化学材料加工和设备的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二(间接排放):企业外购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电力、热力、蒸汽和冷气等。 范围三(价值链上下游各项活动的间接排放):覆盖上下游范围广泛的活动类型。01 第一章 气候信息披露发展现状 1. 国际气候信息披露 现状简介 目前,国际上推进气候信息披露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其一是以倡议为主的自愿气候信息披露,主要包括TCFD、SASB、CDP和GRI等主流框架。这些倡议各具特点,具体来看,TCFD开发了适用于多行业的框架;SASB针对不同行业分别设计了框架和标准;CDP采用问卷 调查形式,在TCFD的基础上丰富了相关内容;GRI涵盖更多的ESG相关主题。但总的来看,由于现有的自愿披露通常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信息,同时金融机构获取相关数据的成本较高,导致目前企业自愿披露的气候信息的一致性和清晰度有待提升。 表1全球主流自愿气候信息披露框架 TCFD SASB CDP GRI 跨行业的ESG信 介绍 跨行业气候披露框架 特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披露框架 特定产业的气候信息调查问卷 息披露框架,包含针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具 体标准 行业特异性 低 高 高 低 披露范围 框架分为四部分,涵盖公司治理、战略、风险管理以及指标和目标 框架涵盖环境、社会资本、人力资本、商业模式与创新、公司治理 调查问卷涵盖了TCFD的四个框架以及碳定价、排放方法和核查方法等其他类别 框架涵盖了广泛的ESG主题,如碳排放、工作场所多样性、职业健康等 另一种气候信息披露的模式则是以政府要求为背书的强制气候信息披露。为了确保气候变化相关数据具备足以支撑各类投资决策的质量,目前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已经基于TCFD框架建立了各自的强制气候信息披露体系,但覆盖范围各有不同。例如,日本要求所有东京证券交易所主板范围内的上市公司 披露,而英国则要求所有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上市公司进行披露。从政策生效时间来看,日本和英国的强制披露已于2022年4月开始执行,新西兰从2023年开始,欧盟则为本地区企业提供了充足的准备时间,到2024年开始执行强制披露的要求。 表2全球强制气候信息披露国家和地区 欧盟 日本 新西兰 英国 2021年提出 2021年11月引入 2021年10月通过 2022年1月敲定 采纳TCFD 遵循TCFD 遵循TCFD 遵循TCFD 所有资产大于十亿新西 所有欧盟大型公司和欧 所有东京证券交易所主 兰元的银行、信用合作 拥有500名员工以上的 洲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板上市公司 社、建房互助协会和投 英国上市公司 资公司 2024年起披露 2022年4月起披露 2023年起披露 2022年4月起披露 2. 国内气候信息披露工作逐步推进企业参与度有所提升 在“双碳”战略大背景下,企业逐步意识到应对气候变化风险与挑战对自身长期发展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在气候信息披露方面也取得一定进展,企业气候信息披露的意识不断增强。 从披露途径来看,现阶段我国上市企业的气候信息披露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ESG报告进行公开,二是参与碳信息披露项目(CarbonDisclosureProject,CDP)。 从我国ESG发展历程来看,自2018年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立 我国ESG信息披露基本框架,到2020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企业公开环境治理信息以来,我国ESG相关政策引导在“双碳”大背景下不断增强,ESG报告的数量和质量整体处于上升趋势。《A股上市公司ESG评级分析报告(2020)》显示,我国A股上市公司发布的ESG报告数量从2009年到2020年由371份增长到1021份,上市公司整体ESG指标披露率也在逐步上升。香港交易所发布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对ESG报告的披露内容做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并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报告。 175% 371 A股上市公司发布ESG报告数量增长情况 1200 1021 1000 800 600 400 200 0 2009 2020 披露企业数量(家) 图1A股上市公司发布ESG报告情况 从我国企业参与CDP项目的情况来看,参与企业覆盖了包括银行保险等范围一、范围二碳排放水平较低的行业,以及金属、采矿等高排放水平的行业。 《CDP2020年中国上市企业报告》显示, 2020年在CDP邀请进行披露的1987家 中国企业中,1349家企业披露了自身环境信息,对比2018年的664家以及2019年的1048家,增长幅度分别为58%和27%,披露企业数量增长速度高于全球水平。 中国企业经CDP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披露情况 1400 12001048 1349 1000 80066458% 600 400 200 0 2018 27% 2019 2020 披露企业数量(家) 图2中国企业参与CDP信息披露情况 3. 国内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主动性不足数据质量有待改善 碳中和背景下,上市公司在低碳方面的表现越来越成为重要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公众对上市公司披露自身碳排数据也产生了更高的期待。但是,主动披露碳排放数据的企业并不多,而且碳排放数据的披露程度参差不齐。 2021年11月,国内首个聚焦上市公司碳排放的榜单《中国上市公司碳排放排行榜(2021)》发布。根据榜单分析,主动披露碳排放数据的公司十分有限,例如榜单上51家A股上市公司,仅4家主动披露自身碳排放情况。由于港交所对企业编制ESG报告的要求较为严格,港股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要明显优于A股:榜单中23家A+H股上市公司,仅3家未披露;26家H股上市公司,同样仅 3家未披露。 究其原因,虽然我国进行气候信息披露的企业逐年增长,但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出台相关碳信息披露的政策法规且缺乏统一的披露平台,且企业间存在运用不同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以及碳会计准则的情况,加上自主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的比例较低,造成了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碳信息披露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而导致企业碳信息披露缺乏主动性,而且数据质量以及数据可比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4. 范围三碳排放信息披露作用重大但现阶段披露难度较大 相较于传统高碳排放行业,金融等高附加值行业虽然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量较少,但是通过核算其价值链相关的碳排放信息有利于引导资金投向气候友好型企业与项目,对减少高耗能产业投资、推动绿色低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环境信息尤其是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活动对环境 算和披露金融机构贷款和投资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是满足监管要求和实现信息披露透明度的基础,也是金融机构进行情景分析、设定减排目标和行动的关键。在双碳背景下,金融机构对高碳行业的贷款投资可能面临一定的转型风险,而范围三碳排放信息的核算与披露有利于金融机构准确识别、量化投融资的潜在气候风险,帮助金融机构对可能 影响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日益严格。核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合理的评估和风险管理。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提供了金融机构在环境信息披露过程中遵循的原则、披露形式、披露频次、披露内 容等,通过政策引导推动金融机构环境 信息披露进入有依据可循的新阶段。 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目前仍面临排放范围不明确、相关数据获取难度大等问题。从2020年国内上市公司参与CDP项目的情况来看,披露范围一和范围二排放数据的企业数量分别为57家 (约92%)和50家(约80%),而披露范围三排放数据的企业仅19家(约30%)。对于金融机构而言,由于范围一与范围二的温室气体排放来源较为确定,因此数据追踪相对较容易,而范围三主要基于金融机构投资或融资对象相关数据的披露,或者基于行业数据进行核算,数据获取难度较大。 整体来看,“双碳”战略提出后,我国企业进行碳排放信息披露的意识和意愿 不断增强,碳信息披露工作取得明显进展。然而,由于碳信息披露相关政策法规、标准指南及基础设施仍有待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以及披露数据的质量仍有待提升,金融机构对范围三碳排放的披露也有待探索。在此背景下,结合我国碳信息披露工作现状提出分行业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建议有利于为我国企业的碳信息披露行为提供指引,为将来形成分行业的企业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