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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必康:2022年三季度报告

2022-10-28财报-
*ST必康:2022年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002411证券简称:*ST必康公告编号:2022-11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报告期财务报表是以2021年年报审定公告的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因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否定意见,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殚精竭力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全力以赴消除公司2021年年报所涉无法表示事项、否定事项带来的不利影响,积极化解公司规范发展的风险因素。但由于所涉事项复杂,工作量繁杂,相关工作和结果取得正在紧密推进过程中,截至本披露日整改事项尚未全部完成,故无法确切评估上述事项对本期报告期财务报表的实际影响。 3.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本报告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年初至报告期末 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元) 2,177,813,244.84 1.67% 6,170,418,623.28 10.36%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19,180,382.53 -106.27% 304,612,841.12 -50.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19,033,551.01 -106.12% 319,162,838.52 -40.51% 的净利润(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310,978,596.68 22.4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25 -106.27% 0.1988 -50.0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125 -106.27% 0.1988 -50.0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0.24% -3.63% 3.91% -2.97%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18,192,439,916.91 18,723,316,953.99 -2.8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7,956,547,081.37 7,627,011,716.33 4.32%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本报告期金额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416,196.83 -34,170,713.82 资产处置收益22万,非流动资产报废损失3398万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1,954,499.88 16,906,718.58 政府补助 债务重组损益 0.00 7,676.83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817,078.67 1,520,944.74 理财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119,850.68 -3,607,430.28 减:所得税影响额 62,921.89 -1,965,153.3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税后) 319,440.67 -2,827,653.20 合计 -146,831.52 -14,549,997.40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报告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融资比期初减少了218,855,405.24元,减少48.39%,主要系公司本期银行承兑汇票减少所致;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比期初减少了386,207,492.53元,减少24.53%,主要系公司本期偿还部分非金融借款所致;报告期末公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比期初减少了828,170,311.30元,减少32.91%,主要系公司本期长期借款展 期无需重分类所致; 报告期末长期借款比期初增加了776,500,000.00元,增加306.55%,主要系公司长期借款展期后不做重分类至一年内到期非流动负债所致; 报告期末公司租赁负债比期初减少了19,590,337.95元,减少65.56%,主要系长期应付款调整至一年内到期的非流 动负债所致; 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本报告期管理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了353,459,004.74元,增加148.74%,主要系根据公告2021-055子公司员工激励计划计提奖励所致; 本报告期营业外支出发生额较上年同期增加了34,272,825.32元,增加632.02%,主要系公司本期长期资产清理所致;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分析 本报告期收到的税费返还增加了51,432,746.18元,增加1266.43%,主要系公司收到的税费返还增加所致; 本报告期支付的各项税费增加了493,710,975.92元,增加275.2%,主要系公司本期九九久营业收入增加,缴纳税款增加所致; 本报告期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了591,374,907.98元,减少74.44%,主要系公司取得借款减少所致;本报告期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减少了634,650,465.71元,减少72%,主要系公司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减 少所致; 本报告期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较上年同期增加了80,554,848.97元,增加82.68%,主要系公司偿还利息支付的现金增加所致。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73,608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新沂必康新医 境内非国有法 30.81% 472,030,238 质押 470,412,911 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人 冻结 472,030,238 李宗松 境内自然人 9.48% 145,316,669 质押 144,214,926 冻结 145,316,669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保险产品 其他 6.57% 100,645,966 周新基 境内自然人 5.90% 90,417,118 北京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境内非国有法人 2.59% 39,706,265 肥城市桃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1.53% 23,372,219 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0.77% 11,801,927 质押 11,567,981 彭汉光 境内自然人 0.27% 4,200,000 何维翠 境内自然人 0.20% 3,054,815 祁建华 境内自然人 0.18% 2,721,8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 472,030,238 人民币普通股 472,030,238 李宗松 145,316,669 人民币普通股 145,316,669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保险产品 100,645,966 人民币普通股 100,645,966 周新基 90,417,118 人民币普通股 90,417,118 北京阳光融汇医疗健康产业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9,706,265 人民币普通股 39,706,265 肥城市桃都新能源有限公司 23,372,219 人民币普通股 23,372,219 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1,801,927 人民币普通股 11,801,927 彭汉光 4,200,000 人民币普通股 4,200,000 何维翠 3,054,815 人民币普通股 3,054,815 祁建华 2,721,800 人民币普通股 2,721,8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1、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控股股东新沂必康、股东陕西北度、华夏人寿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2、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3、2015年12月l5日,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14号);截至2016年2月15日,九九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事项已经完成,新沂必康已经合法持有九九久581,930,826股股份,成为九九久的控股股东;李宗松先生作为新沂必康的实际控制人,拟以现金方式认购九九久的部分新发行股份。根据九九久募集配套资金方案,李宗松以其个人名义认购九九久新发行的股份172,661,871股,合计所需资金约为14.4亿元。出于个人财产安排考虑,为明确各方的权利及义务,经过平等协商,李宗松于2016年2月25日与新沂必康签署《代持股份协议》,上述资金来自于新沂必康质押股票融资,因此李宗松与新沂必康约定了股票代持,协议同时约定,新沂必康同意并授权李宗松行使代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李宗松虽非上述上市公司股份直接所有人,但依其间接持股及表决权委托等协议安排,可以实 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不影响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李宗松与新沂必康是法定的一致行动人,李宗松为新沂必康的实控人。但是在发生上述股份代持事项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及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未曾告知上市公司,也未告知持续督导机构,公司并未知晓上述的股份代持事项,导致公司没有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与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存在的股份代持事项。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无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 080),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2022)陕06民辖19 号】。 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6),公司于近 日收到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2)陕06民初35号,由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在2022年8月26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延安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金1.98亿元。 2、公司于2022年7月6日收到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并于2022年8月27日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97),就深交所重点关注的2021年年报非标准问题做了全面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