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根据2022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第16号解释”)文件,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公司对于在首次施行第16号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第16号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第16号解释的单项交易,按照第16号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第16号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计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其他说明:前10名股东中,存在“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为公司回购专户,持有公司股数5,760,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根据相关规定,不纳入前10名股东列示。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回购股份进展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A股普通股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8,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31.64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3年7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3年7月7日实施完毕,根据《回购报告书(第二期)》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31.64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31.58元/股(含)。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5,760,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其中,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第二期)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3,766,7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978%,其中最高成交价为24.9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2.5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0,198,890.90元(不含交易费用)。 2、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展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办理了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手续,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股份162.00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9022%,解除限售股份已于2023年8月10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3、终止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并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相关议案。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包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员工,参加对象共计不超过189人。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资金。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前期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的公司股份,员工持股计划拟以11.78元/股(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认购价格同步除息,调整后价格为11.72元/股)的价格购买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共计不超过5,760,050股,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853,389.00元。 鉴于市场环境与制定员工持股计划之时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 难以达到预期激励目的和效果,为更好地维护公司、股东和员工的利益,经综合评估和审慎分析,公司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决定终止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同意终止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1)。2023年9月2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终止实施。 4、关于公司与镓华微电子诉讼进展 2021年5月18日,公司通过增资9,000万元入股深圳镓华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镓华微电子”),持有镓华微电子11.25%的股权;2022年2月公司就镓华微电子股权回购纠纷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12月28日驳回了公司的仲裁请求;2022年11月,公司就镓华微电子解散纠纷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 司于 2022年2月16日、2022年11月19日、2022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投资进展暨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1)、《关于对外投资暨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11)。 2023年9月11日,为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减少继续持有镓华微电子股权可能带来的更大风险,及时止损,化解纠纷,公司与镓华微电子及其他相关方协商签署了《8156号案和解协议》(以下简称“《和解协议》”),就公司作为原告、镓华微电子作为被告、其他各相关方作为第三人的镓华微电子解散纠纷一案达成和解,各方一致同意公司及镓华微电子其他相关股东通过减资的方式从镓华微电子中退股。 结合镓华微电子经营情况及现有资金状况,公司同意镓华微电子向公司支付减资退出款人民币7,8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持有镓华微电子股权。根据《和解协议》约定的减资退出款金额计算, 公司关于镓华微电子的股权投资累计直接损失约人民币1,200万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以前年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对镓华微电子股权投资事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人民币2,271.37万元,本次交易收回《和解协议》约定的减资退出款后,预计增加公司当期利润约人民币1,000万元。此数据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26日、2023年9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关于诉讼进展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 在《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各方是否依约履行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未能履行完 毕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后续进展,根据信息披露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该事项的重大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2、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二)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调整情况说明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范了单体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 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 产。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可以提前执行。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 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具体影响金额如下: 单位:元 (三)审计报告 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是否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