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20200020证券简称:深华发A深华发B公告编号:2024-0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否 本报告期 上年同期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营业收入(元) 219,312,806.26 175,868,641.87 24.7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5,385,324.57 6,432,411.78 -16.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5,059,706.30 5,700,811.34 -11.2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1,532,923.61 33,587,628.32 -95.4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190 0.0227 -16.30%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190 0.0227 -16.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46% 1.80% -0.34%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总资产(元) 592,740,273.30 570,487,254.79 3.9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372,306,042.17 366,920,717.60 1.47%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不适用 单位:元 项目 本报告期金额 说明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2,242.7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确定的标准享有、对公司损益产生持续影响的政府补助除外) 159,520.00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123,574.18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02,399.47 减:所得税影响额 62,118.17 合计 325,618.27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项目 2024年3月31日 2024年1月1日 变动比率 说明 预付款项 44 30,381,884. 12 22,630,668. 34.25% 本期销售收入增加,视讯业务外购OC预付款增加 其他流动资产 93 79,739. 64 4,130,288. -98.07% 一季度末增值税留底减少 合同负债 00 597,310. 25 744. 80156.63% 恒发收到以交付商品为履约义务的预付账款增加 项目 2024年1-3月 2023年1-3月 变动比率 说明 财务费用 - 498,363.42 871,423.8 4 -157.19% 本期贷款利息支付减少,汇兑损益增加 其他收益 00 159,520. 578,717.2 2 -72.44% 政府补贴减少 营业外收入 89 103,665. 198,403.2 8 -47.75% 罚款减少 营业外支出 42 1,266. 27,599.9 1 -95.41% 资产报废减少 项目 2024年1-3月 2023年1-3月 变动比率 说明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97 1,109,055. 39 1,705,202. -34.96% 本年收到政府补贴减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54 160,314,920. 40 87,651,415. 82.90% 因为恒发业务结构发生调整,本年现金收支增加,票据收支减少 支付的各项税费 14 3,268,122. 36 7,976,629. -59.03% 本年增值税支付减少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84 187,591,833. 69 120,004,837. 56.32% 本年收入支出增加,经营支付现金流增加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00 1,880. 38,350.0 0 -95.10% 处置固定资产减少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8,639.0 0 -100.00% 去年处置儒思有限公司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00 40,000,000. 00 25,000,000. 60.00% 银行理财赎回减少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70 1,032,315. 51,249.0 0 1914.31% 设备投资增加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00 40,000,000. 00 25,000,000. 60.00% 银行理财减少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00 49,000,000. -100.00% 本年无银行借款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713,995.9 3 -100.00% 本年无银行借款,支付利息减少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268,627. 98 8,439.3 4 3083.04% 本年汇兑收益增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32,827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0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股份状态 数量 武汉中恒集团 境内非国有法人 42.13% 119,289,894.00 0.00 质押 119,289,000.00 赛格(香港)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5.85% 16,569,560.00 0.00 不适用 0.00 姚明 境内自然人 2.58% 7,966,498.00 0.00 不适用 0.00 GOODHOPECORNERINVESTMENTSLTD. 境外法人 2.50% 7,072,000.00 0.00 不适用 0.00 长江证劵经纪(香港)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89% 5,355,249.00 0.00 不适用 0.00 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1.37% 3,870,117.00 0.00 不适用 0.00 李中秋 境外自然人 1.00% 2,830,000.00 0.00 不适用 0.00 勝銀投資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0.50% 1,408,600.00 0.00 不适用 0.00 李玮 境内自然人 0.36% 1,006,300.00 0.00 不适用 0.00 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0.35% 978,873.00 0.00 不适用 0.00 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股份种类 股份种类 数量 武汉中恒集团 119,289,894.00 人民币普通股 119,289,894.00 赛格(香港)有限公司 16,569,560.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16,569,560.00 姚明 7,966,498.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7,966,498.00 GOODHOPECORNERINVESTMENTSLTD. 7,072,000.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7,072,000.00 长江证劵经纪(香港)有限公司 5,355,249.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5,355,249.00 国元证券经纪(香港)有限公司 3,870,117.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3,870,117.00 李中秋 2,830,000.00 境内上市外资 2,830,000.00 股 勝銀投資有限公司 1,408,600.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1,408,600.00 李玮 1,006,300.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1,006,300.00 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978,873.00 境内上市外资股 978,873.00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前十名股东中,李中秋系武汉中恒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勝銀投資有限公司系武汉中恒集团的境外全资子公司。除此以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前10名股东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说明(如有) 无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不适用 (二)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不适用 (一)公司与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恒集团”)曾于2009年4月29日签署了 《资产置换合同书》(详情请见2009年4月30日的公司公告),其中本公司部分置出资产——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 明镇华发路的两块工业用地(房地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7226760号”与“深房地字第7226763号”、宗地号为“A627-005”与“A627-007”,合计面积约4.82万平方米)系纳入《2010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第一批计划》的土地,为便于城市更新项目的推进结合共同合作开发的原则,上述置出地块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本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召开的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以及2015年3月4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的议案》,明确在土地开发之前本公司和武汉中恒集团就各自所享有的项目地块及各自出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获取相应的搬迁补偿对价,经测算预计本公司获取的搬迁补偿对价占总对价的50.5%、武汉中恒集团占49.5%。 经公司董事会2015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推进实施暨关联交易进展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与武汉中恒集团、深圳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及深圳市万科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科光明”)签署了《关于“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片区更新单元”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书》、《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和《房屋收购及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6年9月12日,深圳万科因《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华发工业区旧改项目合作经营合同》起诉公司及武汉中恒集团, 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作出裁决,2018年8月29日,法院受理了深圳万科强制执行申请。2019年10月,因案外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及申请“不予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不予执行”被依法驳回,深圳万科可继续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0年4月中恒半导体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将上述两块土地过户并赔偿经济损失5200万元,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公司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案件进展详 见2016年9月14日、2016